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务外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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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儿童医院财务外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医院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医院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医院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医院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外部监督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在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外部监督层次,将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保持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配套协调一致,为确保会计监督的有效性奠定科学的基础。

第二章强化医院财务的外部监督体系

第四条加强对医院财务的社会审计监督。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对医院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合理性,做出真实、公允的评价,并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同时注册会计师利用专业知识及时发现并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从而规避风险,提升医院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加强对医院财务的政府监督。医院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医院财务的外部监督。

第六条财政、审计、物价、发改委等政府其他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能与权限不定期地对医院的财政资金使用、预算执行、医疗收费等方面进行检查与监督。

(一)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二)医院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三)医院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七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医院进行领导离任审计、资产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对医院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医院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三章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制度

第八条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工具,具有公共权力机构的某些特征,有监督报道权及信息传递权。通过新闻媒体监管,使医院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暴露在大众监督之下。

第九条医院主动接受社会与百姓的监督。邀请社会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患儿家属代表等院外人士对医院医院医疗收费、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医院的监督,

以提高医院经营行为的公正性、透明度。

第四章加强医院财务的法制监督。

第十条医院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

第十一条医院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市儿童医院。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儿童医院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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