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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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联合经营 联合经营是在投资和经营方面,由外国石 油公司与资源国或资源国石油公司共同负 责进行的合作方式。联合经营分为两种:
– 一是设立合营企业的股权式合营, – 二是契约式合营或合伙,称联合作业协议。
• 这两种合营的共同特点是:合营各方共享 特许权,共同投资分担石油开发成本,分 享净收益等。但二者之间也有显着区别, 各自具有其特征。
• 采用特许协议形式开发石油资源就是石油资源国 在一定时期内把一定区域的石油开发权特许给外 国石油公司,由其承担全部费用与风险,进行勘 探与开发和生产,石油产品原则上全部归外国石 油公司所有,资源国获得地租、开采税和其它税 收。 • 传统的石油特许协议,西方跨国公司全部控制了 传统的石油特许协议, 东道国石油业务的各个方面,如勘探、开发、生 产、销售、管理、定价,并保证了其对所开采的 原油的所有权。 • 现代石油特许协议 现代石油特许协议强调东道国在勘探、开发、销 售石油资源各个阶段的国家主权。
第四章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第一节 石油资源国际合作开发概述 第二节 国际石油开发的基本模式
一、国际合作开发的产生与发展
• 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 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由东道国政府或 国家公司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在东道 国指定的区域,在一定的年限内,合作开发自然 资源,依约承担风险,分享利润。 • 例如,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风险大,投资多, 技术高,建设投产周期长,单靠资源国本国的资 金、技术,往往难于形成规模,因此,许多发展 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都采取国际合作的 方式,来开发石油资源。 • 19世纪末-二战前-二战后
• 四.服务合同。拉美和中东国家 • 典型的服务合同是,外国私人石油公司同意给政 府或政府石油公司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如负责 勘探或开采作业,以取得规定的报酬。 • 在服务合同中,石油产品全部由东道国或其国家 石油公司取得,外国合同者只是取得相应的报酬, 通常是取得一部分石油产品。石油服务合同可分 为风险性服务合同和无风险服务合同两种。
– – – – – 地表税 特许权费 签约费 见油费和高产费 所得税
第二节
国际石油合作开发的基本模式
• 国际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 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是外国公司在资源国进行石油开发最 早使用的一种形式。 • 所谓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 所谓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是指一个 国家与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 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国家的某种权利,投 资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 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玻利维亚能源国有化改革完成 收回石油和天然气
• 2007年5月1日,莫拉莱斯总统颁布最高法令,要求所 有在玻能源领域运营的外国公司必须在10月28日前与玻 国营石油矿业公司签订新合同,承认玻政府对该国的石 油和天然气资源的绝对所有权,并根据所在油气田产量 的大小将所生产的50%到82%不等的石油和天然气以税 收形式上交玻政府。如果外国公司不接受上述条件,那 么它们必须离开玻利维亚。 • 玻利维亚总统莫拉莱斯2007年10月29日在玻行政首都 拉巴斯向外界宣布,玻国营石油矿业公司已与所有在玻 能源领域运营的外国公司签订了新合同。这标志着该国 能源国有化改革的任务已经圆满完成。
– 双方并不共同组成独立的法律实体; 双方并不共同组成独立的法律实体; – 合同形式:标准合同,格式固定,条款具体; 合同形式:标准合同,格式固定,条款具体; – 合作方式:有几种合同形式结合在一起。 合作方式:有几种合同形式结合在一起。
三、合作开发作业的基本做法与规定
• • • • • 石油合作开发三个阶段: 勘测。仅限于地表勘测。 (一)勘测。仅限于地表勘测。 勘探。 (二)勘探。 开采。开采期限为20-30年 (三)开采。开采期限为20-30年。 (四)作业者应缴纳的税费
• 石油特许协议就是石油资源国在一定时期内,把一定 地区内的石油勘探与开采权,特许给予外国石油公司。 • 其特点是有三:
– 其一是协议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政府,他方为(外国)私人 其一是协议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政府,他方为(外国) 投资者。 投资者。 – 其二是基于东道国政府的许可,外国私人投资者享有行使 其二是基于东道国政府的许可, 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如石油开发、道路、 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如石油开发、道路、电厂的建设 与运营等。 与运营等。 – 其三是协议一般需事先经立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批难,甚至 其三是协议一般需事先经立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批难, 须提交立法机关审批。 须提交立法机关审批。
• 三.产品分成合同。印度尼西亚式合同 产品分成合同。 • 产品分成合同的特征是: 产品分成合同的特征是:
– 其一,资源国拥有对作业区的土地和资源的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权。 其一,资源国拥有对作业区的土地和资源的所有权。 – 其二,外国合同者负责筹措资金、提供石油勘探、 其二,外国合同者负责筹措资金、提供石油勘探、 开发和生产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技术,并承担风险。 开发和生产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技术,并承担风险。 – 其三,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负责石油开发作业的经 其三, 营管理。 营管理。 – 其四,在整个合同期间,全部石油产品弥补开发费 其四,在整个合同期间, 用后, 用后,由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合同者依合同规定分 成。
二、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
•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 2.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 .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
– 合作一方为资源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 合作一方为资源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 – 另一方为外国公司或公司集团。 另一方为外国公司或公司集团。
• 3.合作方式大多为特殊的契约式合营。 .合作方式大多为特殊的契约式合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