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山西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山西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山西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保障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监督检查,是指在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由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各业务管理机构相互之间交叉实施的对各自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及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财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政监督机构、人事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财政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承办。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财政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热点,按照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

于该类机构数的30%。

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商人事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会议制度。

内部监督检查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业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制定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反映内部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整改落实等事项。

内部监督检查专题会议的议题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定。

第六条内部监督检查的工作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对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对内部控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九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业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

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业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立“共同参与、统一协调、全程监督、规范管理”的财政内部监督格局要求,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检查组组长,负责具体实施对本部门内部其他业务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承担检查任务的业务管理机构人员为主,财政监督机构人员配合实施。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的原则抽调本部门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被检查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内部监督检查的资料收集报送、政策解释、协调预算单位等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检查的业务管理机构提供其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部门预算(含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等各项政策性文件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

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财政监督机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一般应于进点前 3 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 32 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检查组收集的与内部监督检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的规定,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十六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

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分管负责人。

第十七条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和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 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可行;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后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说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进行再次复核并形成最终审定报告,一并上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并向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提出建议,以《财政监督专报》形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内部有关职能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对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作用:(一)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结论,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人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三)财政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对业务管理机构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事项。

第二十六条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

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二十九条对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工作由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修订 一、总则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 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 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九、绩效考评 十、附则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釆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零基预算”的原则。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 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黑农改办〔2004〕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级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即村级资金的权属不变,县对村级附加及补助既得财力总量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三条村级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挪用和占用。 第四条村级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 第五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三统一”,即村级资金管理统一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自行组织的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村级资金的会计核算统一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村级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障资产保值增值。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名村民代表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参加民主理财小组。 第二章收支范围 第七条村级收入包括: (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二)经营收入; (三)发包及上缴收入; (四)耕地占用补偿费; (五)资产变价收入; (六)国家专项投资; (七)扶贫救济款; (八)“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九)其它收入。 第八条村级支出包括: (一)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村干部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支出; 2、五保户供养支出; 3、村办公经费支出。 (二)经营支出; (三)管理费; (四)福利费; (五)其它支出。 第三章管理职权 第九条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编制和汇总村级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决算;

财政部 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6月11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包括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均应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井经财政部门审议同意后,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

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支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财务支出方面的浪费、舞弊、腐败问题,根据旬办法[2008]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系统内全面推行经办人、会计(报帐员)、监审小组、单位负责人逐级签字审批的“一签三审”制度。 第三条财务监审小组人员组成:监审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外,单位实有人数不足3人的,可设一名监审人员。 第四条监审小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及具有财务 管理职能的股室主要负责人、会计(报帐员)等人员。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原则性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 (五)比较熟悉财务和会计业务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五条监审小组人员的产生: (一)财务支出监审小组,必须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实行 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当选监审小组成员赞成票须超过与会人员半数以上; (三)局机关监审小组人员由局召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 选举产生,局直各单位监审小组人员由各单位分别召开本单位全

体工作人员会议选举产生,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外,单位领导班子中应有1人进入监审小组。 第六条监审小组人员的任免:局机关及局直各单位监审人 员经选举产生后统一上报主管局,提交局务会审批后,由局下发正式任命文件,监审小组人员免职和调整须经本单位全体干部职 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并经局务会审批同意后,才能予以免职和调整。 第七条财务管理支出审批程序: (一)具体办理人员对所办理的业务在原始支出凭证上如实 注明办理的时间和用途并签名后送交单位会计(报帐员)。 (二)单位会计(报帐员)对支出项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步 审核,并填写《旬阳县财务支出审签单》。 (三)会计(报帐员)将《旬阳县财务支出审签单》连同初 审后的支出项目和原始凭证一起送交单位财务支出监审小组,监审小组依照有关规定逐项进行集体审核把关并由组长签名。 (四)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签名后由单位会计核销或由报帐员统一送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无异议后,予以核销。 第八条财务支出审批内容为单位的所有非工资性支出,包括接待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车辆、房屋等固定资产购置、维 修等各类支出。 第九条对存在问题的各类支出和原始凭证,财务支出监审小组有权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审批、招标、采购、备案等手续不全的财务支出,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适应公司现实发展阶段的管控需要,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和双向沟通;促进团队协作,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执行力和忠诚度;保护能绩平衡,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公司规范、高效、稳健、安全运营;通过关注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实现公司长期整体利益;根据公司考核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二、督查内容 内部督查分为工作督查和违规问题查处两部分。 工作督查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周期性经营计划和本周期经营分解保障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制度落实及工作纪律情况、团队协作及工作效率情况等。 违规问题查处内容包括:以职谋私,严重工作失职,被举报、投诉事件等。 三、时间周期 1、周督查; 2、月督查考核; 3、年终督查。 四、工作职责 1、公司成立由全体高层为成员、总经理任总督察的考核督察领导小组,负责对内部督查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日常督查结果应用和涉及重点督查事项、人员适任性督查、重大工作缺陷督查及恶性投诉案件查处等比较复杂的督查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2、公司考核督察领导小组下设督察室,负责考核督察工作的执行,暂由办

