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苏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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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就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安全监管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

二、惩戒措施(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苏安〔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督导组工作要求,全面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取得实效,从根本上预防和压降生产安全事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制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落实《清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深入开展宣传发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发动和推动企业学习贯彻《清单》作为当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重点工作来抓。

各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宣贯方案,通过组织企业观看《江苏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视频教材——深刻吸取“3·21”事故教训专篇》、发放《清单》宣传手册、组织宣讲团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宣讲“春风行动”,做到辖区内企业全覆盖。

省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整治要求,组织专家深入企业宣讲安全生产知识,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清单》。

省安委办要协调新华日报社、江苏广电总台、江苏广电网络公司在新华日报、江苏卫视、省广播电台和江苏有线开设宣传专栏,协调通信运营商加大公益短信推送频次,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各级安委办也要协调当地主流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二、加强典型示范引领。

省安委办、省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以及各设区市每季度要在全省、本行业和本地区选树若干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先进企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2.20•【字号】苏建质安〔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巩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年小灶”成果,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降幅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现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化证书工作要求,就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顶格处罚、一案双查、联合查处”。

为确保“三年大灶”安全生产“双下降”和降幅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标任务实现,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对负有责任的本省施工企业实施顶格处罚,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企业实施“一案双查、联合查处”,我厅将建立联动机制,指导各地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开展事后联合检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启动事故项目和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一律不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发生事故的项目,要同时启动对项目承发包行为的检查工作,对发现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市场主体一律给予相应处罚。

要通过“江苏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比对人员社保信息、资金来源信息等数据,建立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新途径,对发现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项目,一律启动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要求的,要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上报我厅实施相应的处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安监总厅〔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切实增强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全面规范的失信行为信息管理流程(一)省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含“黑名单”,下同)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煤矿方面情况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报送),经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审签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1);总局办公厅汇总并分类后,分别印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审核;有关业务司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反馈总局办公厅。

(二)通过总局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获得的相关事故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总局统计司要于每周一将上周接报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信息汇总梳理后,报送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2),由办公厅印送有关业务司;有关业务司会同相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格审核并按规定格式进行完善,审核后的事故信息(含有关说明)经司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周五报送办公厅。

(三)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司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安全是人民幸福的基石,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或个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重视,甚至违法违规,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我国逐渐建立起了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安全生产失信名单。

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或个人进行记录,形成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公示,从而使其失去信用,并面临各类惩戒措施。

这种公开曝光的方式不仅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还可以提醒其他企业或个人引以为戒。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共享。

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都应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共享交流,及时将违法违规企业或个人的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广大群众和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违法违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建立安全生产失信信息联合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将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信息有效整合,提高惩戒的力度和效果。

三是加大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力度。

对于已经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应该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限制其开展相关业务、减少政府支持、取消相关资质等。

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个人更应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或个人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督促企业或个人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性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建立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地和执行。

只有通过综合治理,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的良好安全生产氛围,从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更可靠的生产环境。

安全失信行为管理规定(3篇)

安全失信行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

第三条安全失信行为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预防安全失信行为的发生,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2. 依法治理:依法依规对安全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公示、惩戒和信用修复。

3. 公开透明:对安全失信行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安全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同时,鼓励进行信用修复,实现教育引导。

第二章安全失信行为认定第四条安全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2.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3.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未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

4. 其他安全失信行为:-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第三章安全失信行为管理第五条安全失信行为的管理包括以下环节:1. 认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解读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解读
守信的社会风 尚。
( 以下简称 《 实 施 办 法》 ), 从 目的 依 据 、 纳人情形、 管理时 限、 工 作 责 任 和 程 序 及相 关 保 障 措 施 等 方 面, 分 别 作 出 规 定 。这 是 安全 生 产领 域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中央 、 国务 院 关 于 加 强社 会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制、 有 效 落 实 企 业 安全 生 产 主体 责 任 的重 要 举 措 来 认 识 和 推 动 在 组 织领 导 方 面 , 总 局 率 先 申请 成 为部际联席会议成 员单位 , 并将 诚 信 建 设 的相 关
规 定 首 次 纳 入 新 安全 生 产 法 和 安 全 生 产 巡 查 、 考 核 的 重 要 内容 。 成 立 了总 局 安全 诚 信 体 系建 设 工
设 的总体 要求 、 制度框架 、 机 制 保 障 和 基 础 支 撑
经 营 过 程 管 理 再 到 发 生 事 故 后 等 环 节 的 失 信 行
为 ,重 点 突 出 存 在 “ 欺骗” “ 瞒报 ” “ 伪造” “ 阻碍”
“ 对抗” 等 主观故 意行 为 , 即使未 造成严 重后果 , 也应 纳 入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管 理 。
作 领 导 小 组 ,建 立 了 由 办 公 厅 具 体 牵 头 抓 总 、 相 关司局分工协作 、 有 关单 位 强化 技 术 支 撑 的 责 任 保 障体 系 , 统 筹 强 化 组 织 协 调 和 督 促 推 进 。在 顶 层设 计 和 制 度 建 设 方 面 , 将 安全 生 产 诚信 体 系 建
力现代化水平 的有效途径 , 作 为 创 新 安全 监 管机
失“ 里子” , 又 通 过 向全 社 会 公 告和 公 开 曝 光 等 让 其失 “ 面 子 ”, 有效 督 促 生 产 经 营单 位 和 技 术 服 务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2023年8月8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

