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制度与适用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h
12
第二章 人的担保——保证
第一节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 第五节 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六节 特殊保证
h
13
第一节 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 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 制度。
h
14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h
5
第二节 担保方式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
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一定财产来担保债权
实现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指的
是当事人一方依其约定交付一定金钱给另一方 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定金 。
h
7
第三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
(二)担保合同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担保合同的内容合法 4、担保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 5、代订担保合同的须为有效代理
h
8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设立与效力
二、担保设立的无效及后果
(一)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的,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为有效: 1、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 2、保证人已履行债务
h
17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二、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不履行债务负 补充责任(先债务人后保证人)的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物权法》第172条:“主债权债务合同 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 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 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h
9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设立与效力
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中对主合同债 权的担保约定无效。但是,不能免除担 保合同无效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一、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1、债权人: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为主债的债权
人。 2、保证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从债)的债
务人,是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
h
15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担保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 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法律制度与适用
h
1
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
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与适用 第二节 担保方式 第三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 第四节 反担保 第五节 对外担保
h
2
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与法律适用
一、担保的含义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
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 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 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h
16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
h
11
第四节 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为主债务 人履行主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所提供的, 保障担保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担保,又称为求 偿担保。
反担保仅适用于第三人为担保人的场合。
《担保法解释》第2条第2款:“反担保方式 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 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担保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 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 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h
10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与效力
(二)担保合同因自身不符合合同的有效条 件而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 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 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 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
任。”
h
18
第三节 保证责任的范围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实现债权的费用
h
19
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
一、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一)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 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在一般保 证中,债权人在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而无效果前,债权人不能请求保证人履行保 证债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于 履行期满而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得请求保 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h
6
第三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
一、担保的设立 (一)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担保 权人,即主合同的债权人;担保人,为担保合 同中提供担保的一方,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 以是第三人。主债务人为担保人时,仅限于物 的担保;第三人为担保人时,可以为物的担保, 也可以为人的担保。
h
20
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
(二)保证人的权利 1、与主债务人一样享有的抗辩权: 主张债权未发生 主张债权已消灭 主张诉讼时效期限届满
h
21
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
2、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
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得拒绝债 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第一,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抗债 权人请求权的权利。 第二,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 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 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 责任的权利。
h
3
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与法律适用
二、担保法律的适用
《担保法》与《物权法》是旧法与新法 的关系,《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 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简便方法:保证适用《担保法》,抵押、 质押适用《物权法》。
h
4
第二节 担保方式
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保证、 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