公室主任兼任督察室主任。 3、督查室的主要职责: 3.1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计划的执行情况; 3.2监督、检查公司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3 监督、检查公司工作纪律的日常遵守情况; 3.4监督、检查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异常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3.5向总督察提交督查计划,报告交办督查任务的完成情况; 3.6建立内部督查档案。 五、工作程序 1、上报工作保障计划: 各部门(岗位)工作人员按每周(周六下午4点前)、每月(28日前)、每季度(季末月28日前)、半年(半年末月25日前)、年终(12月20日前)的时间周期,将公司目标下达到本部门(岗位)的经营工作计划详细分解到本周期、并配以本周期保障计划,上报督查室。督查室及时督促收取、汇总报告各位副总经理、总经理,以备涉及计划协调会议召开时对照查询。 2、确认工作计划: 公司定期召开工作计划平衡、协调会议,根据上一周期计划完成情况、本周期工作重点要求和各部门(岗位)提报的工作保障计划内容,进行各部门(岗位) 计划的调整、确认。 工作计划内容必须具体到工作量(可量化)和工作时限(日期时间具体化)。 3、总结、述职: 各部门(岗位)人员每周六将本周工作总结书面报督查室,接受工作检查与督

县财务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县财务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9〕1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脱贫攻坚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挂牌督战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财农〔2020〕4号)和《金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金财〔2020〕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下面是第1文档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县财务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方案 1、指点思想 深入贯彻____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上的重要唆使和在109届中央纪委4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确保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到实处,按时打赢脱贫攻坚战,顺利实现第1个百年奋斗目标。 2、检查的计划安排 (1)检查对象安排。通过双随机系统抽取2019年未接受财政监督检查的乡镇、单位。 (2)检查计划。先抽取1个乡镇、1个县直单位进行检查,同步抽取检查人员组成2个检查组。以后根据工作实际,抽取后续批次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3、检查时限 2018年至2019年两年。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可以追溯到之前年度或延伸至2020年。 4、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监督检查重点针对会计信息质量(含村财乡代管)、内部控制

建设、财务管理和财政扶贫政策落实、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疫情防控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1)财政管理规范化、内控建设、财务管理检查 1.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会计管理、会计档案等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2.预算编制、预算履行、预决算调剂和决算等管理情况;预决算公然情况、3公经费使用公然情况; 3.国库集中收付、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4.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履行情况; 5.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等情况; 6.疫情防控资金、物质管理使用情况; 7.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8.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履行情况; 9.来往资金管理情况; 10.8项规定与厉行节俭相干规定、财经纪律及各项财政管理制度履行情况; 11.2019年实行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情况(是不是申报?目标设置是不是具有公道性、科学性、关联性?是不是依照要求进行绩效自评?); 12.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级巡查巡查等监督检查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13.其他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 (2)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 1.项目实行是不是按程序进行。即是不是有立项批复文件、实行方案(调剂方案)批复、采购程序资料(不实行公然采购的提供贫

