《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 那思陆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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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那思陆读书笔记
【本书言明,本书重视州县一级审判,对督抚臬道府州的审转,刑部或三法司的核拟,以及秋审程序知识略加描述,以使
通盘了解。
】
A.研究清代法制,可参考:
1.国家法规:《大清律例》【律和例,有《诉讼》《捕亡》《断狱》《名例》等。
】,《大清会典事例》【事例,上谕,《六部处分则例》,《六部处分则例》与《大清律例》有重复冲突的地方。
】
2.个人论著:由县官、幕友写的论著。
【汪辉祖《学治臆说》,薛允升《读例存疑》】
3.审判机关档案:军机处档,宫中档,三法司档等。
4.刑案的辑本:《刑案汇览》。
B.审判机关人员
审判机关:地方的,督抚臬道府州县;中央的,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地方审判机关人员:
1.州县:【知州,属官州同,州判,吏目,巡检,驿丞。
】【知县,属官县丞,主簿,典史,巡检,驿丞。
】,常有省简。
知州,知县,为正印官。
2.府、直隶州:【知府,属官有同知,通判。
】【州同,州判。
】
3.道:开始有两类,分守道,分巡道。
分守道是布政使的次官掌钱谷,分巡道为按察使的次官掌刑名,清末区分渐次泯灭。
4.按察司:【俗称臬司】设按察使【俗称臬台】,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
专司一省刑名,唯遇大狱时常需会同布政司一道审理。
5.督抚:各省通常设巡抚一人,又常合二,三省设总督一人。
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巡抚例兼右副都御史。
【总督,巡抚,知府同城而治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有专门
的书么?】
中央审判机关人员:
1.刑部:尚书,左侍郎,右侍郎。
又置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十七清吏司,分核各省刑名。
令专设督捕清吏司,掌督捕旗人逃亡。
每清吏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
这些职位俱满汉各一人。
2.督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
置吏,户,礼,兵,刑,工等六科,稽查在京各衙门之政事。
六科各设,掌印给事中,给事中。
又置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十五道,稽查在京各衙门之政事及分核各省之刑名。
十五道各设,掌印监察御史,监察御史。
3.大理寺:大理寺卿,少卿。
置左寺,右寺,分核内外刑名。
二寺各设寺丞,评事。
C.审判程序:
地方审判程序:【先说刑罚的类型,再说审判程序较好。
】
1.审前:
【通常是】民人呈递状纸,州县根据一定条款批词,决定受理或者不受理。
如若受理,案情轻微,签发传票,由差役传唤被告。
案情重大,签发拘票,由差役拘提被告。
被告如已逃匿,则签发缉票。
如遇命盗案,另需亲验犯罪地及检验尸伤。
查验检验完毕,须在一定期限内将案件情形通禀及详禀上司衙门。
人犯到案,轻者交班房看押,重则交监狱监禁。
2.审理:
轻微案件,多予以调处和息。
命盗等大案,则必须审讯。
人犯不吐实供时,允许刑讯。
审讯完结,应予判决。
笞杖罪,州县自理,州县堂断后,即可结案。
徒罪以上,则须定拟招解,解送上司衙门覆审。
3.覆审:
徒罪以上案件,无论被告是否服从判决,一律解送上司衙门覆审。
覆审时,须将人犯解送到上司衙门。
原则上,斩绞犯解审到督抚,军流犯到臬司。
徒罪案件,督抚即可批结。
人命徒罪案件、军流案件,须由督抚专案咨部核覆,年终汇题。
死罪案件则由督抚审拟具奏或具题。
