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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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安置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的核定登记。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群众路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要以移民村为单元,以县(市、区)为单位,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虚报、不漏报。扶持人口必须核实到村(组)并尽量核实登记到户、到人。对于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记,要严格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的山丘区水库或总库容在500万立方米以上(含500万立方米)的平原水库。

“原迁移民”是指修建水库时,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实际搬迁或安置的移民。

“现状移民”是指原迁移民及其后代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的现状家庭成员,包括合法婚嫁迁入人员、被收养人员以及新出生人员,不包括投亲迁入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包括中央直属水库移民、我省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和外省水库涉及我省的水库移民、三峡工程经批准迁入我省的移民。

第六条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完成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各市、县(市、区)大中型水库现状移民人数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在扶持期内,对水库农村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七条2006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核定登记的依据:

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

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

各市上报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统计报表;

2006年6月30日前登记在册的农村户籍。

第八条以国家2006年核定的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为基准,以各市、县(市、区)上报的移民人数为参考,由省分解到市,由市分解到县(市、区)。

第九条对符合第五条的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并且在2006年6月30日前具有该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返迁移民及其后代的现状家庭成员(含未提干和不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及在读大中专、技校学生),予以登记。此外,原迁移

民出嫁或入赘到分散安置移民村的,其本人予以登记。

对生产安置村的人口登记,严格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核定到村,不具体到人。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有生产安置人口的,予以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登记。

1.户口已迁至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的。

2.户籍虽然在移民村,但属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村的。

4.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5.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6.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

7.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

8.民办教师已经转为公办教师的。

9.户籍已迁到非移民村的。

10.对于生产安置村,在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中,只批准淹没土地,没有批准安置人口的。

11.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第十一条核定登记方法步骤。

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移民登记,由移民户、移民个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填写“移民登记申请表”,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驻村移民工作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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