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自由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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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自由与犯罪
摘要:新闻自由是公民自由的一种。正是因为新闻自由,我们能够了解在社会主义社会下仍然存在着奴隶制的黑砖窑、我们能够感知汶川大地震中震撼人心的救援场面。但当新闻自由与新闻伦理冲突时,如何既客观真实的报道新闻而又要顾及新闻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便成为每一个新闻工作者所面临的难题。新闻自由与犯罪同样有密切的的关系,在涉案报道上,新闻工作者更要遵守新闻伦理规范。从“南平杀童案”的大肆报道开始,我国陆续的发生了广西合浦小学凶杀案,广东雷州小学血案,江苏泰兴幼儿园砍杀事件,陕西南郑幼儿园血案等五起弑童案,其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接二连三的弑童案引起了我的深思:“南平杀童案”的新闻报道对于后来的杀童案件是否有影响?面对这些重大恶性暴力犯罪时,究竟什么样的新闻报道才是做到了坚持新闻自由与新闻伦理的统一?媒体关于“南平杀童案”的大肆报道对后来发生的杀童案究竟有什么影响?在面对这些恶性犯罪案件时,坚持客观的报道真的做到了新闻自由与新闻伦理的统一吗?这都是本文要说明的问题。本文将从新闻自由与新闻伦理的冲突角度出发,着重说明新闻自由与犯罪的关系,尤其是涉案报道与犯罪的关系,同时本文也将提出预防措施,力争能够比较清楚的说明新闻自由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新闻自由与新闻伦理新闻自由与犯罪“弑童案”预防
一、新闻自由与新闻伦理关系概述
美国摄影记者凯文卡特的传世之作—《饥饿的女孩》,是1993年苏丹大饥荒的真实写照:一个被饥饿折磨的皮包骨头的孩子痛苦的蜷缩着身体,在她后面,一只老鹰的双眼放出冷酷之光。它在等孩子死去后,好啄食他的身体。该照片以无以伦比的震撼力获得了普利策新闻奖,但招致了公众的谴责:惨剧即将发生,小孩身边的记者为什么不伸出援助之手?卡特陷入了长时间的自责,获奖后不久,年仅33岁的卡特自杀。①这是关于新闻自由与新闻伦理冲突的典型事例,很多学者在论述该问题时都会提到。新闻自由与新闻伦理在美国摄影记者卡特的身上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以至于他不得不以自杀结束这沉重的压力。新闻自由与客观性一直被奉为西方民主价值的重要基石。②同样,本文认为,新闻自由与客观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基石。正是因为秉持着新闻自由与客观性,在“三鹿毒奶粉”和“广西公务员考试泄题”等事件上,新闻报道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舆论的压力也促使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刑罚的处罚。新闻一旦偏离了客观性便变成了假新闻,假新闻将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方面的具体实例有北京的“纸箱陷包子”事件等等,这又涉及新闻伦理的问题。本文要讨论的不是假新闻的新闻伦理问题,而是在面对一些重大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时,什么样的新闻报道才与新闻伦理相符合。本文主要是从犯罪学角度来思考新闻自由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所以在重大恶性暴力犯罪事件发生后,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在保证客观的报道的前提上,能否注意下报道内容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能否注意下用语措辞的使用?能否尽可能
少的描绘那些血腥暴力的场面?能否尽可能少的在新闻中加入自己的主管猜测和渲染?能否尽可能少的在新闻中给潜在的犯罪人提供各种心理暗示?这便是新闻自由对犯罪可能带来的影响。本文认为,在面对一些重大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必要对新闻自身进行伦理上的限制,目的是要将新闻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新闻自由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本文将通过一组案例来说明。