斩绞立决案件,奏旨依议后即为确定,斩绞监侯案件,奉旨依议后尚须经秋审程序。
4.秋审:
斩绞监侯案件须经秋审程序,秋审分省以及中央两阶段进行。
省秋审时,先由司道初审,再由都督司道覆审定拟,分定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项具题。
【矜音同今,多音字,本处义为怜悯,怜惜。
】
中央秋审,先由刑部各司专办次年秋审官初看覆看,再由秋审部坐办司员,总看司员审拟,呈堂批阅。
堂议之后,汇册送于九卿詹事科道集议。
每年八月上旬,九卿等会同审拟。
也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项具题,请旨定夺。
5.执行
笞杖,堂断后即可执行。
徒罪人犯,由督抚定地,发配本省驿递充役,徒限届满,释回原籍。
流罪人犯,由督抚按“三流道里表”发配外省充役,军罪人犯,由督抚按“五军道里表”发配外省充役,两类人犯均系终身不返。
遣罪人犯,则发遣新疆,黑龙江,吉林等地当差或为奴。
绞斩立决人犯,各省接到刑部覆文后,即可执行。
通常,督抚将部文钉封驰递,转行道府州县,由州县官于不停刑的日期监决。
斩绞监侯人犯,秋审后,情实者,都察院刑科覆奏后,由御笔勾决。
各省接到部文后,走和立决大致相同程序。
京师审判程序:
京师设五城十坊,每城二坊。
每城设巡城御史,由督察院以科道引见请旨简派。
又设兵马司指挥,副指挥,吏目。
人命案件,五城指挥相验,盗贼案件,十坊副指挥、吏目踏勘,即准拿犯审解。
其余词讼皆由巡城御史听断,杖罪一下自行完结,徒罪以上,送部按拟。
此外,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简称步军统领,俗称也叫九门提督)掌京师门禁治安,也有部分审判权。
D.参与审判的各色人等
d.1清代地方行政机关:
总督,巡抚,总理各省事务。
各省设布政使司,总理钱粮;按察使司,总理刑名。
布政使下设分守道,按察使下设分巡道,将一省划分若干部分分别管理。
每道下有若干府,直隶州。
每府或直隶州下有若干县,属州。
州县官为亲民之官,号为父母官,掌一县之政令,亲理民务。
清代,由进士举人而除授州县官者,成为正途。
自乾隆二年丁巳恩科始,至光绪三十年甲辰科止,进士除授州县官者,4871名。
其他因军功,捐纳等除授州县官这,视为异途。
进士除授知县,榜下即用,不用候补。
捐班知县常须候补。
咸丰、同治之后,洪杨军兴,国家需款孔急,捐纳大开,又对战功卓著者除授官职,致使出身杂乱,素质低落,吏治遂江河日下了。
清代州县官庶务繁多,州县衙门仿照中央六部,也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房。
谚云:破家县令,又云:杀人的知州,灭门的知县。
似乎,县官也很有权,实际上,县官职掌虽多,权力却小,事事均须仰承上意。
且经常忙于迎来送往,应付上司;尤其首县首府,和督抚衙门同一地点治事,每每要听候差遣,沦为上司仆役。
而且,清朝律例繁复,难以尽悉,且过于苛求,罚多赏少。
许多州县官办事只求避过远罪,不求有益民生。
知县属官可分三类,一类为佐贰官,即县丞,主簿;二为首领官,即典史;三为杂职位,如巡检,驿丞,闸官,课税大使,河泊所官等。
知州,贰佐官为州同,州判;首领官为吏目,杂职,如巡检,驿丞等。
【大清会典】全国共有州县官1448人,州县属官3046人。
大部分州县均没有这许多名目官员,一般只有县里设典史,州里设吏目,或者还加一个巡检等官。
典史、吏目掌稽查狱囚,缉捕盗贼之责。
巡检则通常和州县官不同城,分防于关津险要之地,也掌缉捕盗贼之责。
属官虽有法定职掌,地位,但实际上州县官很少借重属官。
人数不足,出身杂流,在注重出身的社会,甘就佐杂者,其品性原已可疑,长官何肯假以事权。
《皇朝经世文续编》里说道“既无所事,则不复求其责,则相率为不屑之行。
”
d.2幕友
黄六鸿《福惠全书》:州邑事繁,钱谷,刑名,书启,自须助理之人。
若地当冲剧,钱粮比较,词讼审理,往来迎送,非才长肆应,势难兼顾。
所以,清一代,从督抚到州县,无不礼聘幕友,佐理政务。
此非基于法律之规定,而是由于事实之需要。
远因是,科举盛行,地方行政长官,无不制艺贴括取士。
士不经科举,无从进身。
当未仕之时,只会制艺贴括,管理人民,国家法律,无从研讨,难于临事,于是不得不求助于刑钱幕宾而已。
