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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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担保法律制度
【考点2】抵押权(P174-177)
(三)抵押权的效力
3.数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清偿顺序
(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解释】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公示)>质权(交付公示)>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经公示)
【例题1·单选题】甲企业有一幢价值8000万元的办公大楼,甲企业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乙银行贷款5000万元,后来,甲企业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再次以该大楼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2000万元,两个抵押均予以登记,下列关于两个抵押权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4年)
A.丙银行的抵押权无效,因为先设立的乙银行的抵押权具有排他性
B.两个抵押权都有效,乙银行和丙银行对抵押物享有平等的受偿权
C.两个抵押权均有效,但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D.若两个抵押权设立后,该大楼的价值跌到5000万元,则丙银行的抵押权无效
【答案】C
【解析】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若两项抵押权设立后,该大楼的价值跌到5000万元,丙银行可能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丙银行的抵押权仍有效。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13年)
A.抵押权是价值权
B.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
C.抵押权仅能在不动产上设立
D.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
E.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答案】AB
【解析】(1)选项A:担保物权不以物之利用为目的,而是以取得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属于价值权,也正因为此,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2)选项B: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3)选项C:抵押财产,是抵押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权人得以实现的财产,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4.物上代位性
当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时,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得就该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而继续存在。
5.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6.抵押物的无偿转移
抵押物的无偿转移,包括赠与、继承和遗赠,对抵押权不产生影响。
7.抵押物的出租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四)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而灭失。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考点3】质权(P177)
(一)动产质押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范围和实现质权的范围。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权利质押
1.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3)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4)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5)应收账款。
2.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及应收账款出质均须登记。
(3)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考点4】留置权(P178)
1.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充分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解释】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2.不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1)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
(2)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
(3)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担保法理论,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且其成立需要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有()。(2009年)
A.动产抵押
B.不动产抵押
C.动产质押
D.权利质押
E.留置
【答案】AB
【解析】(1)“成立需要当事人约定”即约定产生的担保,排除选项E;(2)质押必须转移占有,排除选项CD。
3.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4.留置权的行使
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考点5】定金(P179)
1.定金合同的生效
(1)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