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装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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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的合同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其他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担保、招标投标文件、承诺函及具有约束力的备忘录、询证函等。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五条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一)电力项目及其他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

(二)购售电、输电及并网调度;

(三)电网运营、维护;

(四)向金融机构借款、资金拆借、证券发行、上市及其它相关活动;

(五)担保(反担保);

(六)资产转让、使用、出售、收购、租赁、抵押;

(七)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

(八)国际、国内的设备、物资和大宗材料采购等;

(九)技术开发、合作及科学技术成果转让;

(十)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十一)软课题项目研究及咨询委托业务;

(十二)公司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

(十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产租售;

(十四)工程建设委托管理;

(十五)保险;

(十六)劳动用工及培训;

(十七)委托审计;

(十八)公司信息及相关设备管理与服务;

(十九)公司形象宣传及相关委托业务;

(二十)物业管理及公司后勤服务;

(二十一)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采购;

(二十二)提供劳务;

(二十三)具有约束力的备忘录;

(二十四)承诺函件,银行、公司询证函件,信用证及提单;

(二十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章规定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节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年度总结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等。

第七条承办人制度指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单位)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根据职责分工,从事第五条所载活动并负责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的部门(单位)是合同承办部门(单位)。

承办人由承办部门(单位)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

公司临时借用、借调,聘用人员不能作为承办人。

第八条审查会签制度指合同签订之前必须经本规定第二章第四节所列部门审查会签的制度。

第九条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指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本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制度。

第十条审计监察制度指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担保、变更、转让、终止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的制度。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制度指对在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变更、转让、终止的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遵守本规定的程序,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十二条合同专用章制度指对各类合同使用印鉴的划分、管理的制度。年度总结制度指对合同定期分析、上报总结的制度。

第三节合同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经济法律部是公司本部及系统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单位)、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经济法律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制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审查合同;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五)负责合同编号、统计、备案;

(六)制作、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七)制作、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承办部门(单位)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合同项目谈判;

(二)起草合同文本;

(三)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

(四)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五)监督、组织合同履行;

(六)负责本部门合同统计,保管合同及年度归档:

(七)保管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指定合同承办人;

(九)负责粘贴合同印花税凭证。

第十六条财务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第十七条审计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

(二)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监察;

(二)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第二章合同订立程序

第十九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资质审查;

(二)合同谈判;

(三)合同起草;

(四)合同审查会签;

(五)合同签署。

第一节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承办人应当对合同当事人的下列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应具有经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权利能力文件,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含前置审批),应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三)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订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六)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七)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当事人,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第十九条所述文件应列入合同档案;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承办人签字。

第二节合同谈判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第五条(一)至(六)项所列合同及涉及境外当事人的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当组织经济法律部门、财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参与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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