谚云:清官难逃滑吏手,幕友也有“检吏”的要务,监察辅助的贰佐之类的官员。
幕友系州县官自出聘,并非正式官员,在行政系统上无法定地位,因为必要的作用,官员常“倚为左右手”,甚至“钱谷刑名一切资之幕友,主人惟书诺而已。
”
幕友有为有守,才识兼优,则州县官自可无为而治。
但幕中流品错杂,有宦撤覆车,借人酒杯,自浇块垒,也有铁砚难磨,庆毡冷淡,变业谋和,其中优劣不一,常有幕友引类呼朋,于上下衙门交结,因之盘踞把持,勾结串合。
甚至与衙官,吏胥,上下贯通,结成一片,蒙蔽上官,欺压良民。
一般而论,清代所谓无幕不成衙,专指刑名钱谷两幕席。
注明:引用《清代州县故事》列举刑名,钱谷办理事件在本书23页列出整整一大篇,24页也引用了另外部分,可见州县事务繁钜了。
d.3胥吏:
官有俸禄,可循序升迁。
吏基本终身不变。
胥吏虽供役于衙门,然并未由衙门支领薪俸。
清初,胥吏如同差役,均按季给以工食。
其后屡经裁减,至康熙元年,完全取消。
虽然如此,仍有人愿充胥吏,因胥吏可以征收陋规(或曰规费)。
田文镜称,司道府衙门书吏,本无额设工食,又有纸笔等费,既然要革除陋规,不许受贿作弊,就不能革除这些陋规,因为,纸笔之费,养家糊口的钱,都无从出。
汪辉祖说,可就地方情形,斟酌调剂,去其太甚而已,不宜轻言革除。
革除虽获廉名,等到无所出,势复取给于民,变本加厉。
【收取陋规,官虽明知,无法革除,所谓好官,只能让手下少些名目而已。
胥吏则百般搜求,因为只能靠这个,官则越发不
能够信任胥吏,恶性循环。
】
d.4差役:
差役,或称衙役,明代形成三班衙役,清代承之。
差役在州县衙门中地位最低,而为非作歹、贪赃枉法最烈,也有人称之为“衙蠹”
【三班是下面的:快,壮,皂。
常常把他们同六房合起来称
呼,三班六房。
】
捕快:俗称快班,骑马者,称为马快,步行者为步快。
民壮:选自民间壮丁,故曰民壮。
皂隶:俗称皂班,又有站堂,通事,刑杖等类。
当然,除了这三班外,还有库丁,禁卒,仵作,粮差,伙夫,铺兵,门斗,更夫等差。
刑杖有重打轻犯,轻打重犯,仵作有伪报尸伤。
捕役则危害更大,豢贼分肥,得脏卖放,需索事主,私刑吊拷,嘱贼诬陷仇人,借起脏为名,挨户诛求,侵吞赃物等等。
禁卒弊亦大,勒索凌虐人犯。
《福惠全书》记载了一些酷刑名目,如夜间倾水湿地,逼令睡卧,名曰湿布衫。
捏成某犯人出入难以提防,既上其扭,又笼其匣,名曰雪上加霜。
无钱使用者,遇亲属送饭来,故令饿犯抢去,明绝其食,名曰请上路。
差役系供役于衙门之人,多由当地人投充,大多为市井无赖,出身微贱,不得与良民结婚,子孙三代不得应试出仕,其社会地位不及良民。
差役被视为
贱民,工食微薄,真是“仰不足事父母,俯不足蓄妻子”,只因可免徭役、可索陋规,才有人愿意加入这个队伍。
傅维麟言:役之工食,每日不过三二分,仅供夫妇一餐之用。
古人云:黎民一日不再食则饥。
此数十万游惰之民,肯枵腹而鹄立于堂侧,走马于阶前乎?必不能也。
【枵,音同销,空虚。
“枵腹从公”。
鹄,音同胡,水鸟。
】
谚云: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
州县官差票上勾朱,差役即得持以勒索被告。
《钦颁州县事宜》里有段能说明差役之弊:“初到牧令,除人命盗贼,钱粮顽户,逃犯赌博....自应照常差役.....无事之时,断不可听其借名怂恿,轻差下乡。
盖此辈城狐社鼠,假威以逞,视农犹鱼肉也。
一旦奉差下乡,声焰俱赫,里巷妇子,畏之如蛇蝎....饱啖鸡黍,勒索钱文..莫敢谁何,小民但期无事,惟有吞声受之而已。
”
《大清会典事例》:州县设仵作,每名发给《洗冤录》一部,选委明白刑书一人,与仵作逐细讲解。
命案原告常称苦主,盗案原告常称事主。
清代民人呈控时必须有呈词,民人不识字者颇多,故各省均设有代书。
清代并无律师制度,但民间有所谓的讼师,也称为讼棍。
政府认为,他们平时包揽词讼,兴风作浪,危害甚大,所以《大清会典事例》里,清律第340条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清代也查禁讼师秘本,律第340条附例上有《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一切构讼之书,尽行查禁销毁,不许售卖。
