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投保交强险案例

重复投保交强险案例
重复投保交强险案例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

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或者因为故意,或者因为不懂保险条款,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讲并不少见。本次《保险法(修订草案)》也对其做了新规定,首先,来看一下本次修改与广大客户有着哪些关联呢?都邦保险总公司车险部核保人任崇高认为,简单来讲,超额投保就是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举例来讲,一辆汽车的实际价值是10万元,如果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是15万,则就属于超额投保。

重复投保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及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行为。举例来讲,一座厂房价值100万元,房主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0万元的财产基本险,在B保险公司又投保了保险金额为70万元的财产基本险,则属于重复投保。

《保险法(修订草案)》与现行《保险法》相比,除对重复投保的定义进行了修正,使其更严谨更准确外,对此两类情况的后续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分别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对于超额投保,现行《保险法》对超额部分认定无效,但应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而修改草案的规定对投保人更为有利,因为保险金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保险费的高低,保险金额越高,保险费就越多,但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也就意味着投保人多交的保险费是没有意义的。对于不了解这一点的消费者来说,有了这条规定,如果出现了超额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比例返还。

而对于重复投保,由于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用解决“超额投保”的方式显然难以解决问题,由于重复保险时保险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按照保险金额占总额的比例承担,所以多余保险费的退还也应按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额的比例乘以多余的保险费退还。虽然修订草案中仅规定按比例退还,没有明确按比例的确定方式,但已经为投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作为消费者来说,只要记得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也就不存在这么多的麻烦了。

江西某运输中心为其机动车先后向江西某市财产保险公司和某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该投保车辆在湖南某地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对于重复投保交强险的效力问题,保险公司和诉讼中的其他当事人产生了分歧。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认为:重复投保的交强险均有效,两个交强险都应按最高限额赔偿。而某县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某市保险公司投保在先,投保某县保险公司在后,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的规定,前一份保险合同有效,而后一份合同无效。即使某县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也应该与某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1万元的额度内按比例共同承担。

湖南某县法院一审认为: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文禁止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所以两份交强险均有法律效力,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重复投保交强险的效力如何?针对重复投保行为保险公司又应该如何理赔呢?

重复保险效力问题的认定

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我国法律承认重复保险,但是对以损失补偿为原则的财产险而言,其理赔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所以,在财产险中,被保险人可以重复保险而且重复保险的合同都有效力。但是,在投保和理赔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而各个保险人赔偿总和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

关于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的保险价值就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正如本案中受害方认为:重复投保的交强险均有效,因为给他们造成的损失远远不止

一份交强险的最高限额,而保险应该是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为限来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交强险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只是基本保障,而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从交强险中获得的也仅仅只是部分补偿;如果想以交强险代替商业险来获取限额之外的赔偿,这不符合强制保险制度的政策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就是以其最高限额为限。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既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其普遍性在于,任何责任保险都要规定一个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其特殊性在于,一般的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高低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则是国家规定。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交强险虽然也是财产保险,但又有其特殊性--是强制投保的责任保险,其所承保的保险价值是不明确的,只能以最高额为限来承担保险责任。

重复保险的效力认定与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从法理上判断,交强险属于财产险的范畴,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范的前提下,应该适用《保险法》。

根据《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规定,本案中该运输中心投保的两份交强险都是有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家保险公司都需要按交强险最高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首先,基于对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的分析,交强险并不是无限度的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是以其最高限额为限。其次,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文禁止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交强险重复投保行为就不受《保险法》的约束。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明显超过其保险价值。

综上所言,笔者认为:本案中基于交强险所应支付给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应该由两家保险公司共同负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两家公司各负担50%,而投保人可以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其余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责任,应该由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来承担。

交强险都赔哪些东西

一、交强险都赔哪些东西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二、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 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内赔偿范围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交强险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交强险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保险合作协议书 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为了促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业务全面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项目: 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自身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承保的所有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中,在核保流程和费率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经双方协议后,调整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及保障项目。 2、甲方应执行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不得拖欠乙方保险费。 3、甲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在发生保 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保留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 乙方做好案件的查勘及理赔工作 4、为确保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优惠费率,甲方应确保每一会计年度,在乙方投保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不得低于相应