某县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县企业科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县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与本级财政安排拨付的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与本级安排的对企业的各类奖励资金、补助资金、贴息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一)外经贸政策资金,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补助资金、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资金、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技术出口贴息、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口贴息资金、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境外经贸合作区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和优势产能境外转移项目扶持资金、西部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资金、开发区重大项目奖励资金 (二)支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包括支持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资金、支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资金、支持企业安全生产资金。 (三)财源建设资金,包括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专项资金、新能源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扶持引导资金。 (四)其他有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出依据是上级专项资金文件,**县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合理配置、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安排,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使用原则,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一)企业必须按政策规定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项目必需的资料。 企业按政策规定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真实完整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企业应按规定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相关经济鉴证中介机构进行特定事项的经济鉴证,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投资及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并对审核依据以及审核程序予以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工作要求提供其他的有关材料。 (二)企业对取得的专项资金应加强管理。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标准,对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进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工作职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相关程序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一)专项资金审核拨付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包括扶持金额、支持方向),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进度及时拨付兑现。 (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 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内部控制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内部控制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16]16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制定我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明确规定:内部控制是单位对经济活动的控制,是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一)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是我单位履行职能、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为做到自我约束和规范,我们的控制目标为: 1.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采取必要的措施合理保证预算收支等各类经济活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各项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加强资产管理,做到资产实物与财务情况相吻合,合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可靠。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客观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预算管理,为完成各项财政任务提供资金保障,合理分配各项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在我单位内部逐步完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立的机制,发挥制度和流程的控制作用,有效预防腐败。 (二)实施范围 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范围包括:本单位。 要充分利用已经开展的科学化、精细化梳理工作和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等已有成果,结合本次内控工作的具体要求,追踪资金的具体流向,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实施原则 在我单位制定实施内部控制的各项目标时,应当做到: 1.对单位预算收支的全过程进行控制,资金走到哪里,内控跟踪到哪里。 2.突出重点,监控一般,对关键控制点和关键岗位要特别加以防范。 3.要相互牵制和制衡,各项收支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三个环节要相互分离,各环节的不相容岗位和人员要相互分离。 4.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要行得通、做得到、管得住、用得好、可持续。 (四)工作任务 1.梳理并完善经济业务流程。全面梳理并完善预算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6大经济业务流程,同时明确各项经济业务流程中涉及到的部门、岗

2021年财政监督工作意见

2021年财政监督工作意见 2021年,我县财政监督工作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省、市、县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全县财政工作中心,健全财政监督法制机制,强化收入、支出、会计和内部监督,不断提升财政监督工作水平,促进全县财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注重机制建设,完善财政“大监督”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监督办法》、《县财政局关于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推进“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财政“大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积极创新财政监督方法,努力做到财政日常监督不间断、财政专项监督常态化。 一是完善财政“大监督”制度。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继续推进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充分利用财政监督成果,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修订完善制度,进一步优化财政监督流程,完善复核审理程序,不断深化财政“大监督”机制。 二是规范各项检查程序。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局机关各科室要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按《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工作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规则、程序及时开展检查工作,相关检查资料完善、立卷归档工

作要严格按《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做好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检查处理、处罚决定的跟踪督查和落实工作,做到“统一扎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四统一。 三是明确监督检查重点。把预算管理监督、财政收支监督作为财政监督的重点和关键予以安排,继续加大对“三农”、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重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重点检查和长效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服务和反馈功能,采取通报、公示、召开情况通报会、联席会等方式,促进检查成果的利用,提高社会对财政监督的认知度。 二、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开展各项监督检查 一是开展部门预算检查。围绕预算编制与执行,针对预算管理的薄弱环节,认真开展部门预算编制抽查和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保障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以及预算执行的准确性,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各业务科室对财务管理归口管理单位预算执行检查覆盖面要达100%。 二是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大对关系社会发展和民生利益的重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乡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围协同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行政区划对本级行政区域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围的财政监督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围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可以直接实施监督。 除涉及国家的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外,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财政部门委托检查的,应当签订财政检查委托协议书。 第五条财政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职权与责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 (三)本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四)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七)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坚定财政“大监督”理念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全省财政监督工作会议交流材料 坚定财政“大监督”理念 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赣榆县财政局 近年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厅监督局和市局监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赣榆县财政监督检查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准确把握监督方向,实施有效监督,全力打造财政“大监督”理念,确立财政监督地位,突出财政监督职能,树立财政监督权威,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绩效。 一、坚定理念,完善财政“大监督”机制 随着财政收入的日益增长,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为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省厅关于建立财政“大监督”机制的要求,我局提出了“人人都是财政资金监督员”的口号,确立了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控制、全部关联的财政“大监督”理念。以财政“大监督”理念为牵引,扩大监督检查的广度,拓展监督检查的深度,促进财政监督与财政预算、执行紧密融合,在总结机制建设推进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提升监督层次,使财政监督进一步为财政管理服务、为完善财政政策服务、为