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将旧书复行印刻及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买者,杖一百。
(证供这有一条)律第336条附例规定:生员代人扛帮作证,...其讯明事属有因,并非捏造妄证者,亦将该生严加戒饬;倘罔知唆改,复蹈前辙。
该教官查明再犯案据,开报劣行,申详学政黜革。
律第409条附例:承审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职:故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
命案须起获凶器,盗案须起获赃物,必须有真脏确据,才可定案,否则审转时易为上司驳结。
E.刑罚:
刑分五种,笞杖徒流死。
笞杖徒各有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两等,五行共二十等。
笞刑五:10(折4板),20(除零,5板),30(除零,折10板),40(除零,折15板),50(除零,折20板)。
杖刑五:60(除零折20板),70(除零折25板),80(除零折30板),90(除零折35板),100(折40板)
徒刑五:一年,杖六十。
一年板,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而:绞。
斩。
【笞、杖刑执行时并不照原定数执行,有一个折扣。
】
五刑之外,尚有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迁徙,充军,发遣,刺字,枷号,罚金,入官,追征等刑罚。
其中迁徙为流刑之减轻,充军,发遣为流刑之加重,均属广义流刑。
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为五军,用于流刑以上加等之用,附近二千里,近边两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俱四千里,在京兵部定地,在外巡抚定地。
有五军道里表,凡发配者视表所列。
发遣,初发尚阳堡,宁古塔安插。
后并发齐齐哈尔,黑龙江等或各省驻防为奴。
乾隆年间,新疆开辟,例又有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回域分别为奴种地。
咸同之际,新疆道梗,又复改发内地充军。
清代笞杖皆用竹板,惟笞刑用小竹板,其他杖刑用大竹板。
徒五等,发本省驿递。
徒犯到配后,按律执行杖刑。
徒犯年限届满后,应即释放。
清代官员犯徒罪,常发往军台效力,军台系设与西北两路之驿处。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
流犯到配俱照杖数折责,(杖100,折为40下。
)流犯发配,系终身不返,永不释回。
流刑之减轻,有迁徙。
流刑之加重有充军,发遣。
充军常犯,至配后责令照例当差,不得任闲散。
到配杖责一百。
实际上,充军与流犯无异。
薛允升,《读例存疑》指明说,“充军系沿前明旧例,前明军犯俱在卫所当差。
本朝俱归州县收管,并无可当之差,与流犯无异。
”
立决人犯,督抚审录无冤,法司覆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既可处决。
监侯人犯行刑,清律411条附例规定,须于霜降后至冬至前正法。
赎刑:以金钱易罪。
枷号:杖罪情重者则枷示。
清代旗人犯罪之刑罚,与汉人不同。
笞杖刑易为鞭责,军流徒刑易为枷号。
入官:即抄没。
没收财产。
追征:原脏不在时,变卖人犯家产,以为赔偿,谓之追征。
户婚田土案,清代多视小案,州县官堂断后,即可结案。
清代衙门审判,行政与司法合一,司法幕僚盛行,允许刑讯取供,自动覆审,分层结案,限期审判,承审官承担审判责任,枉法误判均负有责任。
三木之下,何求而不得?刑讯残酷啊。
斩绞死罪,有斩绞监侯,斩绞立决的分别。
明清两代逐渐发展称两种慎刑制度,即秋审与朝审。
秋审审录各省斩绞监侯案件,朝审审录在京斩绞监侯案件。
秋审制度经清代二百余年之发展,灿然大备,蔚为一代之典章。
【先各省秋审,然后再中央秋审】秋审后,分四等。
缓决者,或减等或仍旧监固;可矜者,或减徒,或减流。
留养承祀者,枷号二月,责四十板释放。
