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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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secondary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in Tianjin
2008-02-28发布2008-04-01实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secondary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in Tianjin
DB29-69-2008
J10369-2008
主编部门:天津市供水管理处
批准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01日
2008天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科教[2008]149号
签发人张连选
关于颁布《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二次供水安全,提高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水平,天津市供水管理处等有关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06年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8]149号)要求,对《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DB29-69-2008)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原《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DB29-69-2004)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供水管理处。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印。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前言
根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2006年度建设系统第一批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6]1078号的要求,对《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DB29-69-2004)进行全面修订。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依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对主要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并充分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反复研讨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二次供水技术要求。

再生水二次供水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执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设要求、水质、水量与水压、加压方式与供水系统、水泵、水箱与压力水容器、管道与阀门、控制与保护、泵房、水质保障、工程验收以及附录等十三个章节。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有关单位在执行该标准的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编制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00号;邮编:300070;联系电话:23549119;E-mail:ergongke@).
主编单位:天津市供水管理处
参编单位: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城镇供水协会
天津市建筑给排水学会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淼给排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联环大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
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龙阀门厂
主要起草人:张迎五何文杰章崇伦刘建华刘洪亮刘洪海周鹏潘冠军李志环刘学军
赵亮吴杰李强卓东生崔亚凡
戴英曾强高宏钧季能平胡备胜
尹建峰虞波
1总则
1.0.1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二次供水安全,提高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水平,特制定《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监督。

1.0.3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肯能性。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50254-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55-199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3797-2005《电气控制设备》
GB/T17219-199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JB/T8097-1999《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
JB/T8098-1999《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JG/T3009-1993《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
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DB29-22-2007《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
DB/T29-173-2007《天津市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
2术语
2.0.1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当市政给水不满足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时,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给水的方式。

2.0.2二次供水设施【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水泵、阀门、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泵房等设施。

2.0.3水箱通气管【Water tank vent pipe】
为使水箱与大气相通而设置的管道。

2.0.4水箱溢流管【Water tank overflow conduit】
为防止水箱内的水超出允许的最高水位而设置的放水管。

2.0.5水箱泄水管【Water tank exhaust pipe】
为排空水箱内的水而设置的管道。

2.0.6水箱人孔【Water tank check opening】
为对水箱进行检修或清洗消毒而设置的人员出入通道。

2.0.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
【Related hygienic safety products for drinking water】
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颜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2.0.8消毒【disinfection】
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致病性微生物的一种措施。

3建设要求
3.0.1二次供水应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3.0.2当新建工程用户用水最低工作压力要求>0.2MPa(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的新建工程用户用水最低工作压力要求>0.18MPa)时,宜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当市政给水管网实际供水压力能满足新建工程用户最低工作压力要求时,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供水。

蓟县山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根据建筑物所处地区的高程与市政给水管网实际供水状况确定。

3.0.3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3.0.4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0.5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6二次供水设施必须采用有效的防污染措施。

3.0.7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供水,应当符合DB/T29-173《天津市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要求时,宜优先选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

3.0.8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冻、防曝晒、防雷击等有效的防护措施。

3.0.9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执行标准、技术参数等主要内容。

4水压、水量与水压
4.0.1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4.0.2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的完善程度确定,水量应符合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与DB 29-22-2007《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4.0.3二次供水系统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点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的最低工作压力确定,住宅二次供水最不利点得最低工作压力应≥0.05MPa
5加压方式与供水系统
5.0.1二次供水的加压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
1水泵、高位水箱供水;
2气压给水设备供水;
3变频调速供水;
4管网叠压供水。

5.0.2当建筑高度≤100m时,宜采用竖向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系统。

5.0.3当建筑高度>100m时,宜采用竖向分区的分区串联、叠压串联或接力供水系统。

5.0.4采用减压设施的供水系统,其减压区域宜小于系统供水区域几何高度的1/4。

5.0.5二次供水不得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向高位水箱补水的供水方式。

6水泵
6.0.1居住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JB/T8098-1999《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B级;水泵震动应符合JB/T8097-1999《泵
的震动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B级。

