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绿色客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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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指定付款账号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如下:
户 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账 号:
3.2.2 结算周期:具体如下,以勾选方式确定(按自然日计算)。
□次日结;□周结;□半月结;□月结
在甲方收到乙方发送的《邮政方邮费确认函》(附件二)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未向乙方确认的,则
5.1.3 邮件发生延误的(以乙方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免除本次邮费(不含包装箱、单式、 保价费等附加费用)。一票多件邮件单件邮费按总邮费/总件数计算。一票多件邮件按整票集齐投递预约导 致整票延误的,其中可按正常时限到达部分不予承担延误赔偿责任,只承担未按时限到达部分邮件的赔偿。
5.2 国际及台港澳特快专递邮件补偿: 5.2.1 国际及台港澳特快专递邮件的补偿:对丢失、完全损毁的信函、文件资料类邮件,每件的补偿 金额为¥400 元,对丢失、完全损毁的物品类邮件,应按详情单上寄件人申报的实际价值补偿(未申报价 值的按每件¥400 元予以赔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下述计算公式计算出的数额:500 元/件+60 元/千 克*W(元人民币),W 为用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 1 千克。对于内件部分丢失或部 分损毁的物品类快件,将按实际损失予以补偿,但最高不超过前述公式计算出的最高补偿额。 5.2.3 邮件发生延误(以乙方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的退回本次邮费的 50%(不含包装箱、单 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 5.2.4 邮件发生丢失、损毁,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询费。 5.2.5 国际 e 邮宝业务不办理邮件查询、赔偿。 5.3 交寄物实际价值是指其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 其他或间接价值,或特殊的商业价值。 第六条 免责条款 6.1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邮件丢失、邮件内容短少、毁损,或邮件寄送时限超出乙方承诺时限标准的, 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保价邮件除外);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 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 收时未提出异议的;收件人已按规定手续签收的;因甲方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 失或延误的;因甲方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甲方自寄件之日起至 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国际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由于邮件内 件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邮件损失的;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的其他 损失或间接损失;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
4.1.3甲方对交寄的邮件应采用适于运输的足以保护邮件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4.1.4如遇有大批量邮件交寄,应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好收寄准备。 4.1.5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及时结算交寄邮件的所有费用,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不 得以理赔、指标考评等理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从所欠费用中扣除。 4.1.6甲方需要采取合理措施使乙方免于遭受邮件收件人(或相对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或诉讼风险。 如因收件人向乙方索赔或提起诉讼造成乙方损失的,对于超出本合同约定赔偿标准的部分,由甲方对乙方 予以补偿。 4.2乙方权利义务 4.2.1乙方保证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提供本合同所述的服务,并签署本合同。 4.2.2 乙方应按时提供上门揽收邮政特快专递(EMS)邮件服务和其他服务。遇特殊情况,乙方人员不 能按时赶到甲方处提供上门揽收服务的,乙方人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4.2.3 乙方有权依法对甲方交寄的邮件进行验视,如属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禁止 寄递的邮件,或甲方拒绝验视的,乙方有权拒绝收寄。如邮件由甲方自封,甲方应保证遵守国家禁限寄的 规定,乙方有权对自封邮件进行抽查。 4.2.4因甲方寄递违法或违禁物品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由甲方负责赔 偿。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限寄的邮件的寄递,由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部门规 定办理。 4.2.5乙方应确保甲方交寄的邮件及时处理发出,不得延误。 4.2.6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按时提供每周期的邮费明细清单。 4.2.7乙方负责提供免费的邮件查询及业务咨询服务。 第五条 邮件损失赔偿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邮件丢失、短少、毁损或延误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5.1 国内标准快递、国内快递包裹邮件赔偿:
2.7 寄递物限价及保价服务:甲方单票交寄物的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伍万元,乙方无审核甲方交寄邮 件实际价值(或声明价值)的能力和义务。甲方可视自身情况,选择是否为所交寄的邮件进行保价。对于 贵重物品,建议甲方进行保价。每件邮件的最低保价费为¥1 元。
2.7.1 国内快递保价费按照保价金额的 0.5%(标准快递)、1%(国内快递包裹)收取。保价金额最高 限额为国内标准快递单票 5 万元,国内快递包裹单票 2 万元。