入情实者,则应勾决。
F.上控与京控:【到PDF175页,仔细总结。
】
原告及其亲属如人州县衙门审断不公或不宜由其审断时,得向上司衙门逐级上控。
不论结案与否,均可上控。
【没有诉讼时效的说法。
】
清律332条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即实,亦)笞五十。
”【须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
一直告到天上去..】
京控须由都察院,五城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及各旗营接收呈词,概不准由刑部接受呈词。
另有“迎车驾”,“击登闻鼓”,“呈递封章”等上控方式,即所谓“直诉”,俗称“告御状”。
登闻鼓,顺治初,立诸都察院,十三年改设右长安门外,每日有科道官一员轮值,后移入通政司,别置鼓厅。
遇有击鼓鸣冤者,由通政司讯供,果有冤抑,奏闻请旨,交部照雪。
若诬妄越诉,则送部按律治罪,加一等发落。
击登闻鼓,又称告鼓状,顺治十七年题准令鼓厅刊刻木榜于鼓前,其内容要点如下:状内事情必关军国重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方许击鼓。
凡告鼓状,必开明情节,状后仍书代书人姓名,如不书,亦不与准理。
民间冤抑必亲身赴告。
若本身羁禁,令其亲属确为籍贯年貌保结,方准抱告。
迎车驾,皇帝出巡时,于车驾行处申诉。
清律195条,“若有申诉冤抑者,止于仗外俯伏以听。
若冲入依仗内,而所诉不实者绞,得实者免罪。
”同条附例
规定,冲突仪仗,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
可见,伏在边上喊冤可以,未冲突仪仗也可。
G.其他
律第334条附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户骗劫客货查有确据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
自八月初一以后,方许听断。
李氏之芳《严饬讳盗累民疏》:“讳盗日多,皆由民间不敢报盗。
”民人报的是强盗吧,官必说是窃盗,因为强盗要限期拿人,窃盗则不需要。
就算地方官缉贼,“而不肯踪迹盗贼,反以抑勒失主,先索酒食,次讲差规,不厌不休,以至上下比较,往来解审,杖钱路费,一切取办于失主。
小民身家几何?强盗搜刮于前,兵捕剥削于后,资财产业倍加凋零。
......被盗时幸而不死,报盗后反不乐生。
”
“强盗大案,势必三推六问,失主处处随审,弃业抛家。
一日盗案未结,一日不得释放。
且解到之处,问官有未必即审,累月经年,奔驰守候,累死途中者有之,淹毙旅店者有之。
则是强盗未证典刑,失主先登鬼录。
”
查验:查验不但须州县官亲自查验,且一经呈报,即应查验,不得稍有延迟。
迟延一日,降一级调用,迟延二日,降三级,迟延三日,革职。
命盗案,州县官于查勘检验后将案情报告各级上司衙门,谓之通禀或通详。
若命盗案,得报即通详。
通常,通禀在前,通详在后。
有时需传唤乡约、地保、证人。
县官签差给票,再由差役持票传唤应传之人。
出票唤人,最宜慎重,语云一人到官,全家不安。
调处,结果多为和息。
含有和解,息讼之意(撤回诉讼)。
一时竞气,冒昧启讼。
或者不屑之人,从中拨弄,清代大多州县官主张应准两造和息,认为,断不可执持成见,以饱差房之欲。
也有不主张的,刘衡
说:“状不轻准,准则必审,审则断,不许和息也。
”“构怨久而酿祸者...实则究治,虚则坐诬,断断不准告息。
”
清代审判,极重人犯,证人的口供,几乎是“无供不能定案”。
凡遇庆贺穿朝服,及祭享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阳等节,每月初一,初二,并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畜,一不理刑名:内外一体遵行。
【内外一体遵行,多好的套词啊。
】
清律第336条附例规定原告必须到审,否则所告之事不与审理,反治以诬告之罪。
(如果无疾病事故,两月不到案听审,就照此法办。
)
盗:强盗,窃盗。
清代审讯人犯允许刑讯。
法定刑具有三:板,夹棍,拶指。
