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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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
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报价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报价评审,是指对投标人的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进行审核、修正、询问、评估、判断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书面结论。
第五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审查资格的注册造价员的评标专家担任(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非特殊说明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投标报价评审,应成立由3个及以上造价工程师组成的投标报价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报价的评审。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与评标方法
第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
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规定编制。
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报审标底。评审时,应当参考标底。
当标底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未设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未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编制的,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举报或投诉。
如投标人认为其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应不予投标。当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核对预算控制价,重新招标。第九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量清
单计价的规定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
第十条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土石方等简易、技术含量低的专业工程应在评审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直接以最低价中标。
(二)具有通用技术、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详细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排除,以未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
(三)不宜采用上述(一)、(二)两种方法的招标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投标报价的评审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准备
评标专家在开始评审前,首先要听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关于工程情况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审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完成相应的评审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及对投标文件的合格要求;
(三)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审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
(四)预算控制价及其相关资料。
评审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审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准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评标专家完成。
第十二条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算术修正。
第十三条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专家对投标报价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十四条投标报价的符合性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没有造价人员签字和加盖执业专用章;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电子投标书的;
(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预算控制价的;
(六)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七)投标人未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
额》规定的标准计取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的;
(八)不符合投标报价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十五条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专家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详细评审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处理。
第十六条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
投标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投标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投标函中用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为准。
评标时不再对综合单价、合价进行修正。中标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原则如下:(一)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招标人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二)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
(三)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如高于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则在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仍以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为准,不得调增。如修正后的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