(http://www.ems.com.cn/serviceguide/zifeichaxun/zi_fei_biao_zhun.html),如遇中国邮政统一调 整资费标准,合同资费标准相应调整。
3.1.2 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满足快递运输需求的包装服务,乙方同时按规定价格向甲方提供邮政专用封
装用品。 3.1.3 邮件计泡是指取邮件体积重量和实际重量中的较大者,作为计费重量,再按照资费标准计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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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如因短期内业务量剧增、成本大幅增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乙方采取限制寄递、调整产品、调 整资费或停止收寄等措施,乙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上述因素消失后,乙方按照本合同条款正常 提供服务。
第三条 价格及结算
3.1 价格 3.1.1 甲 方 接 受 乙 方 对 外 公 开 发 布 的 各 项 “ 邮 政 速 递 资 费 标 准 ” 的 规 定
6
5.1.1 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声明 价值比例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价金额。一票多件邮件声明价值按(总声明价值/总件数)计算。
5.1.2 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邮费(不含包装箱、单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3 倍 赔偿。一票多件邮件单件邮费按(总邮费/总件数)计算。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分公司愿意作为甲方在中国境内的快递服务供应商,
并为其提供上述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上述服务及相关附加服务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 )国内标准快递;( )国际标准快递;( )国际 E 系列产品;( )国际非邮业务; ( )国际普通包裹;( )国内快递包裹;( )代收货款业务; ( )收件人付费业务;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2.2 上门揽收:根据双方约定,乙方委派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上门揽收邮件,邮件寄递范围为中国大
2.5“门到门”投递服务:乙方将自甲方揽收的邮件投递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由甲方指定的收件人 (收件人本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在详情单上签收。
2.6 查询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邮件状态查询服务,具体方式为:①甲方可拨打 11183,查询邮件状 态;②甲方可登陆 www.ems.com.cn,查询邮件状态;③微信客户端(ems-cnpl)查询,查询邮件状态;④ 手机 APP,查询邮件状态。国内邮政特快专递(EMS)邮件查询期限为自邮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内。国际邮政 特快专递(EMS)邮件查询期限为自邮件交寄之日起六个月内。国际包裹邮件的查询期限为自邮件交寄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3.3.3 甲方承诺的支付方式若发生银行空头退票,乙方除核收延迟履行违约金外,有权终止本合同, 并向甲方追索违约金和相关邮件费用。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4.1甲方权利义务 4.1.1甲方依法享有交寄邮件和使用邮政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
含税价格。
3.3 异常情况处理标准
3.3.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与期限向乙方支付邮费等相关费用,否则每超过一日,甲方应按所 欠费用的 1%支付违约金;欠费期达到 7 日的,从第 8 日起甲方再交寄的邮件必须采用现结方式结算。待结 清所欠邮费及违约金后,恢复原有结算方式。
3.3.2 甲方超过 30 日仍未结付邮费的,乙方除核收违约金外,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追索违约金 和相关邮件费用。同时,乙方有权留置甲方交寄的邮件,留置期限为 3 个月(自寄件之日起计算)。期限 届满,甲方仍未付清费用的,乙方有权依法对邮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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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4.1.2甲方对交寄的物品的名称和性质应如实予以说明,按规定将交寄的物品的名称标注在邮政业务
单式上,并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做好验视内件的工作。对于无法辨别性质的物品,甲方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 的证明后方可交寄。甲方应准确、全面地填写邮政业务单式的各项内容。由于甲方对于交寄的物品的名称 和性质说明不实,或违反邮政禁限寄规定和海关监管办法,造成自身和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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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甲方对乙方《确认函》上面的数据予以确认。
3.2.3 结算发票类型:
□非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国内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 6%);国际业务、港澳台业务:增值税普通
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信息:
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电话(
);
开户行:(
);
账号:(
);
3.2.4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2.5 结算:乙方应于每一结算周期结束起三日内将邮费及其他费用进行统计核算,制成报表后交甲
方。甲方应于接到报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足额缴付。乙方应按实收金额开具发票。发票的出票人为乙
方上级单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乙方所提供的报价以及合同签订的价格为
电话:
EMAIL:
传真:
乙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注册地址:
分公司
联系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网址:www.ems.com.cn
