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证据的科学性判断标准及构建_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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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1006

作者简介:王彬(1967-),男,河南淮滨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宪法学教学和研究。

论科技证据的科学性判断标准及构建

王 彬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科技证据0是否科学,能否进入法庭调查并认定案件事实,判断标准是关键。在对域外

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科技证据之科学性判断标准论述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国科技证据立法的现状,指出中国立法虽然对科技证据有一些规定,但对科技证据之科学性判断标准尚无规定,因此,主张吸收域外国家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构建中国科技证据之科学性判断标准。

关键词:科技证据;科学性;判断标准;构建中图分类号:DF7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08)04-0095-04

探讨科技证据之科学性判断标准,必须首先了解何谓

/科技证据0。在英美法系国家,只列举科技证据的范畴,而

无科技证据含义的表述。如乔恩#R 1华尔兹教授在其著作5刑事证据大全6一书中,将科技证据分为13类:精神病学和心理学;毒物学和化学;法庭病理学;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显微分析;中子活化分析;指纹鉴定;DNA 鉴定;枪弹证据;声纹鉴定;可疑文书证据;多电图仪测谎审查;车速

检测。112

在大陆法系的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则直接给何谓/科技证据0以定义。如日本学者三井诚教授认为:/科学证据系指活用各科学领域之知识、技术、成果所得之刑事法上之证据。科学证据当然不限于经过科学搜查活动所得致者,然而实际上乃指科学侦查活动结果所得之证据居多。0122中国大陆学者则认为,所有通过科学技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都是科技证据,主要包括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其中鉴定结论主要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笔迹鉴定、司

法会计鉴定、毒物和司法化学鉴定及一般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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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科学、新技术被应用到取证和法庭审判活动,如何判断/科技证据/的科学性,成为诉讼过程中充分、合理利用科学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美国科技证据之科学性的判断标准

美国关于科技证据之科学性的判断标准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即经历了弗莱伊标准)))美国联邦证据标准)))多伯特标准。

(一)弗莱伊(F rye)标准)))普遍承认规则

弗莱伊标准确立于1923年的弗莱伊诉美国一案。在该案中,华盛顿特区法院做出了不将测谎记录列入谋杀案证据的判决,理由是该项技术尚未被相关科学界人士所/普遍承认0。自此,多数的州立法庭在碰到是否接受新的科学性证据时,都会援引该判例。该判决中的关键性文字做了如下表

述:/很难确定一个科学理论或科学发现什么时候会跨越试验阶段和示范阶段的界限。在这个过渡区域里,科学理论的举证力量必须得到承认。法庭接受一个公认的科学理论或科学发现演绎出的专家证言,但从中做演绎推断的东西必须有足够根基,并在其所属的领域得到普遍承认0142。这就是美国科技证据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普遍承认0之弗莱伊标准。

根据弗莱伊标准来决定/普遍承认0一般需要经过以下两个步骤:一是确定专家证言所涉及的科学领域;二是判断该专家证言所依据的标准、方法是否在该领域内为专业人士,尤其是业内权威人士所广泛认可。由于该标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有利于保证裁判的统一性,而且操作相对比较简单,因而在全美国被广泛采用。但是,针对弗莱伊标准,美国国内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甚至一些学者和法官还从不同角度对弗莱伊标准进行抨击。

(二)1975年的美国联邦证据标准

联邦证据标准主要体现在美国1975年的5联邦证据规则6之中。该规则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0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借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0第703条规定:/在特定案件中,专家意见或推理所基于的事实或数据可以是专家听证时或听证前感觉或获悉的。如果专家对待听证问题形成意见或推理所依据的是在特定领域可合理作为根据的事实或数据,这些事实或数据不必作为证据采纳。0总的来看,联邦证据标准已经涵盖了弗莱伊标准的所有重要内容。

在美国的司法实务中,对于具体采纳DNA 等科学证据

第6卷 第4期Vo l 16N o 14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 ournal ofH enan J ud ici al Police VocationalC ollege 2008年12月Dece mb er 12008

的态度是:依循在理解5联邦证据规则6第702条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更为强调法官在司法上的自由心证。

(三)多伯特(D aubert)标准

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D aubert v.M erre l Dow Phar m aceuticals.Inc.一案152中确立了多伯特规则,明确了科技证据之科学性判断标准。在该案中,原告加森#多伯特和埃里克#斯库勒二人都是多伯特夫妇的亲生儿子。这两个孩子一出生就有严重的先天身体残疾,多伯特太太怀疑是自己在怀孕期间服用了一种能防止孕妇呕吐的药物。在询问医生和有关专家后,多伯特夫妇二人作为加森#多伯特和埃里克#斯库勒的监护人,代理两个孩子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药物的生产商M erre l D ow Phar m aceuticals. Inc.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围绕着该药物与两个孩子的先天残疾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均请了强大的专家阵容出庭作证。一审法院根据判断科技证据科学性的弗莱伊标准,认为原告方专家证言没有以流行病学界所普遍承认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为基础,原告方的专家证言本质上不是科技证据;相反,被告方提供的专家证言是以学界普遍承认的方法和学理为基础,属于典型的科技证据。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作出了原告败诉的判决。原告对判决不服,向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并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弗莱伊标准对本案进行审理裁判是不恰当的。上诉法院同样以弗莱伊标准为依据,再次认定原告提供的专家证言不属于科技证据,并驳回上诉。之后,上诉人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弗莱伊标准是否存在违反现行联邦法律的问题。

