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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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须知

一般纳税人认定须知

第一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申请时限及认定种类

一、工业企业

1、新办工业企业具备生产厂房、机器设备、产品、生产人员的,年预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应在取得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2、原小规模工业企业应在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具备生产厂房、机器设备、产品、生产人员的,应在达到标准的次月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二、大中型商贸企业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职工在50人(已在劳动局办理"四险" 即:公伤、失业、养老、医疗)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在取得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三、小型商贸企业

(指:不同时具备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职工在50人以上条件的)

(一)商业零售企业

对设有固定零售经营场所(门店不少于200平方米)、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和拥有货物的只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取得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但只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使用税控装置、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并且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二)商业批发企业

1、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

2、拥有固定经营场所(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一次性支付租金1年以上、且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

3、拥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

4、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具有专职财务人员。

5、年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条件,在取得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三)只从事货物出口业务的小型商贸企业

拥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取得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但只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使用税控装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后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重新提出申请,当其应税收入额(含出口收入额)达到标准(180万元以上)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予以认定。

(四)其他商贸企业

新办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180

万元后,次月方可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原小规模商贸企业年度内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80万元以上后,次月方可申请认定。在其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税务登记日期在2004年6月底以前的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日期在2004年7月1日以后的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四、其他条件

(一)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并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

(四)在实际经营地拥有固定的直拨电话并确保联系畅通。

(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有关帐簿,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六)能够按照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财务制度规定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七)能够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其他资料。

(八)按财务制度及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设置如下帐簿。

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账户及其明细账。

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账户及其明细账(特别是"库存商品明细账")。

第二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年增值税应税收入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于每年1月底之前办理,凡不申请办理的,主管税务所应立即向其下达《限期办理一般纳税人通知书》责令其限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一律按增值税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许抵扣税款,不许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对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县的分支机构,由其总机构出具证明,能够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三、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取消资格的本年度内,一律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四、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得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

第三节申请时需报送、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增值税一般纳税申请认定表》中应贴附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以及财务人员身份证(外阜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三)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私房须出具房屋租赁许可证)

(五)租赁协议及租金收据(正式发票)复印件。

(六)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复印件。

(七)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商贸企业需报送法人及财务负责人的《户口本》复印件以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

(八)近期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银行对帐单(加盖银行印章)。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节一般纳税人的审核

一、受理申请

税务所接到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向其发放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一式二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须知》一份,并登记台帐,注明企业初次申请的时间。

(二)申请人领取上述资料后,应通知其在30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所。

二、审核查验

(一)案头审核

收到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后,应首先审核资料报送的是否齐全并审核以下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栏

按各栏目要求据实填写。其中"账目设置名称"栏应按本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点中规定的科目填写。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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