传真: EMAIL:
鉴于:
甲方自愿选择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分公司为其提供快递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国际、国内标准快递、国内快递包裹等服务;及与上述服务相关的附加服务。
B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SW0005001
合同编号:DZWBJ
客户存
【
】
与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分公司】
快递服务合同
签订地点: 北京市
签订日期:
年
区 月日
1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
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个人用户填写):
联系地址: 取件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网址:
陆地区/港澳台地区及国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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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指定人员:甲方以《授权书》(附件一)的形式指定其履行本合同的人员,负责甲方邮件的交寄、 邮费结算及与之有关的事宜。指定人员变更的,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2.4 寄递物品:甲方所交寄的邮件仅限于本单位寄递的物品。如发现合同以外第三方邮件挂靠、搭载 寄递,乙方有权立即取消甲方协议客户相关政策,并停止合作。
收邮费。邮件体积重量计算公式为:邮件体积重量(kg)=长(cm)X 宽(cm)X 高(cm)/计泡比。邮件的长、 宽、高,按邮件外包装自然外廓的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
3.2 结算方式及周期 3.2.1 结费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支付。甲方以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邮费等各项费用, □支票;□银行转账;□现金(以勾选方式确定)。
2.7.2 国际及台港澳邮件无保价。国际 e 邮宝业务不提供邮件查询、保险申请服务,不办理赔偿。 2.8 时限服务:乙方为甲方交寄的邮件,提供准确、及时的运递服务。乙方遵循的时限标准为其官方 网站 www.ems.com.cn 对外公布的时限标准。 2.9 电子签名:乙方邮件投递过程中如使用 PDA 电子签名方式签收的,电子签名可作为妥投依据,与 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0 收件人付费业务:如甲方使用“收件人付费业务”,当收件人拒付邮资和/或拒收邮件时或由于甲 方自身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时,甲方承诺由甲方(即寄件人)无条件承担该邮件的邮资及相关费用。结算 时间按照本合同中的结算周期和结算方式执行。“收件人付费业务”的收费发票由投递部门开具,开具金 额必须与“收件人应付费用”金额一致。由于“收件人付费业务”的特殊性,该业务不承诺投递时限,不 提供开箱验货。收件人付费业务的资费、赔偿标准与国内标准 EMS 的相关标准一致,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约 定。赔偿款项的收款人与邮费的承担者一致。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如下:
户 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账 号:
3.2.2 结算周期:具体如下,以勾选方式确定(按自然日计算)。
□次日结;□周结;□半月结;□月结
在甲方收到乙方发送的《邮政方邮费确认函》(附件二)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未向乙方确认的,则
5.1.3 邮件发生延误的(以乙方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免除本次邮费(不含包装箱、单式、 保价费等附加费用)。一票多件邮件单件邮费按总邮费/总件数计算。一票多件邮件按整票集齐投递预约导 致整票延误的,其中可按正常时限到达部分不予承担延误赔偿责任,只承担未按时限到达部分邮件的赔偿。
5.2 国际及台港澳特快专递邮件补偿: 5.2.1 国际及台港澳特快专递邮件的补偿:对丢失、完全损毁的信函、文件资料类邮件,每件的补偿 金额为¥400 元,对丢失、完全损毁的物品类邮件,应按详情单上寄件人申报的实际价值补偿(未申报价 值的按每件¥400 元予以赔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下述计算公式计算出的数额:500 元/件+60 元/千 克*W(元人民币),W 为用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 1 千克。对于内件部分丢失或部 分损毁的物品类快件,将按实际损失予以补偿,但最高不超过前述公式计算出的最高补偿额。 5.2.3 邮件发生延误(以乙方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的退回本次邮费的 50%(不含包装箱、单 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 5.2.4 邮件发生丢失、损毁,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询费。 5.2.5 国际 e 邮宝业务不办理邮件查询、赔偿。 5.3 交寄物实际价值是指其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 其他或间接价值,或特殊的商业价值。 第六条 免责条款 6.1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邮件丢失、邮件内容短少、毁损,或邮件寄送时限超出乙方承诺时限标准的, 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保价邮件除外);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 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 收时未提出异议的;收件人已按规定手续签收的;因甲方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 失或延误的;因甲方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甲方自寄件之日起至 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国际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由于邮件内 件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邮件损失的;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的其他 损失或间接损失;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
