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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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管辖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及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有管辖权。
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监督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二)当事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的;
2、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要求:
1、监督申请书。
须为原件,至少一式两份,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监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负责人等信息;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写明委托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有原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交原审判决、裁定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应提交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3、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证明材料,包括法
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则应提交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4、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监督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申请监督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经核对后留取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5、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应提交新证据材料。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被撤销、变更的;
(二)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三)当事人已在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另行提起
诉讼,但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法院正在处理中的;
(七)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包括已提出抗诉、检察建议、不予立案、不予提请抗诉、不予抗诉或不支持监督申请),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
(八)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申请监督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请监督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监督。
五、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
1、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放弃、变更、补充申请监督事项和理由的权利;其他当事人有承认、反驳申请监督事项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4、自行和解的权利;
5、认为陈述笔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义务
1、依照受理条件认真制作监督申请书,并留下联系电话;
2、自觉遵守法律,听从检察官的指导;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4、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在相关法律文书、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6、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六、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办理期限
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下
列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一)调阅诉讼卷宗的期间;
(二)案件移送在途的期间;
(三)鉴定、评估、审计、翻译的期间;
(四)中止审查的期间;
(五)当事人和解的期间;
(六)处理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七、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结果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提出纠正违法通知;
(六)终止审查;
(七)不支持监督申请。
八、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九、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结果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
但案件是否改判,由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作出结论。
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是否中止法院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只有在该案抗诉后,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十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