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任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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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任务管理制度(试运行)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临时性工作执行贯彻力度,保障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实现集团经营管理目标,提高各管理服务中心、各大区、各公司、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效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任务定义:上级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临时性工作或日常工作中可以量化的工作,下达成为具有完成时限、责任人、验收指标的指令性工作任务。

第三条任务来源类型:

一、集团、公司、部门会议形成的具体工作任务;

二、总经理及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在各种文件中的批示与意见所对应下级员工的任务;

三、总经理及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口头形式向下级员工布置的工作任务;

四、总经理布置总经办通知对应责任部门的工作任务;

五、总经办根据分管工作实施进度下发的任务;

六、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其他部门配合完成的跨部门任务;

七、总经理及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现场办公下达的任务;

八、总经理指定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完成的大型任务。

第四条任务责任人完成任务的时限及质量将作为任务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条任务管理归口部门为下达任务的部门。

第六条总经办负责制定对应考核细则,不断补充完善、以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

第七条总经办建立任务记录台账,负责任务执行情况的记录与分析。

第八条任务的下达人应充分考虑任务实现的可行性。

第九条承接任务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可根据任务缓急程度,沟通任务下达人以适当调整任务完成时限。

第十条任务单指标项

一、任务具体描述

二、任务完成责任人

三、任务起止时间

四、任务处罚金额

五、任务验收指标

六、任务完成后评价

七、任务进度监督人

第十一条任务处罚与奖励

一、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予以处罚,由于提前完成而给公司带来显著效益的可申请奖励,具体见考核细则。

第十二条任务单形式:OA流程《集团任务单下达流程》及其他。

第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后续可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试运行三个月。

集团任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运行)

第一条任务的来源处理

一、总经理会议形式下发的任务,分管总助参会后编写任务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对应责任人。无分管总助参加的会议,会议组织人将会议录音交至总经办,由总经办进一步安排布置。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由部门负责人编写任务单直接下达。

二、总经理批示文件所产生的任务,由分管总助根据文件要求编写任务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对应责任人。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文件布置的工作任务由部门负责人编写任务单直接下达。

三、总经理口头布置的任务由随行总助及时记录,转达分管总助,分管总助编写任务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对应责任人。无随行总助的由随行主要人员告知分管总助,分管总助编写任务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对应责任人。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口头布置的工作任务直接形成任务单下达。

四、总经理布置总经办下发的任务单,由分管总助直接下发。

五、总经办分管的工作在推行实施进度时,可以以任务单文件形式下发,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对应责任人。

六、跨部门任务由发起部门负责人编写任务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至对应部门,分管总助协调跟进。

七、总经理现场办公下达的任务,由随行总助记录下达任务单。无随行总助的主要由陪同人员,转达分管总助,分管总助编写任务单。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现场办公下达的任务,直接形成任务单。

八、集团大型任务需召开专题会议,分项逐步安排,设立指定协调人员。第二条任务责任:任务在流转过程中,环节人员没有及时传达对应人员或部门,由延误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任务的跟踪督促:下达任务部门作为任务管理归口部门,及时整理跟踪任务完成情况,并上报总经办记录。各大区、各公司、各部门的任务形成及完成情况将作为年终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任务验收:任务验收人员对所验收的任务负全责,下达任务部门将任务单存档。

第五条处罚奖励:在指定日期内,未完成任务的,OA流程单上显示为任务超时,依据考核细则实施。提前完成任务的并由此给公司带来显著效益或商机的,任务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可向总经办提出申请奖励,由总经办提交总经理签批。

第六条任务单下达方式:

一、OA流程《集团下达任务单流程》为全员使用布置任务途径,在OA上发起此流程,流转至对应责任人员。OA流程单作为执行、验收依据。

二、文字途径:微信、QQ、短信等可保留内容的通讯工具布置的工作任务,以通讯工具的具体内容为执行、验收依据。

三、口头布置。

第七条任务搁浅:总经理口头布置的任务,对责任人直接布置,或交由其他人员转达责任人的任务,任务责任人因不作为而造成任务无限拖延,形成任务搁浅。

第八条任务责任人在接受任务时有责任明确的事宜:任务验收时间、任务验收标准、任务验收人等任务单指标项。

第九条任务的跟踪提醒:以OA形式下达的任务单,后台设定每一小时OA 界面提醒。

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后续可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试运行三个月。

集团任务管理处罚细则(试运行)

第一条任务的来源处理考核

一、《任务管理操作规程》中第一条所涉及的各种任务形式,由于环节人员未及时推进造成任务未下发延误工作的,由延误人员承担总任务时限的处罚金额。

二、任务下达不全面或存在明显错误的,由任务下达人承担总任务时限的处罚金额。任务责任方故意曲解任务内容,造成任务内容简化的由任务责任方承担总任务时限的处罚金额。

第二条任务处罚金额的设定

一、任务时限在4小时(含)以内的,设定处罚金额20元;

二、任务时限在4小时以上8小时(含)以内的,设定处罚金额40元;

三、任务时限在8小时以上16小时(含)以内的,设定处罚金额80元;

四、任务时限在16小时以上32小时(含)以内的,设定处罚金额160元;

五、任务时限在32小时以上64小时(含)以内的,设定处罚金额320元;

六、任务时限在64小时以上128小时(含)以内的,设定处罚金额640元;

七、任务时限超过128小时以上的,任务下达人原则上需将任务分解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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