6.0.2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JB/T8098-1999《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C级;水泵震动应符合JB/T8097-1999《泵的震动测量与评价方法》标准中的C级。

6.0.3对噪声和振动有更高要求的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水泵的选择应符合相关要求。

6.0.4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安装。

6.0.5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宜为0.8~1.2m/s,出水总管设计流速宜≤1.5m/s。

6.0.6二次供水设备应设置备用水泵。

6.0.7电机功率在11kW一下的水泵,宜采用成套水泵机组;电机功率大于3kW时水泵应作减振处理。

6.0.8水泵变频控制时,水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况点应位于水泵流量扬程曲线的高效区右端。

6.0.9水泵机组变频控制时,宜采用多台工作泵,水泵应能自动交替工作、互为备用,单泵运行应能自动切换及手动切换。

6.0.10水泵机组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变频器。

6.0.11系统采用气压给水设备供水时,其有效容积应与水泵最大允许起停次数相匹配。

7水箱与压力水容器
7.1一般规定
7.1.1水箱和压力水容器应符合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17129-199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水箱和压力水容器宜优先选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不锈钢材料,焊接材料应与水箱同材质,不锈钢焊缝应进行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可使用SMC玻璃钢、聚乙烯、钢板搪瓷衬里等材料,严禁使用混凝土、手糊玻璃钢、普通钢板材料。

7.1.3水箱及压力水容器的环境温度低于4℃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7.2水箱
7.2.1住宅低位水箱贮水容积宜为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

7.2.2水箱容积大于30m³时(有效容积),必须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

7.2.3水箱侧壁与墙面间距应≥0.7m;水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应≥0.5m;水箱顶部与楼板间距应≥0.8m;水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应≥0.3m。

7.2.4水箱高度不宜超过3m。

当水箱高度≥1.5m时,水箱内外应设置爬梯。

水箱内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不锈钢材料。

7.2.5水箱必须设置人孔,圆型人孔直径应≥0.6m,方型人孔每边长应≥0.6m,水箱人孔必须设有带锁的密封盖,密封盖上应有凹槽并加设密封圈,人孔保护高度应≥0.1m。

7.2.6水箱宜优先选择顶部进水;在水箱侧面设置进水管时,进水管与出水管应采取相对方向设置,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7.2.7水箱进水管管底应高于溢流管管顶,距离应≥0.1m;水箱出水管管底距水箱底部应≥0.1m。

7.2.8水箱进水管与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且进水管应安装具有机械和电气双重控制功能的水位控制阀。

7.2.9水箱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溢流管管口应设置18目的耐腐蚀材料滤网。

7.2.10水箱泄水管必须设在水箱底部,管径应≥DN50。

水箱底部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泄水管。

7.2.11水箱溢流管、泄水管严禁与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有不小于0.1m的空气隔断。

7.2.12水箱必须设置通气管,管径应≥DN25,通气管口应安装孔径为40μm的微孔过滤器。

7.3压力水容器
7.3.0压力水容器除应满足一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满足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

7.3.2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气压给水设备时应保证气水隔离。

7.3.3压力水容器的设计压力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8管道与阀门
8.1材质
8.1.1埋地给水管道应根据承受压力等级、地面荷载力的不同选用耐腐蚀、寿命长的管材、管件。

宜优先选用金属复合管、有内衬的球墨铸铁管和有可靠内外防腐的金属管道。

8.1.2建筑物内给水管道宜优先选用耐压、耐腐蚀、安装方便的铜管、不锈钢管、金属复合管、塑料管。

8.1.3应选用趋于直线、关闭灵活、耐腐蚀、寿命长的阀门,宜优先选用铜、不锈钢或阀体为球墨铸铁、阀杆、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阀门,阀板宜为软橡胶密封。

