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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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第五章担保法PPT课件
的,按照连证带责责任任的保抗证辩确权定,连带责任保证则无此权利。
第二节 保证
❖ 四、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 依法律规定。 ❖ (一)范围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 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 有约定的,依约定。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指保但限证是制人这的承种。担先 在保诉以证抗下辩情权况也下是,连有不带责任保证 责任得的行方使式先。诉不抗同辩权:债务人 的相合方同同住其法式。中所履院,当明变行受责事确更债理任人约, 务 债就应定致发务不在保使生人债重破权大产人困案两要难件种求;,的保区证别方式
中止证执方行式程序;保证人以书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 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第二节 保证
第二节 保证
❖ 四、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 依法律规定。 ❖ (一)范围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 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 有约定的,依约定。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指保但限证是制人这的承种。担先 在保诉以证抗下辩情权况也下是,连有不带责任保证 责任得的行方使式先。诉不抗同辩权:债务人 的相合方同同住其法式。中所履院,当明变行受责事确更债理任人约, 务 债就应定致发务不在保使生人债重破权大产人困案两要难件种求;,的保区证别方式
中止证执方行式程序;保证人以书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 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第二节 保证
合同担保法基础知识.pptx
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
•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 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③保证的方式。 • ④保证担保的范围; • ⑤保证的期间; • 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范围
•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 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 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 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节 合同的担保 (担 保 法)
第一节பைடு நூலகம்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 担保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得以实现而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 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 二、目前我国担保立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 起施行 。
《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合同
(1)概念: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 订立的关于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的协议。 (2)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可以是专门性的保证合同书, 可以使保证人签字的主合同书中的保证 条款。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 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 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 质权也消灭。
案例6
• 1995年10月3日,某厂职工杨某停薪留职,要开办一家饮食 店,因资金不足,向本厂职工徐某借款4000元.双方书面约 定:1年还本付息,杨某将其一件高档进口电子琴交给徐 某作担保.10天后,徐某要杨某带电子琴到徐某家取款,杨 某称电子琴几天前被其弟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 需现款,请徐某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徐 某处理.于是徐某当场交给杨某4000元现金.不久,杨某
第二章 担保法律制度 金融法规概论课件
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
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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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合同(书面形式)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 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 产归债权人所有。
四、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 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权的效力: (1)孳息收取权(原则上归抵押人) (2)对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 (3)抵押权的保全 (4)物上代位性
(四)抵押权行使的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 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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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高额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 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 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 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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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担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1、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 产上设定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 的法律制度。
二、保证合同 1、保证人 2、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3、保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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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
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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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合同(书面形式)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 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 产归债权人所有。
四、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 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权的效力: (1)孳息收取权(原则上归抵押人) (2)对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 (3)抵押权的保全 (4)物上代位性
(四)抵押权行使的期间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 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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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高额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 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 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 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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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担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1、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 产上设定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 的法律制度。
二、保证合同 1、保证人 2、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3、保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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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章担保法律制度.2021完整版PPT
务转让或主合同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依法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在 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 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 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 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 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报债权进
第十章担保法律制度
第二节 人的担保
• 一、人的担保的概念 • 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 • 二、保证 • (一)保保方式 • 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比较点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设定方式 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或者保证方式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保证人权 有先诉抗辩权 利
无先诉抗辩权
责任免除
①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②债务履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行期届满后,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 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使保证人提供的债务人可供执行的 责任。 财产情况,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
(人三的•) 担动保(产,1质又)债押称与信权权用利担人质保押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 2.保证责说任的明变理更处由理 。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第•一次(债2权)若人会在议对借已申款报债到权进期行前核查,时,乙债权先人丁从提出丙:公丙公司司作破为一产般保案证人中对通乙享过有先破诉抗产辩权分; 配获得部分 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保证期间,债务转让或主合同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 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 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 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 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报债权进
第十章担保法律制度
第二节 人的担保
• 一、人的担保的概念 • 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 • 二、保证 • (一)保保方式 • 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比较点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设定方式 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或者保证方式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保证人权 有先诉抗辩权 利
无先诉抗辩权
责任免除
①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②债务履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行期届满后,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 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使保证人提供的债务人可供执行的 责任。 财产情况,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
(人三的•) 担动保(产,1质又)债押称与信权权用利担人质保押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 2.保证责说任的明变理更处由理 。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第•一次(债2权)若人会在议对借已申款报债到权进期行前核查,时,乙债权先人丁从提出丙:公丙公司司作破为一产般保案证人中对通乙享过有先破诉抗产辩权分; 配获得部分 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保证期间,债务转让或主合同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律制度(PPT 42张)
债 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准物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版权、商业秘密权 人身权