优惠费率所享受的相应工程总造价额度要求。时间不足一会计年度的,合计工程总造价按相应比率折算。 5、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工作容沟通,服务内容具体为新单资料报送、接单,手续费接收、协助报案、意见反馈、沟通协调等。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指定代理人廖健伟(工号:51070700000040 )与甲乙进行相关业务沟通及办理,所签定业务指定为其名下,负责相应新单业务及保全业务办理,同时负责手续费支付; 2、为促进双方公司业务发展,乙方按甲方投保保险产品为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用,投保建筑工程保险主险手续费为乙方实收主险保费的15%进行支付,投保建筑工程保险附险手费为乙方实收附险保费的1%进行支付;机动车辆保险手费中,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按乙方实收保费的15%进行支付 手续费,交强险不计入手续费。手续费为次月25 日前支付,乙方指定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手续费采取每单业务一结方式,由甲方与乙方核对后结算当笔手续费,需甲乙双方指定人员书面交接支付手续为确保甲乙双方双赢,乙方有权利暂扣留5000 元人民 币手续费作为暂扣手续费,超5000 元人民币后方进行手续支付; 3、乙方有权利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制订相应保险产品优惠费率 乙方提供的具体优惠费率如下:甲方保证全年所投保建筑工程保

最新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

最新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 投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那么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交强险赔付金额限额是多少?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有哪些?赔偿范围呢?赔偿程序如何走?有哪些计算方式呢? 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商业车险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金额后,对剩余理赔金额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免赔率,最终确定相应理赔金额,但商业车险的理赔原则是有责赔付,无责不赔。 1、医药费: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必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证明或鉴定机构鉴定书。(其算在医药费赔偿限额内,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2、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

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注意事项:若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残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赔付金额限额: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 交强险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 提示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 提示投保人: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等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最新交强险赔付标准

最新交强险赔付标准 交强险是我国规定的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的强制性保险,国家也为此制定了相应的交强险条例。那么交强险赔付标准是什么?交强险全责如何赔付呢?无责是否也要赔付?有争议吗?交强险赔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理赔流程如何走? 交强险赔付标准: 交强险的赔偿主要还是分为有责任还是无责任。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全责如何赔付? 关于交强险自己全责怎么赔的问题,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只要你有责任,不管责任大小,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

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争议: “无责赔偿”是向来受争议的一条原则,给你举个案例:甲开车撞上乙的车辆,甲属追尾应负全部责任,但由于有了无责赔偿这一条,甲就可以要求无责任的乙方向其赔付财产损失100元(假定本事故中人员伤亡),不但乙想不通,任何人都想不通,没有责任却还要赔钱,假如乙被追尾造成损失共计200元,却还要再给甲100元…… 目前,社会上一致的声音是把交强险财产损失中的“无责赔付”原则取消,改为“有责赔付”,而人身损害中保留该原则。因为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原则是可以被人们认可的。 所以,“无责赔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由有责方的交强险代赔,目的是交通强制保险要保证第三者的最大利益。所以有一个无责代赔,前提是双方必须都有购买交强险。所以无责赔付并不存在争议。 交强险赔付需要哪些材料? 车主索赔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各种情形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总结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各种情形总结如下: 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2: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3、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相应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3: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设B、C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共赔付200元。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例4: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设C、D两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1.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最新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

最新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三、责任限额: 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四、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共计十二项。 五、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以上共计七项。

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七、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 法律依据是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 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八、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例分析

2013年2月23日,于某驾校学习的学员胡某乘坐驾校的轻型普通货车在路上行驶。车辆上坡时尾部出现异常黑烟,且车尾灯光照射下尤为明显。在未封闭后车厢中乘坐的,包括胡某在内的六位培训学员均表示诧异。靠近驾驶室的学员敲打后车窗向驾驶员示警,受害人胡某则站起并将双腿自车厢内伸出车外,由车上跳下后因为惯性使头部与车辆尾部发生碰撞受伤,经送医院治疗因特重型颅脑损伤于3月4日晚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随救护车一同到县医院,因此该事故无现场,公安机关以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为由作出交通事故证明。后该事故在相关部门主持下,驾校与胡某父母就胡某的死亡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驾校赔偿胡某父母共62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驾校理赔后,向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合同理赔,遭到拒绝。2013年8月,驾校将保险公司诉至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并不计免赔,要求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万元。 保险公司称: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应为意外伤害,是因紧急避险引发的意外伤害。胡某是保险车辆上的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既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也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即使承担保险责任也只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险种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胡虎是否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问题? 律云律师观点: 关于胡某是否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问题,应当这样理解:胡某因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及驾校于事故发生后对死者亲属赔偿620000元的事实清楚,保险公司对此也无异议;涉案车辆为轻型普通货车,限定驾驶室载客5人,但该车却在后车厢另载客6人,违背交通安全法中的限载规定,且因驾驶人员无法掌握后车厢中人员情况,致后车厢中乘座的胡某,在避险跳车过程中头部与车辆尾部发生碰撞,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情况;因此该起事故应定性为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大队以事故现场不复存在、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但从现场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事故车辆违法载客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胡某错误判断车辆行驶中出现的情况,盲目跳车自救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胡某因位于后车厢内,而后车厢属载货区,故其应该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车内人员;另外,该事故车辆后车厢中乘座的另外五人均证明胡某系在跳出车外后身体与车辆发生碰撞,应理解为胡某在跳出车外后因行驶中的车辆惯性致头部与车辆发生碰撞受伤,其碰撞受伤之时已不在车上,因此胡某应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驾校的驾驶员开车造成交通事故致胡某死亡,应由交通事故强制险的保险人在医疗费、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20000元范围内全额赔付120000元,超出部分损失40余万元按照事故责任由原告分担70%。因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责赔偿。 律云律师提示:

