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 那思陆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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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那思陆读书笔记

【本书言明,本书重视州县一级审判,对督抚臬道府州的审转,刑部或三法司的核拟,以及秋审程序知识略加描述,以使

通盘了解。】

A.研究清代法制,可参考:

1.国家法规:《大清律例》【律和例,有《诉讼》《捕亡》《断狱》《名例》等。】,《大清会典事例》【事例,上谕,《六部处分则例》,《六部处分则例》与《大清律例》有重复冲突的地方。】

2.个人论著:由县官、幕友写的论著。【汪辉祖《学治臆说》,薛允升《读例存疑》】

3.审判机关档案:军机处档,宫中档,三法司档等。

4.刑案的辑本:《刑案汇览》。

B.审判机关人员

审判机关:地方的,督抚臬道府州县;中央的,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地方审判机关人员:

1.州县:【知州,属官州同,州判,吏目,巡检,驿丞。】【知县,属官县丞,主簿,典史,巡检,驿丞。】,常有省简。知州,知县,为正印官。

2.府、直隶州:【知府,属官有同知,通判。】【州同,州判。】

3.道:开始有两类,分守道,分巡道。分守道是布政使的次官掌钱谷,分巡道为按察使的次官掌刑名,清末区分渐次泯灭。

4.按察司:【俗称臬司】设按察使【俗称臬台】,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专司一省刑名,唯遇大狱时常需会同布政司一道审理。

5.督抚:各省通常设巡抚一人,又常合二,三省设总督一人。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巡抚例兼右副都御史。

【总督,巡抚,知府同城而治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有专门

的书么?】

中央审判机关人员:

1.刑部:尚书,左侍郎,右侍郎。又置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十七清吏司,分核各省刑名。

令专设督捕清吏司,掌督捕旗人逃亡。每清吏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这些职位俱满汉各一人。

2.督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置吏,户,礼,兵,刑,工等六科,稽查在京各衙门之政事。六科各设,掌印给事中,给事中。又置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十五道,稽查在京各衙门之政事及分核各省之刑名。十五道各设,掌印监察御史,监察御史。

3.大理寺:大理寺卿,少卿。置左寺,右寺,分核内外刑名。二寺各设寺丞,评事。

C.审判程序:

地方审判程序:【先说刑罚的类型,再说审判程序较好。】

1.审前:

【通常是】民人呈递状纸,州县根据一定条款批词,决定受理或者不受理。

如若受理,案情轻微,签发传票,由差役传唤被告。案情重大,签发拘票,由差役拘提被告。

被告如已逃匿,则签发缉票。

如遇命盗案,另需亲验犯罪地及检验尸伤。

查验检验完毕,须在一定期限内将案件情形通禀及详禀上司衙门。

人犯到案,轻者交班房看押,重则交监狱监禁。

2.审理:

轻微案件,多予以调处和息。命盗等大案,则必须审讯。人犯不吐实供时,允许刑讯。审讯完结,应予判决。笞杖罪,州县自理,州县堂断后,即可结案。徒罪以上,则须定拟招解,解送上司衙门覆审。

3.覆审:

徒罪以上案件,无论被告是否服从判决,一律解送上司衙门覆审。覆审时,须将人犯解送到上司衙门。原则上,斩绞犯解审到督抚,军流犯到臬司。徒罪案件,督抚即可批结。人命徒罪案件、军流案件,须由督抚专案咨部核覆,年终汇题。死罪案件则由督抚审拟具奏或具题。

斩绞立决案件,奏旨依议后即为确定,斩绞监侯案件,奉旨依议后尚须经秋审程序。

4.秋审:

斩绞监侯案件须经秋审程序,秋审分省以及中央两阶段进行。

省秋审时,先由司道初审,再由都督司道覆审定拟,分定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项具题。【矜音同今,多音字,本处义为怜悯,怜惜。】

