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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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
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1998〕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4.14
【实施日期】1998.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8〕56号1998年4月1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努力开创我省利用外资工作新局面,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起,对各市(地)和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集团、集团公司)实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1998年度协议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工作目标,以市(地)自定工作目标为基础,结合今年全省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全省利用外资工作总体目标进行确定(详见附件一)。
二、今年全省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逐个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和省级有关厅、局(总
公司、集团、集团公司)(详见附件二);今年没有具体项目要求的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集团、集团公司),要结合本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出招商引资项目,争取有一批重大项目与外商达成明确的合作意向。
三、省级各有关厅、局(总公司、集团、集团公司)要进一步重视利用外资工作。制定和完善行业利用外资规划,充分发挥信息、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支持各市(地)、县(市)、开发区和本行业企业开展招商引资,把行业优势和地方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利用外资取得更大实效。在支持、协调地方和企业招商引资的同时,今年省级各有关厅、局(总公司、集团、集团公司)都要积极、主动组织招商,帮助系统内企业与外商签订1个以上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项目(详见附件三)。
四、上述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列入省政府对各市(地)和各有关厅、局(总公司、集团、集团公司)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各市地工作目标的总量完成情况,列入省政府对省外经贸厅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省有关部门定期通报各市(地)和各有关厅、局(总公司、集团、集团公司)完成利用外资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年终进行考核。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市(地)和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集团、集团公司),以及在利用外资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市(地)、厅、局(总公司、集团、集团公司),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定。
二、1998年度全省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工作目标
三、1998年度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集团、集团公司)利用外资指导性工作目标
金额单位:万美元(新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