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第六条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获取准确信息)如下:
一、总则
1. 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职责: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二、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
1. 列入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
要求,应当列入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3)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涉嫌犯罪
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4)其他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2. 管理措施: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
大信息保护力度。

(2)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请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为准。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学习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学习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四、《办法》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是什么?
《办法》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 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20〕49号)要求,将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领域范围限定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办法》聚焦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 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 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 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 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安全生产信 用惩戒的着力点更加精准。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 要求,应急管理部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信用 修复、权益保障等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健全完 善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有利 于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 管新格局。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六、《办法》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程序是什么?
四是规范公示信息内容,加强信息安全、个人隐私 和商业秘密保护。五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 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 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符合条件的也 可申请提前移出。六是对列入依据发生变化的,应 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审核认定,不符合列入情形的, 应当撤销列入决定,立即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来源于应急管理部网站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5月9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苏安办〔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22号各设区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要求,全面落实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实现“一必须五到位”,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我省《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4月4日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把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推动企业自觉落实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应当符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切实减少企业“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发生,有效预防和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安全生产失信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

三、失信主体认定(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生产失信主体:1.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2. 12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 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4.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5. 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6.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许可证期间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7.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证书的;8. 行政处罚后拒不执行或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9.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

四、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一)列入程序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工作;2. 作出列入前,应告知当事人;3. 列入应出具书面决定,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要求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 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三)信用修复1.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的被列入对象,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2. 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安全生产是一个事关人民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建立了一个严重失信惩戒机制,以惩处那些严重违法、违规、违约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官方会将严重违法、违规、违约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名单公布,并进行相应的惩戒措施。

这个名单也被称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

该名单的公布和惩戒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企业提升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具体的严重失信名单中,包括了一些典型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

首先,涉及单位的有: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责任、违法违规操作等,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等。

其次,个人的名单上包括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操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技术人员等。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的公布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贷款办理和信用贷款、担任企业、机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职务、担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切实惩处那些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全社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提高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安全生产是企业和个人的一项重要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立和公布,实质上就是对那些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了名誉和信用上的惩戒。

同时,这也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创建安全生产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只有通过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够有效地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立和公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由于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问题,可能会存在一些漏报和错误的情况。

其次,由于不同地区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存在困难,可能会导致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转移地域而逃避处罚。

江苏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江苏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江苏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江苏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地区所有企业及其员工。

二、奖励机制1.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定期评选安全生产优秀员工,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证书。

3. 对于提出有效安全生产改进建议的员工,经采纳实施后,根据改进效果给予奖励。

三、惩罚机制1. 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记过处分。

2. 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或个人,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划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 对于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安全事故的行为,一经查实,从重处罚。

四、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1.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机制,定期对生产设备、工作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2. 设立安全生产监督小组,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和隐患排查。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奖罚制度框架,具体实施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107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矿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全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宁东基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

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二)12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记录查询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记录查询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记录查询背景和意义安全生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近年来仍然有许多安全事故发生,有些是因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失信,违反规定和承诺。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推动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国家相关部门建立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记录查询系统。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记录查询系统,旨在依法公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不良行为、欠薪拖欠行为等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信息,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为全社会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失信查询平台,促进信用的建设和保护。

查询方式官方网站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建立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记录查询系统。

使用者可以进入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操作。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进入官方网站页面。

2.在页面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记录查询系统”进行搜索。

3.点击搜索结果中的链接,进入查询系统页面。

4.在查询系统页面中,根据需求选择查询条件,如债务人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等。

5.点击查询按钮,系统会自动将相关信息显示在页面上方。

手机APP国家相关部门还开发了手机APP,方便人们在移动端查询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记录。

使用者可以在手机应用商店中搜索“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记录查询系统”下载安装。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在手机应用商店中搜索“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记录查询系统”并下载安装该APP。

2.进入APP页面。

3.在APP页面中,根据需求选择查询条件,如债务人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等。

4.点击查询按钮,系统会自动将相关信息显示在页面上方。

查询内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记录查询系统主要提供以下查询内容:1.企业失信记录。

包括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不良行为、欠薪拖欠行为等。

2.个人失信记录。

包括违法违规行为、信用不良行为等。

3.失信惩戒名单。

列出一些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供社会公众查询。

注意事项在查询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记录时,使用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需要核对所查询的企业或个人是否正确,以免因输入错误信息而得出错误的查询结果。

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书
被告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关人员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XX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惩戒实施细则》规定,你单位因:
拟将你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2个月,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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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对江苏省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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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
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
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省局执法监督处、统计中心(应急办)要牵头做好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方面的工作。

人事培训处、规划科技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职业健康处、执法监督处、安全监察处、科技装备处于每月5日前,填写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附件1),将拟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建议对象情况报送报局办公室。

统计中心(应急办)每月5日前根据全省较大事故情况,填写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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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报送局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联合惩戒信息审核、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局办公室对各相关处室报送的信息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作为我省纳入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对象名单于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其中纳入“黑名单”管理对象同时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对象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公布之日起计算。

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局审核验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申请移出。

第八条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省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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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全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2.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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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签报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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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予以注明。

附件2
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签报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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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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