8.1.4浮球阀的浮球、连接杆必须为不锈钢或铜材质。

8.1.5除污器滤网应为不锈钢或铜材质,滤网宜为20~40目。

8.2安装
8.2.1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其他管道直接连通。

8.2.2建筑内贸易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公共部位,当泵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引入楼内管道应设置在地下室顶部,并便于检修。

8.2.3二次供水管道应作蓝色标识,并标明二次供水。

8.2.4二次供水引入楼内的立管应在建筑物首层设置阀门。

8.2.5倒流防止器的设置必须符合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选用空气隔断型、水头损失≤0.03Mpa、体积尺寸相对较小、具有自动排水功能、维修简便、耐用的倒流防止器。

8.2.6建筑物内二次供水立管最高点或室外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的管段峰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9控制与保护
9.1控制
9.1.1设备控制设计应符合GB50055-199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9.1.2设备控制可采用就地控制、远程控制及自动控制等方式。

9.1.3变频供水设置应采用恒压变量供水或变压变量供水方式,当设置多台水泵时,宜采用多恒压控制方式。

9.1.4设置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控制。

9.1.5设置应显示运行状态信号:电源、水源、水泵、消毒设备等;应显示运行参数:电压、电流、液位、频率(变频控制设备)、进水压力(设定
值及实际值)、供水压力(设定值及实际值)等;应显示故障信号:过压、欠压、过流、缺相、消毒设备、倒流防止器等。

9.1.6变频调速控制时,设备供水压力控制与显示精度应≤0.01Mpa。

9.1.7设备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的1.5~2倍,仪表安装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要求。

9.1.8变频供水电控柜(箱)应符合JG/T3009-1993《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的规定。

9.1.9住宅二次供水设备应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9.1.10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能提供标准串行通讯接口和网络接口。

9.2保护
9.2.1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电源。

9.2.2设备的电控柜(箱)的抗干扰能力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9.2.3设备进水断水(或缺水)应能自动报警及停机保护,应进水恢复正常时,设备应能自动启动,正常运行。

9.2.4设备应具有对过压、欠压、过流、缺相、消毒设备等故障进行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

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9.2.5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保护,并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9.2.6设备中不等电位的裸导体之间,以及带电的裸导体或金属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GB/T3797-2005《电气控制设备》的有关规定。

9.2.7设备的介电强度应符合GB/T3797-2005《电气控制设备》的规定。

9.2.8倒流防止器持续排水时间超过1分钟时,设备应能报警。

9.2.9水箱应有可靠的液位控制装置,当水箱超高液位或超低液位时,应自动停机和报警。

10泵房
10.0.1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独立设置,其环境噪声与振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应贴邻起居室或卧室。

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建筑物高度≥100m时,设置在中间楼层的泵房应采取可靠的减噪、防振措施。

10.0.2居住建筑的泵房应安装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10.0.3住宅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电源,并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10.0.4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有防水、防潮措施。

10.0.5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

10.0.6泵房应设置排水系统,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

10.0.7泵房应设置通风装置,泵房设置在地下室时,房间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为2~3次。

10.0.8泵房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0.9泵房内应有设施维修与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

11水质保障
11.1一般规定
11.1.1二次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11.1.2二次供水设施中输配水设备、配件、水质处理剂(器)、与水接触的防护涂料和粘合剂等涉水产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11.1.3二次供水设施设置水箱时,必须设置消毒设备对水箱储水进行消毒,并保证消毒效果。

11.2消毒设备
11.2.1消毒设备应安全、卫生、环保、节能、便于安装检修、有效、耐用和运行经济。

11.2.2应选用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安全可靠的消毒设备,其设计和安装使用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11.3清洗消毒与水质监测
11.3.1二次供水设施安装后应对全套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监测。

11.3.2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包括以下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铁、总大肠菌群、耗氧量。

特殊情况下可加检其他指标。

11.3.3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与水质检测频率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要求。

11.3.4二次供水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和检验按照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12工程验收
12.1一般规定
12.1.1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按本标准实施验收。

