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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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国海办字[2010]824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0.12.22
【实施日期】2010.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海办字〔2010〕824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现将《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
为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海监机构的区域管辖、层级管理和案件
查处等问题,全面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办法:
一、区域管辖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各级执法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如下: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北海区总队负责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东海区总队负责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福建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南海区总队负责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按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相关海域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各省、市、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保护区海监机构负责本保护区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海监机构可以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开展特定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二、层级管理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制度。各级海监机构层级管理如
下: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全国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国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重大的海洋环保执法行动,办理有必要由中国海监总队直接查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