4.1.3甲方对交寄的邮件应采用适于运输的足以保护邮件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4.1.4如遇有大批量邮件交寄,应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好收寄准备。 4.1.5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及时结算交寄邮件的所有费用,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不 得以理赔、指标考评等理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从所欠费用中扣除。 4.1.6甲方需要采取合理措施使乙方免于遭受邮件收件人(或相对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或诉讼风险。 如因收件人向乙方索赔或提起诉讼造成乙方损失的,对于超出本合同约定赔偿标准的部分,由甲方对乙方 予以补偿。 4.2乙方权利义务 4.2.1乙方保证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提供本合同所述的服务,并签署本合同。 4.2.2 乙方应按时提供上门揽收邮政特快专递(EMS)邮件服务和其他服务。遇特殊情况,乙方人员不 能按时赶到甲方处提供上门揽收服务的,乙方人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 4.2.3 乙方有权依法对甲方交寄的邮件进行验视,如属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禁止 寄递的邮件,或甲方拒绝验视的,乙方有权拒绝收寄。如邮件由甲方自封,甲方应保证遵守国家禁限寄的 规定,乙方有权对自封邮件进行抽查。 4.2.4因甲方寄递违法或违禁物品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由甲方负责赔 偿。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限寄的邮件的寄递,由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部门规 定办理。 4.2.5乙方应确保甲方交寄的邮件及时处理发出,不得延误。 4.2.6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按时提供每周期的邮费明细清单。 4.2.7乙方负责提供免费的邮件查询及业务咨询服务。 第五条 邮件损失赔偿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邮件丢失、短少、毁损或延误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5.1 国内标准快递、国内快递包裹邮件赔偿:
2.7 寄递物限价及保价服务:甲方单票交寄物的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伍万元,乙方无审核甲方交寄邮 件实际价值(或声明价值)的能力和义务。甲方可视自身情况,选择是否为所交寄的邮件进行保价。对于 贵重物品,建议甲方进行保价。每件邮件的最低保价费为¥1 元。
2.7.1 国内快递保价费按照保价金额的 0.5%(标准快递)、1%(国内快递包裹)收取。保价金额最高 限额为国内标准快递单票 5 万元,国内快递包裹单票 2 万元。
(http://www.ems.com.cn/serviceguide/zifeichaxun/zi_fei_biao_zhun.html),如遇中国邮政统一调 整资费标准,合同资费标准相应调整。
3.1.2 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满足快递运输需求的包装服务,乙方同时按规定价格向甲方提供邮政专用封
装用品。 3.1.3 邮件计泡是指取邮件体积重量和实际重量中的较大者,作为计费重量,再按照资费标准计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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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如因短期内业务量剧增、成本大幅增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乙方采取限制寄递、调整产品、调 整资费或停止收寄等措施,乙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上述因素消失后,乙方按照本合同条款正常 提供服务。
第三条 价格及结算
3.1 价格 3.1.1 甲 方 接 受 乙 方 对 外 公 开 发 布 的 各 项 “ 邮 政 速 递 资 费 标 准 ” 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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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声明 价值比例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价金额。一票多件邮件声明价值按(总声明价值/总件数)计算。
5.1.2 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邮费(不含包装箱、单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3 倍 赔偿。一票多件邮件单件邮费按(总邮费/总件数)计算。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分公司愿意作为甲方在中国境内的快递服务供应商,
并为其提供上述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上述服务及相关附加服务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 )国内标准快递;( )国际标准快递;( )国际 E 系列产品;( )国际非邮业务; ( )国际普通包裹;( )国内快递包裹;( )代收货款业务; ( )收件人付费业务;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2.2 上门揽收:根据双方约定,乙方委派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上门揽收邮件,邮件寄递范围为中国大
2.5“门到门”投递服务:乙方将自甲方揽收的邮件投递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由甲方指定的收件人 (收件人本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在详情单上签收。
2.6 查询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邮件状态查询服务,具体方式为:①甲方可拨打 11183,查询邮件状 态;②甲方可登陆 www.ems.com.cn,查询邮件状态;③微信客户端(ems-cnpl)查询,查询邮件状态;④ 手机 APP,查询邮件状态。国内邮政特快专递(EMS)邮件查询期限为自邮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内。国际邮政 特快专递(EMS)邮件查询期限为自邮件交寄之日起六个月内。国际包裹邮件的查询期限为自邮件交寄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3.3.3 甲方承诺的支付方式若发生银行空头退票,乙方除核收延迟履行违约金外,有权终止本合同, 并向甲方追索违约金和相关邮件费用。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4.1甲方权利义务 4.1.1甲方依法享有交寄邮件和使用邮政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