商业险与交强险赔偿计算公式

混合责任交强险赔偿计算之我见 ABC三车相撞,并造成一行人死亡,三车受损,A车损660元,B车损1320元,C车损2640元,行人死亡补偿132000元。事故总损失共计136620元。交警认定,AB车负主次责任,C车、行人无责。下面计算ABC车的交强险: 一、A车交强险 1. 死亡伤残项赔款=132000/ 2.2=60000>限额50000 注:分母2.2表示共同责任方有AB两个有责车和1个无责车C。(有责车数2×1+无责车数1×0.2) 2.财产损失项赔款=(B车损1320/1.2)+(C车损2640/2)=1100+1320=2420>限额2000 注:分母1.2表示共同责任车为1个有责车A和1个无责车C,分母2表示共同责任车为AB 两个有责车。 3、A车交强险赔款合计=50000+2000=52000元。 其中B车得到:2000×1100/2420=909.09(元); C车得到:2000×1320/2420=1090.91(元); 行人得到:50000元。 二、B车交强险 1. 死亡伤残项赔款=132000/ 2.2=60000>限额50000 2.财产损失项赔款=(A车损660/1.2)+(C车损2640/2)=550+1320=1870 3、B车交强险合计=51870元 其中A车得到550元; C车得到1320元; 行人得到50000元。 三、C车交强险 1. 死亡伤残项赔款=132000×0.2/ 2.2=12000>无责限额10000 注:分子中的0.2表示无责车承担的系数。 2.财产损失项赔款=(A车损660×0.2/1.2)+(B车损1320×0.2/1.2)=110+220=330 3. C车交强险赔款=10330元。 其中A车得到110元; B车得到220元; 行人得到10000元。 四、三车交强险合计赔款=114200元。 其中A车得到赔款为660元(从B车得到550元,从C车得到110元)。 B车得到赔款为1129.09元(从A车得到909.09元,从C车得到220元) C车得到赔款为2410.91元(从A车得到1090.91元,从B车得到1320元) 行人得到赔款为110000元(从AB车各得50000元,从C车得10000元) 五、交强险赔偿以外部分为: 事故总损失136620元-交强险赔偿114200元=22420元。 此部分由AB两车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如果AB两车都加保了商业车险,由AB两车的保险公司按商业险计算赔偿。 通过此案例的演算过程,我们可以看到: 1.有责车和无责车在交强险中承担的份额得到了公平合理的分配。

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案例

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问题提示: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责任是否免除。 要点提示:机动车交强险不因驾驶人重大过失、过错行为,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赔付责任。 案例索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1)商梁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 案情: 原告刘万元,曾用名刘万生,男,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张长波,男,住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 被告董继峰,男,住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 被告商丘市鹏程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17时02分,李洪学驾驶豫NA7656、豫NC722号半挂货车沿商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商柘公路23公里+800米处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刘万元无证酒后驾驶的豫NE6788号(挪用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刘万元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商公交认字【2011】第03112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系李洪学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保持安全距离和刘万

元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所造成的,认定李洪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万元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万元在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支付医疗费11953.23元。2011年6月17日,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商都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1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原告刘万元(刘万生)因交通事故致牙齿脱落(9枚),构成伤残十级,2、原告刘万元(刘万生)因交通事故致左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85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张长波、董继峰已支付原告刘万元赔偿款13900元。另查明,豫NA7656、豫NC722号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鹏程货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张长波、董继峰共有,2007年7月17日双方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挂靠于被告鹏程货运公司名下经营;该肇事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交强险保险费1344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豫NA7656号主车交纳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9417元,保险限额为50万元,交纳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费2305元,豫NC722号挂车交纳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917.7元,保险限额为5万元,交纳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费400.5元,保险期间均为2010年7月17日至2011年7月16日,事故发生

