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制度(PPT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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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 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 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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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保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
债权人依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l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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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定义
债权人
主合同
债务人
担保合同 (从合同)
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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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担保的种类
• 保证 • 抵押 • 质押 • 留置 •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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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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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保证的定义
管理学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l定义——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l 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
以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司法解释)提供 反担保。(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应选择一般担保,连带担保时可
选择反担保)
l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
有约定除外 l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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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保证的两个重要方式
•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 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 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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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 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 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 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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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2号公布
•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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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宪民

• 专设:第四编 担保物权一章共计71条 (从第170条-240条):
– 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质押权: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 留置权:
• 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 致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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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担保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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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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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担保的定义——是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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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及其对担保法的影响
• 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物权法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 要的内容
• 物权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民商法在很多大 陆法系的国家又是合一的,所以,物权法的修改对商 法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 什么是物权?
–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行 政 法
解决了土地 所有权问题
民 物 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事 权 利 债 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民 事
准物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版权、商业秘密权

务 人身权
涉及到交易的都 属于商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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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2007年3月16日全国第十届人大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任。(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司法解释对此有详细解释)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
责任的行为。
l注意
——保证人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包括法人、其它组织或公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为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十六条:从事经 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 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在书面授权情况下和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保人;《担保法解释》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 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 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16条),以公司资产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只能以保证人的财产作担保 ——同一个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保证合同成立。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第三章:担保法律制度(3学时)
• 3.1 担保法概述 • 3.2 保证 • 3.3 抵押 • 3.4 质押 • 3.5 留置 • 3.6 定金 • 3.7 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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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八 届人大十四此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2000 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 议通过,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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