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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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番禺区科技创新发展,规范和加强番禺区科技经费(以下简称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06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经费是指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由番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区财政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区科技投入总体水平。
第三条区科技经费的管理原则:
(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安排,择优立项,支持重点,注重效益。
(二)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重点支持预期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
(三)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力度以进一步巩固企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四)坚持规范高效,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及问责机制。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区科技经费管理工作,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是区科技经费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区科技经费项目。
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编制和审定区科技经费
年度预算安排,监督检查区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和预算执行落实情况。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每年的财政预算安排,编制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区科技经费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会同区财政部门实施区科技经费绩效评价。做好区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工作,办理经费划拨手续,检查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审核拨付区科技经费,会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区科技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和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区科技经费财政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按规定依时提交相关自查、验收报告。
第三章经费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科技经费主要支持在番禺区内注册登记,对区科技创新发展有贡献,并依法在我区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按市及区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的单位。
第六条区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向包括: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创新型企业;构建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培育引进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青年创新创业团队等创新人才;鼓励企业产学研结合、设立研发机构;推动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银行融资;鼓励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等。
(二)经区政府批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在区科技经费中支出的经费,及按照上级政府文件明确规定需区财政予以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相关科技经费。
(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政府同意,在区科技经费中支出的其他经费。
第七条区科技经费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前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二)分期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采取先行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经中期检查合格或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财政资助经费的方式。
(三)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经费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各类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支持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区科技经费拨付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项目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对上级部门奖励配套的各类科技项目,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后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审类科技项目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资金使用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审核类科技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查核符合条件后批准。
(三)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科技经费下达文件,并办理资金发放手续。
第十条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的要求实施项目,及时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项目经费单独设帐、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涉及经费划拨等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二)预算总额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增加或减少的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增。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一定程序对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内容变更。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承担人(项目组前3名成员)、合同执行期的变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一项目变更次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