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服务。 为保证“大监督”的理念贯彻到工作中,落实在行动上,我局在监督机制建设上下功夫,在提升监督水平上做文章。一是建立大监督工作制度,实现监督检查统筹规划。认真学习领会省厅关于建立财政大监督机制的要求,学习借鉴兄弟市县的先进经验,结合赣榆财政监督工作实际,2010年,我们制定了《赣榆县财政局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办法》、《赣榆县财政局财政检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赣榆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赣榆县财政局财政检查聘用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又制定了《赣榆县财政局部门预算综合检查操作规程》,从制度上初步搭建起我县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的框架,并在具体工作中逐步完善,充分发挥专职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作用,积极主动为局属单位和业务科室开展各项监督检查提供全方位保障。二是督促检查项目正常实施,确保监督职能有效发挥。及时了解局各业务科室、财政所及直属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情况,主动沟通,督促指导,通过查前上门培训辅导、查中派员全程参与、查后提供政策指导、检查成果共享利用等,协助局属单位和业务科室加强对检查质量风险的控制,确保监督检查的效果,财政“大监督”机制的雏形已初步形成。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集团公司内部监督方案 -

集团公司内部监督方案 依据开发区着力推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死角的“大监督”体系建设要求,切实发挥监督在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办事效率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营造能干事、肯干事、不出事的良好氛围,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集团公司内部监督方案如下: 一、单位层面内部监督 (一)内部监督对象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二)监督评估 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保障集团员工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情况;廉洁自律和廉政建设情况。 (三)监督措施 抓好监察监督,规范公务行为;抓好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能;抓好社会监督,突出阳光治理;抓好舆论监督,动态关注舆情;抓好内部监督,强化主体责任。 (四)信息管理监督 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记录经济活动信息,加强信息分析和汇总。 (五)监督与评价 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监督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建立健全适应开发区当前实际情况的监督工作机制,重点指导各部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各环节的制度约束,完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大监督”体系的整体合力。 (六)各部门工作职能与岗位职责 1. 人事行政部

1.1 协助董事长、总经理及集团员工做好集团内部及对外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集团0A系统的管理、相关文件的上传下达、文件批转。 1.2 负责集团会务安排、会议通知、活动接待及相关文字工作。 1.3 负责集团招聘工作、劳动关系管理、绩效管理。 1.4 负责集团人员薪酬、社保、公积金、工会福利管理以及人员考核、考勤相关工作。 1.5 负责集团日常费用报销,主要包括饭卡、商务接待、用餐券的月度报销、员工公务出差报销、办公用品采购报销、工会福利报销等。 1.6 负责集团后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发放、员工用餐管理、办公设施、设备管理等。 1.7 负责集团固定资产的盘点与管理、档案管理、集团及下级子公司印章使用管理。 1.8 负责集团党建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 1.9 配合上级领导以及公司员工的其他工作。 2.企业发展部 2.1 根据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战略,收集分析市场动态,进行战略研究,拟定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 2.2 负责重大投资项目洽谈、评审,负责对外项目投资的跟踪与监管,并提出具体建议。 2.3 负责集团战略性投资、资本运作、并购重组等研究、战略实施考察及监管。 2.4 对接集团项目地块招拍挂工作,跟踪与监管项目开发工作。 2.5 负责经开区国资办委托管理及集团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物业管理、资产维修、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等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6 负责集团品牌建设及对外形象维护工作。 3.成本管理部 3.1 预算管理:积极参于财管局的标底编制工作。在平行编标对标阶段,提出工程项目标底编制建议,并及时对编标答疑事宜进行回复。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讲义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第一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概述 地位:《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是《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一、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意义 (一)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需要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强化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加大对XX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明确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会计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使《会计法》的这些原则规定得以具体落实,需要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X围、形式、方法以及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二)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威的需要 1.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 2.区分: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与税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 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以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为监督对象。 3.《会计法》赋予了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但落实具体需要《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三)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会计工作的需要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行政处罚程序及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目的是明确执法程序,保证财政部门规X执法,加强依法行政建设。 二、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依据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X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立法宗旨 1.规X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 (1)财政部门必须履行会计监督的法定职责,不能“不作为”; (2)必须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不能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 行政权力包括检查权和处罚权,它是国家强制力。被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履行相关的义务,被检查当事人接受检查并配合检查提供有关会计资料的义务,XX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的义务和在规定期限内改正XX会计行为的义务。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财政部门有效惩治XX会计行为,维护会计秩序,就是保护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作为财政部门执法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主要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寻求法律救济权,要求赔偿权。 (二)法律依据 1.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X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