12.1.2验收程序:
1工程竣工资料验收;
2现场验收;
3出具验收报告。

12.2竣工资料验收12.2.1二次供水工程资料:
1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变更设计图纸;
2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3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图纸;
4二次供水设备的资料材料。

12.2.2卫生、环保资料:
1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
2水质检测报告;
3清洗消毒合格证;
4泵房环境噪声及振动检测报告。

12.3现场验收
12.3.1泵房设置及其环境验收内容:
1泵房的设置;
2泵房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
3泵房排水系统;
4泵房通风系统;
5泵房保温措施;
6泵房电源;
7泵房防雷击设施;
8泵房及周边环境;
9泵房及比邻住宅环境噪声与振动。

12.3.2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内容:
1设备材质;
2设备供水参数;
3设备显示仪表;
4设备控制与数据传输系统;
5设备接地等保护功能;
6水泵机组设置;
7水箱及压力水容器;
8阀门与管道设置;
9消毒设备。

12.3.3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GB50242-1996《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

12.3.4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GB50254-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12.3.5二次供水水质各项指标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DB29-69-2008
J10369-2008
条文说明
2008天津
目次
1总则
3建设要求
4水质、水量与水压
5加压方式与供水系统
6水泵
7水箱与压力水容器
7.1一般规定
7.2水箱
7.3压力水容器
8管道与阀门
8.1材质
8.2安装
9控制与保护
9.1控制
9.2保护
10泵房
11水质保障
11.1一般规定
11.2消毒设备
11.3清洗消毒与水质检测
12工程验收
12.1一般规定
1总则
1.0.1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二次供水已经成为城市整体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原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我们修编组认真总结原技术标准三年多的实施情况,多次征求建筑给排水设计单位、设备生产厂家、供水企业及有关专家意见,并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宝贵经验,修订了本《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3建设要求
3.0.2本条文对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含管网末梢)的最低压力值做出了规定: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为0.20Mpa,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和宁河县为0.18Mpa。

这对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以及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建建筑应严格执行本条文,老、旧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或补建时应参照本标准条文执行。

由于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的不均衡,本着因地制宜与节能的原则,按本条文规定,当市政给水管网实际供水压力能满足新建建筑物用户最低工作压力要求时,可不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由于蓟县为山区,统一按照0.20Mpa或0.18Mpa的标准执行困难很大。

因此,在蓟县高程起伏较大的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区域的高程和市政给水管网的实际供水状况确定。

3.0.5本条文规定是为了保证二次供水用户的正常供水。

如果主体工程竣工后,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补建或改造,将会非常困难,因此必须做到“三同时”。

3.0.7管网叠压供水方式是能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供水的一种二次
供水方式,其主要优点是二次供水的水质不受污染、节地、节能、节材、节水、节省建设投资和节省后期运行费用,具有很好的推广价值,因此,在符合DB/T29-173-2007《天津市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规定的设计、使用条件时,宜把管网叠压供水作为二次供水的首选方式。

4水质、水量与水压
4.0.1生活饮用水包括人的日常饮水和日常生活用水。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必须符合现行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及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水质要求。

4.0.2关于水量计算,本条文要求按照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及DB29-22-2007《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工程设计中,大多数情况下的给水加压泵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根据规范规定变频调速泵的流量应为设计秒流量或平均秒流量(如为住宅视小区的人数规模)。

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存在水泵选型与使用流量相差甚远的情况。

经与供水企业及规模较大的物业管理公司接触,在用水高峰的时段,系统的用水量远远小于设计秒流量。

有的设计人员做过这样的分析比较:以住宅水量设计为例,在用水人数1000人时,设计秒流量与最大小时流量(折合秒流量)的比值为2.880;在用水人数3000人时,两者的比值为1.891;在用水人数6000人时,两者的比值为1.497,设计秒流量明显大于最大小时流量(折合秒流量),所以住宅水量设计应按天津市地方标准执行。

4.0.3本条文规定的最低工作压力是指:在此压力下卫生器具可以满足使用要求,它与额定流量无对应关系。

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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