二、新闻自由与犯罪——“弑童案”为例
(一)“弑童案”
2010年3月23日,在福建南平普通外科医生郑民生残忍的杀害了8名无辜小学生后,很多大的门户网站争相报道,新闻标题更是令人毛骨悚然,如“福建南平警方称杀童凶手原计划杀30名儿童”“记者还原福建南平外科医生捅杀8名儿童现场”“福建被砍儿童全身插管流下眼泪”“福建南平疑犯55秒杀死8名儿童”“学生捂着肚子喊,叔叔救我,浑身是血”等等。不得不承认这些标题极具视觉冲击力,能够增加网站点击率,但我们的新闻工作者想没想过这样的标题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效果?正如美国著名专栏作家理查德里弗斯撰文指出的那样,“新一代媒体记者“并不认为自己是记者或者制片人,而是“摄制电影者”,他们对文字没什么兴趣,而对戏剧化的效果兴趣浓厚。”③心里学上有“维特效应”之说,所谓维特效应,是指1774年德国大文豪歌德发表了一部小说,名叫《少年维特之烦恼》,该小说讲的是一个青年失恋而自杀的故事。小说发表后,造成极大的轰动,不但使歌德名声在欧洲大噪,而且在整
个欧洲引发了模仿维特自杀的风潮。④“维特效应”因此得名。近期频发的杀童案所带给我们的思考很多,其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新闻报道与连环犯罪之间的关系来说明新闻自由与犯罪的关系。
(二)新闻自由与犯罪
在连环发生的弑童案上,新闻报道究竟起到了什么作用?本文认为,新闻自由与犯罪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诱发潜在的犯罪人犯罪,削弱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在南平弑童案发生后,新闻的大肆渲染,如对于犯罪过程过于详细的描写,对于犯罪手段的描写,甚至有报道说出“郑本想杀害30个儿童”等等,应该说这些报道可能激发了潜在的犯罪人的犯罪意识,尤其是那些和郑民生有类似遭遇的人。同时,郑民生的犯罪更加坚定了潜在犯罪人和危险分子铤而走险的决心。同时,这也削弱了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所谓刑罚的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⑤一般预防的对象三种,一是危险分子,二是不稳定分子,三是犯罪被害人,四是其他社会成员。⑥应该说新闻对于“南平杀童案”的大肆报道使得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失效,间接导致了接下来一系列杀童案件的发生。
第二,新闻传播的“维特效应”。接二连三的弑童事件,让人感到不解,其实背后正是起作用的正是心里学上的“维特效应”。在“南平弑童案”发生后,新闻的过度报道使得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和危险分子得到了心理上的暗示,进而作出模仿杀童的行为,促使了犯
罪的发生。
第三,客观新闻报道与新闻伦理的冲突,促使犯罪的发生。以弑童案为例,应该说关于“南平杀童案”的报道大部分还是尊重了事实,虽然有些标题过于渲染,但总体来说坚持了新闻的客观性。一般认为,坚持客观报道的新闻是坚持了新闻的伦理规范。但本文认为,在恶性犯罪事件的报道上,一味的坚持客观报道是不妥当的,在坚持新闻客观性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新闻带来的社会影响,新闻工作者也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过于客观的报道一些恶性案件,只会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更多的痛苦感,给社会潜在的犯罪人和危险分子提供潜在的犯罪动力。
第四,新闻工作者的价值立场也会对犯罪起到促进作用。新闻掌握舆论的导向,一名记者在报道具体案件时难免有主观倾向,如果其报道过于同情犯罪人也会给潜在的犯罪人提供心理暗示,促使其犯罪。所以新闻工作者决不能将主观感情加之于新闻内容。
三、新闻自由对于犯罪影响的预防措施
在重大恶性犯罪案件的报道上,新闻工作者秉持什么样的原则才能将新闻对于犯罪的影响将到最低也是本文要说明的问题。本文认为,要预防新闻自由对于犯罪的影响,主要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新闻工作者应该正视自己的社会责任,不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不顾后果的报道。现实生活中由于各大媒体的激烈竞争,难免在报道一些重大恶性案件时,有些媒体会大肆渲染案情和作案手段,进而增加经济利益。但媒体自身是商业组织的同时也要承担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