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做无罪处理的常用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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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做无罪处理的常用处理方法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会从公安移送到检察院,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在此阶段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整个阶段走完(包括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般会有两个结果:起诉或不起诉。检察院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会依法起诉,移交法院处理;若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不起诉处理,或者在第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不收案(俗称疑罪从挂,本文暂不探讨)。对于律师而言,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应当第一时间去检察院阅卷,及时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视案件情况区别处理),最终形成法律意见书,并约见检察官,尽力争取不起诉,让案件终止于此。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假冒注册商标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务案例,总结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我专门收集了100份不起诉决定书,并结合过往的办案经验,总结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24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以期为后续案件提供方向性指引。

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下面分别阐述。

一、法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个人未参与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无犯罪事实

无罪辩点2: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实施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未获取相应利益

无罪辩点3: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

无罪辩点4:数额未达犯罪追诉标准,没有犯罪事实

无罪辩点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6:客观上虽然实施了帮助行为,但主观上不明知,没有犯罪事实

无罪辩点7: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无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酌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犯罪时间较短、数额较小、侵权产品尚未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从犯,无前科,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无罪辩点2: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初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无罪辩点3:自首,侵权产品大部分未流入市场,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4:积极退赃、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5:犯罪数额刚刚超过追诉标准,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如实供述

无罪辩点6: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7:获利较小、从犯、如实供述

三、存疑不起诉

无罪辩点1: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已达到入罪标准;仍存在诸多疑点无法合理排除)无罪辩点2:涉案产品数量不清,无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无罪辩点3: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缺乏证据证明

无罪辩点4:受人指使参与犯罪活动,但未全称参与主要犯罪活动,经过一次补充侦查,未能查清其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无二次退侦的必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参与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追诉条件

无罪辩点5:实际侵权的品牌和数量不清

无罪辩点6:一次补充侦查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继续补充侦查的必要

无罪辩点7: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主观上明知

无罪辩点8:证明参与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9:已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未达到追诉标准,其他销售下线未查明,其他销售数额不清,因此其非法经营数额是否达到假冒商标罪的追诉标准不清

无罪辩点10:证据间无法印证,行为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能排除知假买假的可能,无法确定涉案价值

具体分述如下:

一、法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个人未参与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无犯罪事实

不起诉决定书:翠检诉刑不诉[2015]95号

要旨:薛某某未参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2: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实施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未获取相应利益

不起诉决定书:徐检诉刑不诉[2016]18号

要旨:山东**有限公司对于本公司经理张某某的上述行为并不知情,且未获取相应利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有限公司不起诉。

无罪辩点3: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

不起诉决定书:新牧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要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的假冒注册商品商标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4:数额未达犯罪追诉标准,没有犯罪事实

不起诉决定书:狮检公刑不诉[2015]203号

要旨: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额未达犯罪追诉标准,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狮检公刑不诉[2015]338号

要旨: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6:客观上虽然实施了帮助行为,但主观上不明知,没有犯罪事实

不起诉决定书:徐检诉刑不诉[2017]14号

要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生产的行为,但主观并不明知系假冒产品,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7: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无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海检公一刑不诉[2016]9号

要旨:**公司未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公开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其真实使用的“**”图文商标未经注册,**公司不享有专用权。曹某某身为**公司业务员,未经公司许可擅用公司名义订购、销售公司商品的行为确有不当,但其主观上没有假冒**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侵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二、酌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犯罪时间较短、数额较小、侵权产品尚未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从犯,无前科,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不起诉决定书:潮阳检诉刑不诉[2015]69号

要旨: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该工场原是玩具加工厂,后因生意状况不好才加工生产假冒索尼品牌的记忆卡进行销售,时间比较短,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数额较小,且生产的假冒记忆卡尚未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郑某某属雇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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