含税价格。
3.3 异常情况处理标准
3.3.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与期限向乙方支付邮费等相关费用,否则每超过一日,甲方应按所 欠费用的 1%支付违约金;欠费期达到 7 日的,从第 8 日起甲方再交寄的邮件必须采用现结方式结算。待结 清所欠邮费及违约金后,恢复原有结算方式。
3.3.2 甲方超过 30 日仍未结付邮费的,乙方除核收违约金外,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追索违约金 和相关邮件费用。同时,乙方有权留置甲方交寄的邮件,留置期限为 3 个月(自寄件之日起计算)。期限 届满,甲方仍未付清费用的,乙方有权依法对邮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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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4.1.2甲方对交寄的物品的名称和性质应如实予以说明,按规定将交寄的物品的名称标注在邮政业务
单式上,并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做好验视内件的工作。对于无法辨别性质的物品,甲方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 的证明后方可交寄。甲方应准确、全面地填写邮政业务单式的各项内容。由于甲方对于交寄的物品的名称 和性质说明不实,或违反邮政禁限寄规定和海关监管办法,造成自身和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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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甲方对乙方《确认函》上面的数据予以确认。
3.2.3 结算发票类型:
□非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国内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 6%);国际业务、港澳台业务:增值税普通
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信息:
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电话(
);
开户行:(
);
账号:(
);
3.2.4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2.5 结算:乙方应于每一结算周期结束起三日内将邮费及其他费用进行统计核算,制成报表后交甲
方。甲方应于接到报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足额缴付。乙方应按实收金额开具发票。发票的出票人为乙
方上级单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乙方所提供的报价以及合同签订的价格为
电话:
EMAIL:
传真:
乙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注册地址:
分公司
联系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网址:www.ems.com.cn
传真: EMAIL:
鉴于:
甲方自愿选择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分公司为其提供快递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国际、国内标准快递、国内快递包裹等服务;及与上述服务相关的附加服务。
B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SW0005001
合同编号:DZWBJ
客户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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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分公司】
快递服务合同
签订地点: 北京市
签订日期:
年
区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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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
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个人用户填写):
联系地址: 取件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网址:
陆地区/港澳台地区及国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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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指定人员:甲方以《授权书》(附件一)的形式指定其履行本合同的人员,负责甲方邮件的交寄、 邮费结算及与之有关的事宜。指定人员变更的,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2.4 寄递物品:甲方所交寄的邮件仅限于本单位寄递的物品。如发现合同以外第三方邮件挂靠、搭载 寄递,乙方有权立即取消甲方协议客户相关政策,并停止合作。
收邮费。邮件体积重量计算公式为:邮件体积重量(kg)=长(cm)X 宽(cm)X 高(cm)/计泡比。邮件的长、 宽、高,按邮件外包装自然外廓的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
3.2 结算方式及周期 3.2.1 结费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支付。甲方以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邮费等各项费用, □支票;□银行转账;□现金(以勾选方式确定)。
2.7.2 国际及台港澳邮件无保价。国际 e 邮宝业务不提供邮件查询、保险申请服务,不办理赔偿。 2.8 时限服务:乙方为甲方交寄的邮件,提供准确、及时的运递服务。乙方遵循的时限标准为其官方 网站 www.ems.com.cn 对外公布的时限标准。 2.9 电子签名:乙方邮件投递过程中如使用 PDA 电子签名方式签收的,电子签名可作为妥投依据,与 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0 收件人付费业务:如甲方使用“收件人付费业务”,当收件人拒付邮资和/或拒收邮件时或由于甲 方自身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时,甲方承诺由甲方(即寄件人)无条件承担该邮件的邮资及相关费用。结算 时间按照本合同中的结算周期和结算方式执行。“收件人付费业务”的收费发票由投递部门开具,开具金 额必须与“收件人应付费用”金额一致。由于“收件人付费业务”的特殊性,该业务不承诺投递时限,不 提供开箱验货。收件人付费业务的资费、赔偿标准与国内标准 EMS 的相关标准一致,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约 定。赔偿款项的收款人与邮费的承担者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