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审查通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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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审查通则(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对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小餐饮、小食杂店。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热食类食品制售,4.冷食类食品制售,5.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6.自制饮品制售。
第五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面积。
经营项目为第四条第1项、第2项的,其主体业态为小食杂店;经营项目以第四条第3项至第6项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小餐饮。
第六条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申请审查包括对申请材
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按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现场核查表实施,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第二章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审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申请人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九条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制度至少包含: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管理、食品贮存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十条小餐饮、小食杂店经营者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畜禽屠宰场、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场所设置在室内,根据经营项目、经营品种,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
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二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安全、无毒、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三章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登记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要求。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能通风、排气,保持干燥并避免阳光直射。地面平坦防滑易于清洁,并有防止积水措施。
第十五条经营场所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与非食品销售区域分(隔)开,防止交叉感染。
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食品与非食品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陈列的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第十六条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七条散装食品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第十八条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还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第十九条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能明显区分。
第四章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审查要求
第二十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要求。
第二十一条小餐饮食品经营者还应有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营场所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
第二十三条经营场所设置与食品经营项目、食品品种相应的切配加工、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贮存场所等。
经营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二十五条食品处理区地面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
并有排水系统。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不吸水、易清洗的材料制成。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完整,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平整,无破损、无脱落。
第二十六条食品处理区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原料分开清洗。各类水池和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存放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二十七条烹调场所配置排风和附有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排气口装有金属隔栅或网罩,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第二十八条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或容器满足需要,与食品原料等清洗水池或容器分开,不交叉污染。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二十九条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三十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第三十一条用水采用城市管网自来水,或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食品处理区设置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三条食品贮存场所设置食品存放架,保证食品隔墙、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