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们认为,5联邦证据规则6第702条中的/科学的0和/知识的0在不超越标准的法律词库进入科学和哲学领域的情况下就不会拥有明知的含义。为此,所谓的/科学的0和/知识的0即指专家证言必须建立在科学的方法及科学的程序之上,而非仅仅根据主观想象和无根据的猜测;方法论与结论之间是有区别的,前者是科学的原理或者科学的实验方法,后者则是前者应用的结果。判断专家证言是否建立在/科学知识0之上,检验的关键不应聚集于结论本身,而应当重点关注产生该结论的科学原理与方法。所以,只要专家证言所依据的科学原理与方法是合理的,即使结论本身是新颖的或者具有争议性,该专家证言依然具有可采性。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多伯特标准后,美国5联邦证据规则6第702条于2000年也相应作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专家证言具有可采性的条件,即:/科学、技术和其他专业知识,如有助于事实审理者了解证据、决定系争事实,在因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程度而具有专家资格之证人,若: (1)其证言乃基于充足之事实或资料;(2)其证言乃推论自可靠之原则及方法;(3)该专家证人乃可靠地将前述原则及方法适用于案件事实上,则该专家证人得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对此等事项作证。0162随着多伯特标准的通过和联邦证据规则的修正,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弗莱伊标准除了退出联邦法院的历史舞台,地方州法院也开始冷落和排斥弗莱伊标准。

二、其他国家科技证据之科学性的判断标准

除美国之外,域外其他国家在证据法领域对科技证据之科学性判断标准问题特别关注的并不很多,但这并不等于说其他国家对科技证据之科学性的判断标准问题就不关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大量的科学技术被应用到法庭审判,一些传统上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等,也开始关注科技证据的科学性判断标准问题;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日本,也在吸收普通法系国家有关科技证据之科学性判断标准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本国的科技证据之科学性的判断标准。

(一)英国

英国传统上属于普通法系,诉讼中实行专家证人制度。但是,英国证据法对专家证人的资格并无特殊的标准,一般只要求证人在职业上合格或有经验就足够了。法庭关注的是实际的专业知识,而不是取得这些知识的方式。英国司法实践中属于专业知识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事故调查、弹道分析、血液测试、呼吸测试、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以及据此得出的分析、脸部描绘、指纹和声音鉴定、DNA检验、精神疾病诊断、艺术品的真实性鉴定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判断等。/证人必须在有关知识领域内达到熟练程度,但并不要求他是在从事该项专业业务中取得这类知识的。0172可以说,英国证据法传统上一直重视专家证人的资格,即专家证人的适格性,而不是重视专家证言的科学性判断标准。

近年来,英国已经充分认识到伪科学、假冒科学对法庭公正审判的严重破坏,正如有英国学者指出的那样:/事实上,在最近的十年暴露出的严重的审判不公的另一种特征是一些科学家被对抗制的法律文化所诱入歧途或赎买。在一定的程度上,所有的法庭科学家都屈服于制度的压力,这些专家使自己仅仅成为起诉方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公平的事实寻找者及坚定、客观的科学知识传播者。0182但是,英国对伪科学以及虚假的科学证据的规制并没有像美国那样将其重心置于科学本身的标准上,而是主要通过规范证人的资格、使用专家证人的必要性以及通过严格的交叉询问程序等制度来保障。导致英国证据法对科技证据之科学性的判断标准没有作出规定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英国法院将一些科学原理或方法的科学性本身没有作为证据可采性内容加以考虑,而是将其作为影响证明力的因素提交给陪审团,由陪审团自由裁量。例如,在R v.A da m s一案中,辩护方对起诉方的DNA证据提出了挑战,要求统计学专家指导陪审员怎样使用贝叶斯定理进行概率计算。辩护方认为起诉方得出的二百万分之一的匹配率是荒谬夸大的计算结果,陪审团通过必要的计算可以亲自明白这些,然后由辩护方的专家对陪审员进行指导。192

(二)日本

日本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二战后日本证据法在科技证据之科学性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吸收了某些美国的经验和做法,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关于科技证据之科学性的判断标准问题的讨论。

在理论层面,关于科技证据证据能力的要件,有学者认为,该科学技术必须是可以依赖的,在事后也可以检验;还有学者认为,这种科技证据证据能力的要件,必须是得到有关专家的一般认定;但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一般的承认(认定)不能作为科技证据证据能力的必要条件。1102在司法实践层面,在一些具体涉及科技证据的案件中,日本法院对科技证据之科学性的判断问题的态度是明确的。例如,福冈高等法院在一个肯定警犬识别结果具有证据能力的判例中认为,虽然目前有关警犬识别的基础科学原理尚未完全

96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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