中央秋审,先由刑部各司专办次年秋审官初看覆看,再由秋审部坐办司员,总看司员审拟,呈堂批阅。堂议之后,汇册送于九卿詹事科道集议。每年八月上旬,九卿等会同审拟。也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项具题,请旨定夺。

5.执行

笞杖,堂断后即可执行。

徒罪人犯,由督抚定地,发配本省驿递充役,徒限届满,释回原籍。

流罪人犯,由督抚按“三流道里表”发配外省充役,军罪人犯,由督抚按“五军道里表”发配外省充役,两类人犯均系终身不返。遣罪人犯,则发遣新疆,黑龙江,吉林等地当差或为奴。

绞斩立决人犯,各省接到刑部覆文后,即可执行。通常,督抚将部文钉封驰递,转行道府州县,由州县官于不停刑的日期监决。

斩绞监侯人犯,秋审后,情实者,都察院刑科覆奏后,由御笔勾决。各省接到部文后,走和立决大致相同程序。

京师审判程序:

京师设五城十坊,每城二坊。每城设巡城御史,由督察院以科道引见请旨简派。又设兵马司指挥,副指挥,吏目。人命案件,五城指挥相验,盗贼案件,十坊副指挥、吏目踏勘,即准拿犯审解。其余词讼皆由巡城御史听断,杖罪一下自行完结,徒罪以上,送部按拟。

此外,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简称步军统领,俗称也叫九门提督)掌京师门禁治安,也有部分审判权。D.参与审判的各色人等

d.1清代地方行政机关:

总督,巡抚,总理各省事务。

各省设布政使司,总理钱粮;按察使司,总理刑名。

布政使下设分守道,按察使下设分巡道,将一省划分若干部分分别管理。

每道下有若干府,直隶州。

每府或直隶州下有若干县,属州。

州县官为亲民之官,号为父母官,掌一县之政令,亲理民务。

清代,由进士举人而除授州县官者,成为正途。自乾隆二年丁巳恩科始,至光绪三十年甲辰科止,进士除授州县官者,4871名。

其他因军功,捐纳等除授州县官这,视为异途。进士除授知县,榜下即用,不用候补。捐班知县常须候补。

咸丰、同治之后,洪杨军兴,国家需款孔急,捐纳大开,又对战功卓著者除授官职,致使出身杂乱,素质低落,吏治遂江河日下了。

清代州县官庶务繁多,州县衙门仿照中央六部,也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房。

谚云:破家县令,又云:杀人的知州,灭门的知县。似乎,县官也很有权,实际上,县官职掌虽多,权力却小,事事均须仰承上意。且经常忙于迎来送往,应付上司;尤其首县首府,和督抚衙门同一地点治事,每每要听候差遣,沦为上司仆役。而且,清朝律例繁复,难以尽悉,且过于苛求,罚多赏少。许多州县官办事只求避过远罪,不求有益民生。

知县属官可分三类,一类为佐贰官,即县丞,主簿;二为首领官,即典史;三为杂职位,如巡检,驿丞,闸官,课税大使,河泊所官等。

知州,贰佐官为州同,州判;首领官为吏目,杂职,如巡检,驿丞等。

【大清会典】全国共有州县官1448人,州县属官3046人。大部分州县均没有这许多名目官员,一般只有县里设典史,州里设吏目,或者还加一个巡检等官。

典史、吏目掌稽查狱囚,缉捕盗贼之责。巡检则通常和州县官不同城,分防于关津险要之地,也掌缉捕盗贼之责。

属官虽有法定职掌,地位,但实际上州县官很少借重属官。人数不足,出身杂流,在注重出身的社会,甘就佐杂者,其品性原已可疑,长官何肯假以事权。《皇朝经世文续编》里说道“既无所事,则不复求其责,则相率为不屑之行。”

d.2幕友

黄六鸿《福惠全书》:州邑事繁,钱谷,刑名,书启,自须助理之人。若地当冲剧,钱粮比较,词讼审理,往来迎送,非才长肆应,势难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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