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防卫措施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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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是为了使本人或与其生活在一起的家属的人身安全、 本人所 有或管理的财产免受将来可能出现的不法侵害。除此之外 , 行
为人不得为保护其他人的利益而设置预先防卫措施, 也不得为
序的更大混乱 , 也不利于财产本身的安全, 这样经过太多的周
转 ,也不利于公安对这些钱财的追回。此外, 行为人设置预先 防卫措施只能是为 了使本人或与其生活在一起的家属的人身 安全、本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免受将来可能出现的不法侵害, 因为预先防卫措施有一定的危险性 , 并且有可能会危及不特定
第3卷 第3 l 期 2 1 3月 00年
湖 南科 技 学 院学 报
J u n l f n n Un v ri fS i n ea d E gn e i g o r a o Hu a i e st o c e c n n i e rn y
Vb 3 1N O 3 l .
获取的钱财 ,也可以为了保护这些财产而设置预先防卫措施 。
这是 因为这样做有利于社会 的秩序 的稳定、有利于财产的安 全、有利于财产的追回。如果不允许他这样做 , 他非法获取的 钱财又有可能被其他犯罪分子非法占有, 这样就会造成社会秩
()预先防卫措施保护利益的局限性。预 先防卫措施只 1
的、生活 在一 起的 , 样行 为人才 能够及 时 的管理 预先 防卫 措 这
( ) 先防 卫措施 的概念 及其说 明 一 预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 所谓预先防范措施是指为 了防范将来
随时可能出现的对本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 而预先采取 的各
种防范手段的总称。但笔者认为, 并不是所有的这些防范手段
害的防卫措施的行为 。来自百度文库
在 预先 防卫措施 的定义 中 , 必要对 预先 防卫措 施的 保护 有
而且 由于这些财产不属于行为人, 行为人也不可能方便的、 全
面的、完全的管理好预先防卫措施 , 万一预先防卫措施出现故 障, 行为人又不能够及时地处理故障, 预先防卫措施很有可能 会伤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 甚至是该财产所有人、管理者的 权益,因此,法律不允许这样的 “ 助人为乐”行为,关键在于 行为人无论从主观积极性还是从客观条件都不可能尽到完全 谨慎的预先防卫措施管理义务。当然, 如果行为人受到这些利 益的所有人或管理者的合法委托, 由于他具备了完全履行谨慎 管理预先防卫措施的主观及客观条件,则另当别论 。至于, 预 先防卫措施概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笔者将会在后文关于预 先防卫措施的特征和设置人的义务中一起论述。
施, 不至于使预先防卫措施不在行为的掌握之下, 避免预先防 卫措施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如, 行为人为了保护某 公共设施 , 未经管理者 同意 自作主张设置了预先防卫措施 , 这 样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预先防卫措施很可能会伤及无辜,
都是刑法应该研究的对象 。 从刑法学上来讲 , 笔者认为预先防 卫措施是指为 了使本人或与其生活在一起的家属的人身安全、 本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免受将来可能出现的不法侵害, 而预先 设置并维护管理各种对侵权人不会 明显造成超过必要限度损
M a .0l r2 0
预 先 防卫措 施 的法律 定性
王 博
( 西南政法大学 研究生部 ,重庆 4 0 3 ) 0 0 1
摘 要 :关于预先防卫措施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 实务界研究不多,但这一现 象在现实生活 中是 大量存在 的。该文认为预 先防卫措施法律定性 不能一概而论 , 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文章对预先防卫措施的概念 、特征、分类及 法律定性进行 了分 应 析 ,并认 为谨慎 ( 严格 ) 先防卫措施是一种特殊的正 '防卫行为,具有合 法性。 预 3 - 关键词:一般预先防卫措施;诱 惑预先防卫措施;谨慎预先防卫措施;正 3防卫 - '
中 图分 类号 :D0 9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 7— 2 9( 0 0 3 0 2— 5 63 2 1 2 1 )0— 12 0
一
预先防卫措施的概念及特征
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 行为人采取提前设置预先
防卫措施所保护的权益必须是行为人 自身或与其有关系密切
个度的限制。 预先防卫措施反击自卫损害侵害人的程度要与其 保护的权益重要程度相当,并且要与侵害人的侵害程度相当。 譬如 , 权利人为 了保护自己的财产, 设置预先防卫措施就不能 损害到侵害人的生命 。 再比如, 犯罪嫌疑人刚着手实施侵害行 为,就发现有机关措施,遂立即停止侵害,此时预先防卫措施 不应永无休止的实施反击行为 , 也应暂时停止 , 待侵害人进一 步又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 ,预先防卫措施再次启动实施反击。 ()预先防卫措施具有多样性。因防卫场地环境情况不 8
作者简介:王博 (9 0 ) 18 - ,男,陕西咸 阳人 ,刑法学
博士 ,共 青 团广 东省 委 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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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必须是全面的、没有缺陷的, 而行为人在没有得到利益所有
人 或管理者 的合 法委托 时 , 履行谨慎 管理 预先 防卫措 施义务 在
时, 就会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出现不利因素, 而给其他不特
保护国家、集体、公共利益而设置预先防卫措施,除非行为人 是这些利益的管理者或者受这些利益所有入或管理者的法定 委托, 并且要履行设置预先防卫措施者的所有谨慎义务。 这是 由于预先防卫措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决定的, 要求行为人无论
收稿 日期 :20 —1 -2 09 0 8
从 主观 方 面还 是 从履 行谨 慎 管理 义 务所 需要 的 客观 条件 方 面
定人带来危险, 如行为人在外出旅游过程 中为他人利益设置预 先防卫措施后, 不再想管理维护预先防卫措施, 或者想管理维 护预先防卫措施, 但客观条件不允许, 这样就会给他人带来潜 在的危险。
卫的对象也就确定下来。 ( )预先防卫措施反击 自卫程度的相当性。预先设置防 7 卫措施是公民的一项 自救权利, 受法律保护, 但任何权利都有
( )预先 防卫措施 的特征 二
对象予以说明。 预先防卫措施是私立救济的一种形式, 是公民
个人为了使自己权益免受侵害的自卫、自护权。 公民个人的权 利很多,需要 自我保护的也有很多种,但笔者认为 ,需要采取
预先防卫措施来保护的权利应该是也只能是涉及公民个人生
存的一些基本权利 ,即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 这里要强调 的是财产并不限定为合法财产, 如行为人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