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

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 交强险全名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第三者责任险”,也就是说,交强险只赔偿受害的一方,投保人不能获得赔偿。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强制车主购买的一种保险,但是很多人对于交强险赔偿方面的相关问题不是特别了解,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的相关知识,请跟随小编一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了解相关的知识。 一、交强险赔偿对象是谁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因此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受害人。

二、交强险的赔偿额度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 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 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 金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三、交强险的理赔 1、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再作为理赔凭证。

交强险合同范本

交强险合同范本 篇一:保险合作协议书 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为了促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业务全面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项目: 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自身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承保的所有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中,在核保流程和费率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经双方协议后,调整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及保障项目。 2、甲方应执行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不得拖欠乙方保险费。 3、甲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保留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

乙方做好案件的查勘及理赔工作。 4、为确保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优惠费率,甲方应确保每一会计年度,在乙方投保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不得低于相应优惠费率所享受的相应工程总造价额度要求。时间不足一会计年度的,合计工程总造价按相应比率折算。 5、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工作容沟通,服务内容具体为新单资料报送、接单,手续费接收、协助报案、意见反馈、沟通协调等。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指定代理人廖健伟(工号:51070700000040)与甲乙进行相关业务沟通及办理,所签定业务指定为其名下,负责相应新单业务及保全业务办理,同时负责手续费支付; 2、为促进双方公司业务发展,乙方按甲方投保保险产品为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用,投保建筑工程保险主险手续费为乙方实收主险保费的15%进行支付,投保建筑工程保险附险手费为乙方实收附险保费的1%进行支付;机动车辆保险手费中,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按乙方实收保费的15%进行支付手续费,交强险不计入手续费。手续费为次月25日前支付,乙方指定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手续费采取每单业务一结方式,由甲方与乙方核对后结算当笔手续费,需甲乙双方指定人员书面交接支付手续 为确保甲乙双方双赢,乙方有权利暂扣留5000元人民

案例分析交强险脱保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赔 (1)

案例分析:交强险脱保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赔(2011-4-23 21:33:00)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9日,孙某驾驶其交强险脱保仅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江西省吉安市某单位的赣D-0066X号小客车,在江西省南昌市与周某驾驶的摩托车(搭乘刘某)相撞,造成刘某等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孙某负主责,周某负次责,刘某无责。 后刘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中国人保吉安市吉州支公司连同小客车方面等一并诉至吉州区法院,请求赔偿金额13693.10元。法院审理认为,因其交强险脱保,遂做出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争议焦点与判决 赣D-0066X号小客车系2008年7月新购。当时,被保险人仅向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7月26日至2009年7月25日;后来,在2009年1月加保了商业三者险,其保险期限是2009年1月9日至2010年1月8日。这样,该车辆客观上就形成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的不同步。而交强险到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续保,到事发时该车仅剩下商业三者险有效,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 诉讼中,原告和被保险人均要求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辩称:肇事车辆已向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并向法庭递交了小车首次投保的交强险保单进行举证。庭审中,原告的代理律师辩称:交强险是国家的法定险种,赣D-0066X号小客车保险出现只有商业险却无交强险的情形,保险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原告方还向法庭出示了南昌市某法院判决仅有三者险的情形下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判例。强烈要求法院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应诉人员在诉讼期间以下列理由进行拒赔抗辩,并要求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方不承担责任的主张: 1.赣D-0066X号小客车原交强险合同已经过期失效,事故发生时并未在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2.事故发生时,该车虽然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内,但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项目和金额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内,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

交强险出事后如何理赔

交强险出事后如何理赔 河北邯郸广平县某某农机服务部为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是黄某某)的冀DNxxxx号自卸低速货车分别在平安产险广东惠州中心支公司和人保财险河北广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分别为自2008年4月27日至2009年4月26日止和2008年11月18日至2009年11月17日止。2009年4月1日10时35分许,黄某某驾驶冀DNxxxx号自卸低速货车,在广东惠州由淡水镇大埔村往南三路方向行驶,途中经叶挺中路星河西四路路口时与行人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09年5月31日,受害人亲属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某、广平县某某农机服务部承担赔偿责任、平安产险惠州中心支公司以及人保财险广平支公司予以赔偿。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在认定原告损失431238.50元基础上,判决平安产险惠州中心支公司和人保财险广平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2527.25元;判令被告黄某某赔偿164947.2元。 人保财险广平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按照保监会(产险部函【2006】78号)函的相关规定,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两份交强险,承保在后的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做出(2010)惠中法民一终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该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故仅判决平安产险惠州中心支公司赔偿115054.5元交强险赔偿金,纠正