财政检查流程

财政检查操作流程 为了规范我所接受的财政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流程。 一:及时了解各级财政的财政检查计划及财政部门的检查选案:检查计划是财政检查在规划阶段对监督检查业务所作的概括性规划。其主要内容:(一)财政监督的指导思想和检查工作目的; (二)检查对象和具体内容; (三)检查方式; (四)检查时间; (五)检查工作要求。 财政检查选案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选案。 日常检查选案。年初,财政部门本级各业务部门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提出拟查对象,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据此进行汇总、分析、平衡,拟定检查计划,报财政部门领导批准。 专项检查选案。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本级的工作安排,按照指定的项目、区域、行业、系统和对象,结合业务部门在年初选案意见征询中所提出的工作要求,编制财政检查计划,报财政部门领导批准。 专案检查选案。对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异地信函协查案件等,根据财政部门领导的批示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计划。 二:财政检查的实施 (一)、成立财政检查组:承接业务后,公司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检查人员由公司各部门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财政检查人员应当遵守检查工作纪律: 1、财政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2、财政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能泄漏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与被检查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财政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3、财政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益关系的; (3)、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 (三)、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财政检查工作方案是在检查工作计划基础上,检查组按被查单位或项目来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 1、被查单位名称和检查项目名称; 2、检查组组长、其他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3、检查方式:调账检查或就地检查; 4、检查的目标、范围和内容; 5、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止时间; 6、工作重点和要求; 7、相关法规依据和被查单位基本情况。

财政部管理管理办法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

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

合资公司财务监控管理制度

用心整理可以编辑的word文档 合资公司财务监控管理制度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合资公司财务监控管理制度 1、资产管理方面 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分别由专设职能部门管理负责,责任到人,各项资产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核算处理。 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布局合理、厂房宽敞通风,厂区绿化很好,如公园一般,生产设备实现全自动化,各种产品的配方经调试确定后有电脑自动控制进行供料、搅拌、生产、装运等工作。机器设备定期维修、保养较好。公司在购置固定资产时的内部控制手续非常健全,均有购置申请书,公司负责人批示,完税证明单,到货验收单(验收人员签字)和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据。 公司对存货管理较为严格,库房中存货码放整齐,不同种类的存货用不同颜色包装袋分开摆放,很容易进行识别,各类存活均挂有标牌,在标牌上面明确列示存货规格、型号、出入库时间,并有领料人、送料人、库管人员签字确责。 公司每月对各项资产进行清盘,每月均统计出暂停用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清单,进行调整安排。存货每月进行盘点,盘盈亏率很小。 2、生产销售方面 公司从采购原料、原料验收入库到材料出库、生产成品再到销售结转成本、确认收入各环节控制体系均较为完善。 材料采购需填制"采购申请单",列明采购原料名称、供应商名称、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地点、付款形式、运输方式、在途天数、订货到达日期、包装袋处理等详细采购计划。此单据需采购员、采购经理签字,交由品管部、财会部会签、最后总经理签字确认。 采购原料入库需填制"原料收货报告",此报告由采购部对原料名称、合同号、运输单位、包装袋处理等进行签字确认。然后由地磅员对过磅时间、重量、运输车号、皮重、毛重等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由化验室对原料进行化验确认原料品质,提出化验意见并进行签字确认。由工厂仓库对收货净重、存放位置、入库件数进行签字确认,再由采购部综合上述情况对付款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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