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交强险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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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着重说明在案例中理论分析的应用方法。
学生反思教师总结内容
归纳发
课后分析总结:
(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6)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四、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讨论法
讲新课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一、基本定义
1、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熟练掌握交强险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应用
增强学生对汽车保险的法制认识,树立法制观念
教学重点
交强险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其具体内容
教学难点
在实际案例中熟练应用交强险处理相关事故责任
教学形式
讲授
教具、仪器
设备、工具
多媒体教学设备
课后作业
或训练项目
教学过程设计
(要求明确教师活动、学生活动、教学方法及手段)
备注
教学过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垫付与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三)责任免除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保险期间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学生通过教师案例说明,了解交强险
2.学生根据教师交强险具体案例,尝试说明分项赔偿的具体处理方法
3.学生根据事例内容,与教师进行提问式讨论
4.学生思考作为一名驾驶员在投保交强险时和发生事故时都应怎样处理
5.学生根据教师列举的实际生活中的案例,结合交强险具体规定,尝试说明事故处理方法及其过程
讲授法
举例说明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教学方法
组织教学
1.考勤
2.讲纪律
班长、学委
考勤并记录
导入新课
1.复习导入
提问:汽车保险产品都有哪些?
2.思考:
汽车保险中交强险和商业险有哪些具体区别,在实际案例中体现出有哪些不同之处?
1.学生回答教师问题,其他同学补充答案;
2.学生与教师相互讨论,可以自由发言
复习巩固
提问—互动
启发式
讨论法
互动
学生与教师开展问题思考讨论
讨论法
与学生进行课堂互动
启发式教学法
问答法
讨论法
与学生进行互动
课堂练习
什么是交强险?
1、交强险的基本定义
2、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3、交强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1.学生根据讲授内容进行举例说明
2.思考教师对学生举例的总结说明
问答法
讨论法
课堂小结
1、总结讲授内容,说明重、难点;
教研室主任(签字):
授课班级
16中职
1班
16中职
2班
系(部)检查(签字、盖章):
授课时间
9.26
(5.6节)
9.29
(3.4节)
教务处抽查(签字、盖章):
授课地点
教学楼401
教学楼501
教学内容:§2.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知识目标
能力目标
素质目标
掌握交强险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其具体分项赔偿限额的相关内容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3、受害人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3、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4、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三)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争议处理
1、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2、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5、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等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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