了一审法院关于人保财险广平支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的错误判决。 案件评析 本案所反映的是机动车主同一期间内分别投保两份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要求取得两份赔偿的争议,该案关系到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是否可以多上多赔的强制保险制度问题,通过终审判决明确透彻分析,使这一问题更加透彻。 对于上述问题,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函[2006]78号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第二章第四节理赔规程还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书阐述的交强险精神更明确说明了:交强险的性质属于不亏不赢的非盈利性,其所承担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赔偿。交强险责任外的损失应当由事故当事人按照责任自行分担,机动车主可以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转移自身风险,而不能完全通过国家强制保险处理。该案提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不但应该主动投保交强险,同时也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保单内容变更后应注意什么

交强险保单内容变更后应注意什么 一、交强险保单内容改动 稳妥公司在处理未注册挂号机动车交强险过程中,如需改动稳妥单的“厂牌类型”、“发起机号码”或“辨认代码(车架号)”等栏目信息,应在出具正式批单的一起,供给1份加盖“保单专用章”或“事务专用章”的批单正本(交投保人)复印件,用于该车辆处理注册挂号等相关手续运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 二、交强险合同需注意什么 交强险合同的条款是保监会拟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条款与投保单、稳妥单、批单和特别约好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好,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 (1)订立交强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交强险合同的条款是保监会拟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条款与投保单、稳妥单、批单和特别约好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好,都应当选用书面形式。 (2)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应向稳妥公司奉告哪些重要事项呢?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照实填写投保单,向稳妥人照实奉告重要事项,并供给被稳妥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驭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品种、厂牌类型、辨认代码、号牌号码、运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许管理人的名字(称号)、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许驾驭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作事故的状况以及保监会规则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照实奉告重要事项,对稳妥费核算有影响的,稳妥人依照保单年度从头核定稳妥费计收。签订交强险合一起,投保

人不得在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之外,向稳妥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续保的,应当供给被稳妥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稳妥单。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被稳妥机动车因改装、加装、运用性质改动等导致风险程度添加的,被稳妥人应当及时告诉稳妥人,并处理修改手续。不然,稳妥人依照保单年度从头核定稳妥费计收。 三、什么状况下能够改动交强险合同 发作以下改动事项时,稳妥人应对稳妥单进行修改,并依据改动事项添加或削减稳妥费: (一)被稳妥机动车改动运用性质; (二)被稳妥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别人; (三)改动其他事项。 制止修改交强险的稳妥期间。 上述修改依照日费率添加或削减稳妥费。 发作下列景象时,稳妥人应对稳妥单进行修改,并依照保单年度从头核定稳妥费计收: (一)投保人未照实奉告重要事项,对稳妥费核算有影响的,并造成依照保单年度从头核定稳妥费上升的; (二)在稳妥合同有用期限内,被稳妥机动车因改装、加装、运用性质改动等导致风险程度添加,未及时告诉稳妥人,且未处理修改手续的。 综合以上介绍,交强险保单变更内容时一定要留意变更的细节。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交强险保单内容变更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交强险赔付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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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分配 课前预习通过智慧树平台发布交强险赔付款相关的题目,检测学生对汽车交强险赔 付款的理解程度,通过智慧树平台生成的作业分析报告,针对性的设计课 程内容: 1.简单、得分率高的题目一带而过; 2.学生不懂、得分率低的题目进行详细讲解解决学生的不懂之处。 【教师】 提前一周 将检测题 目发给学 生 【学生】 通过查资 料和自己 的理解完 成预习作 业 复习 (2分钟)问题:1.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多少? 2.交通事故责任免赔率分别是多少? 【教师】 给出题目 启发学生 【学生】 回顾知识 学习新知 导入 课题(2分钟)【案例】甲、乙、丙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甲车主责(损失600元), 驾驶员受伤,医疗费核损金额7200元,乙车无责(损失1000元),丙车 次责(损失1300元)且车外财产损失400元。甲车、乙车、丙车各自交 强险项下的赔款金额是多少? 【教师】 给出案例 启发学生 【学生】 分析讨论 相 关 知 识(10分钟)计算公式 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 【讨论】交强险相关知识讨论 一、只涉及车损 【情形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 →在各自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例】A、B两车互碰,只有车损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 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填空1] 、[填空2]。 分析: 补充:经交警调解或当事各方协商,由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 事故对方已无法找到并勘验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无法得到对方赔偿 的,可对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 【教师】 给出问题 启发学生 【学生】 自主思考 讨论分析 教师点评 思政结合 点:要严 谨、认真 分析 给出论 点,讨论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全文)-推荐下载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 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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