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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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不进行年检的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失效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者变更原持证 人的营业执照
第三节 种子行政执法的内容
一、种子行政执法机构
种子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种 子市场进行管理的活动,它具有国家的权威性, 被管理方必须服从
执法人员为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基本条件(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 术人员
基本条件(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 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 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 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二、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
㈠、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1、杂交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同生产许可证 2、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由注册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核发 3、从事育、产、销一体化注册资本大于3 000万,向省 级农业行政部门申请,农业部核发
3、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 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 没有得到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 核发许可证的,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 证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 他费用
第二节 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管理
1、许可证制度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3、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4、质量标准及经济索赔制度
❖ 第60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 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
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 子行政管理工作
种子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机构在 人员和财政上必须分开
二、种子行政执法的内容 1、行政确认 2、行政许可 3、行政检查 4、行政处罚
5、行政奖励
三、种子行政处罚管理
1、种子行政处罚的种类 ⑴、罚款 ⑵、责令纠正 ⑶、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⑷、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⑸、吊销“两证”
2、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种子法》
❖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 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 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 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 位或个人注明
❖ 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 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 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 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 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 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 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 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㈡、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领
1、申请人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 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 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 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按照许可证核准的 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 经营林木种子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无伪造、变造、买卖、 租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5、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变化, 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项目
㈥、年检不合格
❖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
❖ 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 自有品种的证明 ❖ 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

㈣、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 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㈤、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
种子经营许可证(见附件4)应当注明许可 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 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 证机关、发证时间,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等项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2年12月2日
林木种子:
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 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 其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 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
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 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3年1月27日
㈠、年检日期
年检日期为林木种子生产者或者 经营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满一年后的2个月内
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前向 原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审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 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 本500万元以上
❖ 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 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 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
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六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可证的 ❖ 在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许可证的 ❖ 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未向当地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 未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
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进行生产、经营 的 ❖ 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㈦、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一次年检不合格,限期在2个月内进行整 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不需许可证只需登记
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销售包装种子 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委托经营的 ---------代销包装种子
3、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的分支机构
四、监督管理
1、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 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2、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 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并予以公告
3、发证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年检 4、年检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 至年月日”印章,发还许可证
㈣、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交的年检材料
⑴、年检报告书
•登记项目变动及备案情况 •设立分支机构及登记备案情况 •生产或经营条件变化情况 •生产或经营档案建立情况 •检验、标签、包装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㈢、听证程序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才 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节 种子使用者的权益及保护
一、种子使用者权益的构成
1、质量保障权 2、熟知真实情况权 3、自主购种权 4、依法获得经济赔偿权 5、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市场交易权
二、种子使用者权益的保护
主要法律依据为《种子法》
⑵、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⑶、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年检登记表或林木 种子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 ⑷、年检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㈤、 年检合格的条件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种子法》 的规定,合法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2、按照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在 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已向当地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 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 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A、B证制度
1、杂交种子及其亲本、常规种原种,A证
2、常规种大田用种、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B证
Fra Baidu bibliotek
登记注册
凡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加工(含包 装)、分装、经营种子的,应当先取得许 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办理登记注册
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如有变化, 是否按规定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项目
6、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㈢、年检的基本程序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报送年 检报告书和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填写林木种子生产 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1)或林木种子经营 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2)
㈡、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生产、经 营假、劣林木种苗的情况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种子生产许 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 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和经营林木种子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有无伪造、变造、买 卖、租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㈡、种子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
基本条件(农作物)
第二十九条 《种子法》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 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 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部长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
㈠、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机构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 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种子行政处罚的原则 ⑴、合法性原则 ⑵、公开、公正原则 ⑶、合理性原则 ⑷、一事不再罚原则 ⑸、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种子行政处罚的情形
《种子法》
四、种子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㈠、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
㈡、一般程序 立案 调查取证 拟订处理意见
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
作出处理决定
告知
执行 立卷归档
种子行政管理与执法
主要内容
第一节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二节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三节 种子行政执法管理 第四节 种子质量纠纷处理
第一节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8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 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 仪器 3、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 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基本条件(农业部申领)
1、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 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
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 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㈢、种子生产办理程 序
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 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㈣、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7、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 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8、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㈢、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需准备材 料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
术人员资格证明 ❖ 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
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 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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