涉及到交易的都 属于商法的范畴
行 政 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007年3月16日全国第十届人大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专设:第四编 担保物权一章共计71条 (从第170条-240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2号公布 •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4
解决了土地 所有权问题
刑 法Leabharlann 民 事 权 利物 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宪 法
民 法 民 事 义 务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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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 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 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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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保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
担保法律制度基本介绍(ppt 79页)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 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0年l月5日至7月5日。A公 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 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 时止。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向 保证人C公司要求还债:( ) 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 公司应负保证责任。
债务人 债
第三人
权
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 以作保证人
禁止规定
1、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4、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共同保证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 债务作保证的行为
有约定的——按约定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无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方式 和程序
抵押权的实现
前提: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方式:双方协议;法院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 务人清偿
特殊情况
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抵押权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
动产质押
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
形式 内容
最高额保证
保证合同
——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期限 6、其他事项
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 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提供 保证
保证方式 不能履行
一般保证:
担保法律制度课件
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
1
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二)担保的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
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 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3、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1)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依相应的担保方式而定;
2)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债 权人不得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九)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1、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
(1)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
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 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 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
4、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 生效。 5、留置权自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之日起生效。
(六)担保范围 《合同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 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七)无效担保的责任
1、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1)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 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五)担保合同及担保物权生效的时间 对同一问题《物权法》与《担保法》有冲突的,依 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物权
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1
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二)担保的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
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 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3、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1)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依相应的担保方式而定;
2)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债 权人不得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九)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1、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
(1)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
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 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 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
4、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 生效。 5、留置权自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之日起生效。
(六)担保范围 《合同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 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七)无效担保的责任
1、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1)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 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五)担保合同及担保物权生效的时间 对同一问题《物权法》与《担保法》有冲突的,依 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物权
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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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个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并存于同一债权的,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连带共同抵 押
举例:甲欠乙1000万元,丙提供楼房抵押,丁以一 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后甲不能清偿。丙之楼房 和丁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均在1000万元以上。乙诉至 法院,要求拍卖丙的大楼,得款1000万元。问:丙 能否拒绝乙的诉求?若不能,丙事后取得什么权利?
担保法律制度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
过
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 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根本的作用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已经发生,则担保可以 提供挽救手段,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举例4:设例1中,主债务还未到期,大楼被洪水冲走, 片瓦未留。丙的保证责任是多少?
举例5:设例1中,后法院查明甲的楼房乃违法建筑, 乙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亦知情而丙不知情,则丙的责任 是多少?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2、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 时:
(1)物保与人保分别约定担保份额的,依约 定,为按份之债;
(2)否则,物保与人保负连带责任,不存在 顺序差异;
(3)第(2)项情形下,内部分额上,若担保 物价值高于主债务额一半的,推定为均额;若 担保物价值低于主债务额一半的,物保人份额 以担保物实际价值,余额为保证人承担。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举例1: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甲的朋友丙为保证人,丁以自己 的楼房一幢提供抵押。后甲不能清偿。问:丙、丁的责任如何承 担?
举例5:甲欠乙1000万元,丙为保证人,丁提供楼房抵押。甲到 期不能清偿,而乙明确表示放弃对丁的抵押权。后法庭查明,丁 之楼房,现价600万元。问:丙之保证责任是多少?
举例6:设例5情形下,设丁之楼房现价400万元。问:丙之保证 责任是多少?
物保与物保的关系
1、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其它物保人在 弃权范围内免责
3、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责任后,仍可向债 务人追偿。
反担保
1、概念 是指第三人(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
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另外一个第 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担保的对象 是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后,担保人 不能向债务人追偿时,由反担保人(第 三人)负责清偿该追偿责任,或就第三 人、债务人之特定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1、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 (1)先实现物保责任,次实现保证责任; (2)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弃权范围
内免责; (3)债权人在主债务期满后怠于行使物保致
使担保物毁损的,适用上述(2)项规则; (4)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且无代位物,保
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5)物保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债权人
有过错的,保证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免责。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举例1:甲欠乙1000万元,甲以一幢楼房抵押,丙为保 证人。现甲不能偿还债务。楼房拍卖800万元,丙的保 证责任是多少?
举例2:设例1中,若乙放弃对甲的抵押权,丙的保证 责任是多少?
举例3:设例1中,乙应于7月1日申请拍卖大楼,但乙 迟迟未主张,后于9月1日大楼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 丙的保证责任是多少?担保 Nhomakorabea法律特征
▪ (1)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举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以丙的房 屋一幢作抵押。后甲、乙之债务合同被法庭宣告无效。问: 乙、丙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2)补充性 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具有补充作用,只有在所担
举例2:设例1中,丁的楼房拍卖得款1000万元。问:本案应如何 处理?
举例3:设例1中,丁的楼房拍卖得款400万元。问:本案应如何 处理?丙能否向丁追偿100万元?
举例4:甲欠乙1000万元,丙为保证人,丁提供楼房抵押。丙、 丁与乙签订合同时约定,丙承担保证范围为300万元,丁承担保 证范围为700万元。后甲不能清偿,丁的楼房拍卖得款500万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无效担保的责任
▪ 1、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 举例1: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丙为保证人。后法院查明甲、 乙之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代,丙当时不知情。问:丙如何承 担责任?
反担保
2、方式 (1)反担保人为债务人的有:抵押或质押; (2)反担保人为第三人的有:保证、抵押或
质押。 (3)特别提示:定金、留置不可为反担保方
式。 3、效力 (1)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依相应的担保方
式而定; (2)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
关系,故债权人不得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 举例2:设上例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的 最高责任是多少?