清律第396条附例尚准许:拧耳,跪链,压膝,掌责。
(要遵造题定尺寸式样,不准私设刑具。
只有正印官可行,捕官,差役不得私拷取供。
)
【拶,音za一声,音zan三声。
本处念zan三声。
拶指,用拶子套入手指,再用力紧收,是旧时的一种酷刑。
】
使用夹棍,必须是重大案件,不吐实情或翻供。
一次审讯当中只能使用夹棍拷问刑讯二次。
使用夹棍刑讯后,必须据实申报上司。
清代,多次修订律例。
律自雍正三年之后即未变动,共436条。
例则逐年增修,康熙末年仅有436条,雍正三年增为815条,同治年间,共有例1892条。
律例每有两歧,又除刑例外各部尚有则例,重复相异。
有例不用律,律既多为虚文。
【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
虽然强调要独立审判,到哪实际不容易办到。
黄六鸿《福惠全书》上说:但上司访犯,要看上司意旨如何,未审之前,要请教口气,以便迟速宽严;既
审之后,要请教口气,以便轻重定拟。
或上司始严而终宽,若急为据实定罪,虽欲从宽,反滋批驳,又费许多纸笔心思也。
汪辉祖的《佐治药言》云,或奉上台驳诘,尤须详绎,盖驳法不一,有意在轻宥,而驳故从重者;有意在正犯,而驳及余证者,非虚心体会,易致歧误。
堂断之后,徒罪以上案件,应招解上司衙门审转。
州县官必须定拟罪刑,具文招解。
徒罪以上案件必须解送上司衙门覆审,而不论被告是否不服州县衙门判决。
解审:将人犯解送到上司衙门覆审,律上没有具体规定。
大概犯人越严重解审越高,如斩绞人犯,解归督抚审拟具题。
H.读书存疑录:
疑:六法全书指的是什么?
【近代法律,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均可称作六法。
我国的六法全书这个词汇是从日本舶来的,狭义的六法全书,是指国民政府制定的,“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这六法。
广义的六法全书则包括以上六大法典为主的国民政府的所有法
律。
即,可专称,可泛指。
】
疑:具题,具奏区别是什么?
【具奏:奏文上奏,具题:题本上奏。
奏本和题本是明、清时期臣工向皇帝上奏的文书之一。
清沿明制,官员,公事用题,私事用奏。
凡官员至任、升转、加级、记录、宽免、降罚,或降革留任,或特荷赉谢恩,或代所属官员谢恩等事,概用奏本。
凡钱粮、刑名、兵丁、马匹、地方民务,所关大小公事概用题本,用印具题。
乾隆十三年(1748)废除了奏本。
题本只限于一些高级文武官员使用。
】
【题本,奏本都有严格的格式。
题本的格式明清两代基本相同。
其外形为用纸折叠而成的折子,内中每幅6行,每行20字,平写18字,抬头2字,首幅上方正中写一“题”字,是为本面。
自第二幅起为正文,首书具题者官衔姓名及题报事由,接叙所报事情的缘起、情节及处理意见,文尾以“谨题请旨”或“谨题奏闻”结束。
末幅正中写具题年月日,月日下列具题者官衔姓名。
封面及文尾俱加盖官印。
】
【题本处理程序:凡地方官员的题本须先送通政使司点查验收,同时具题者要备揭帖送关系衙门。
揭帖为题本的抄件,内容与题本基本相同。
在清代,地方官员投递的题本首先经过通政司,称作通本,在京各部、院、寺、监衙门的题本可径送内阁,称作部本。
无论通本、部本都要经内阁票拟后再呈皇帝裁定。
所谓票拟就是内阁大学士对题本中所奏事情提出处理意见,写于小纸票上。
纸票时称票旨,又称票签。
拟具一种处理意见的谓之单签;事涉两可而拟具两种处理意见的谓之双签;关系两请之事而拟具3种或4种处理意见的则谓之三签或四签。
票签拟好后夹于题本中进呈,经皇帝裁定,再由批本处和内阁照皇帝认可的票签文字,用朱笔照录于本面上,称为批红。
经过批红的题本称为红本。
红本转送六科,由六科发抄关系衙门施行,并别录二通,分别成册。
送内阁供史官记注的称史书;送储本科以备编纂的称录书,亦称录疏。
凡题本批红的圣旨,内阁满、汉票签处的当值中书都要逐日逐件汇抄成册,名“丝纶簿”。
红本的原本由六科于年终汇交内阁,存于红本库。
另外,清雍正时建立副本收存制度,以防止档案遗失或被人篡改。
】【送内阁票拟后,送皇帝裁定,这些送上来的题本,多为一般性国家事务。
】【百度只有在这时才能给点力。
】
疑:九卿詹事科道又具体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