无效担保的责任
2、担保合同因自身不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而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
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 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举例1: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丙以一幢违法建筑提供抵押, 乙明知其为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甲偿还600万元,余下债 务不能偿还,而该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问:丙的最高责任 是多少?
举例2: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丙以一幢违法建筑提供抵押, 乙不知其为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甲不能偿还。问:乙之 债权应如何主张?
保的债权不能履行时,才能行使担保权利。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可以相对独立于所担保的债权而存在。主合同解
除后,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担保人对债务人应 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的种类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担保成立的方式
1、担保条款; 2、担保合同; 3、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 4、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
举例:甲欠乙1000万元,丙提供楼房抵押,丁以一 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后甲不能清偿。丙之楼房 和丁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均在1000万元以上。乙诉至 法院,要求拍卖丙的大楼,得款1000万元。问:丙 能否拒绝乙的诉求?若不能,丙事后取得什么权利?
担保法律制度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
过
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 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根本的作用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已经发生,则担保可以 提供挽救手段,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举例4:设例1中,主债务还未到期,大楼被洪水冲走, 片瓦未留。丙的保证责任是多少?
举例5:设例1中,后法院查明甲的楼房乃违法建筑, 乙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亦知情而丙不知情,则丙的责任 是多少?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2、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 时:
(1)物保与人保分别约定担保份额的,依约 定,为按份之债;
(2)否则,物保与人保负连带责任,不存在 顺序差异;
(3)第(2)项情形下,内部分额上,若担保 物价值高于主债务额一半的,推定为均额;若 担保物价值低于主债务额一半的,物保人份额 以担保物实际价值,余额为保证人承担。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举例1: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甲的朋友丙为保证人,丁以自己 的楼房一幢提供抵押。后甲不能清偿。问:丙、丁的责任如何承 担?
举例5:甲欠乙1000万元,丙为保证人,丁提供楼房抵押。甲到 期不能清偿,而乙明确表示放弃对丁的抵押权。后法庭查明,丁 之楼房,现价600万元。问:丙之保证责任是多少?
举例6:设例5情形下,设丁之楼房现价400万元。问:丙之保证 责任是多少?
物保与物保的关系
1、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其它物保人在 弃权范围内免责
3、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责任后,仍可向债 务人追偿。
反担保
1、概念 是指第三人(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
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另外一个第 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担保的对象 是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后,担保人 不能向债务人追偿时,由反担保人(第 三人)负责清偿该追偿责任,或就第三 人、债务人之特定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1、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 (1)先实现物保责任,次实现保证责任; (2)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弃权范围
内免责; (3)债权人在主债务期满后怠于行使物保致
使担保物毁损的,适用上述(2)项规则; (4)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且无代位物,保
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5)物保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债权人
有过错的,保证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免责。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举例1:甲欠乙1000万元,甲以一幢楼房抵押,丙为保 证人。现甲不能偿还债务。楼房拍卖800万元,丙的保 证责任是多少?
举例2:设例1中,若乙放弃对甲的抵押权,丙的保证 责任是多少?
举例3:设例1中,乙应于7月1日申请拍卖大楼,但乙 迟迟未主张,后于9月1日大楼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 丙的保证责任是多少?担保 Nhomakorabea法律特征
▪ (1)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举例:甲欠乙债务100万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以丙的房 屋一幢作抵押。后甲、乙之债务合同被法庭宣告无效。问: 乙、丙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2)补充性 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具有补充作用,只有在所担
举例2:设例1中,丁的楼房拍卖得款1000万元。问:本案应如何 处理?
举例3:设例1中,丁的楼房拍卖得款400万元。问:本案应如何 处理?丙能否向丁追偿100万元?
举例4:甲欠乙1000万元,丙为保证人,丁提供楼房抵押。丙、 丁与乙签订合同时约定,丙承担保证范围为300万元,丁承担保 证范围为700万元。后甲不能清偿,丁的楼房拍卖得款500万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无效担保的责任
▪ 1、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 举例1: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丙为保证人。后法院查明甲、 乙之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代,丙当时不知情。问:丙如何承 担责任?
反担保
2、方式 (1)反担保人为债务人的有:抵押或质押; (2)反担保人为第三人的有:保证、抵押或
质押。 (3)特别提示:定金、留置不可为反担保方
式。 3、效力 (1)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依相应的担保方
式而定; (2)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
关系,故债权人不得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 举例2:设上例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的 最高责任是多少?
无效担保的责任
2、担保合同因自身不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而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
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 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举例1: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丙以一幢违法建筑提供抵押, 乙明知其为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甲偿还600万元,余下债 务不能偿还,而该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问:丙的最高责任 是多少?
举例2: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丙以一幢违法建筑提供抵押, 乙不知其为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甲不能偿还。问:乙之 债权应如何主张?
保的债权不能履行时,才能行使担保权利。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可以相对独立于所担保的债权而存在。主合同解
除后,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担保人对债务人应 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的种类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担保成立的方式
1、担保条款; 2、担保合同; 3、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 4、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