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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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
保监会:征求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机关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我会草拟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6年10月15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法规部。
联系人:顾业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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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市场惯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因不合规行为而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风险管理责任,构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人人有责。保险公司应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从高层做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言行应与公司的宗旨和价值观念相一致。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倡导并推行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努力培育员工的合规意识,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风险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经营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规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沟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董事会审议公司合规政策、年度合规报告和其他重大合规事项时,应有监事列席会议并接受监事的质询。
第六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二)定期审查公司半年度合规报告;
(三)就公司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董事会下设立其他专业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合规职责,但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保险公司设有监事或监事会的,监事或监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是否合规;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
(五)要求公司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提供合规报告;
(六)调查公司经营中的异常情况,并可要求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协助;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八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制订合规政策及修订合规政策的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公司全体员工;
(二)执行合规政策;
(三)根据董事会的决定,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四)每年至少一次识别和评估公司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新发现的合规风险以及管理这些合规风险的计划;
(五)初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半年度合规报告;
(六)发现公司有不合规行为的,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方法、惩戒措施;
(七)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违规情况;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条前款第(二)、(四)、(六)项的合规职责。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聘任合规负责人,应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报核准。
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在解聘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总经理和董事会负责,除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起履行本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的合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二)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并领导合规管理部门;
(三)审核并签字认可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各种合规文件。
第三章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业务规模较小、没有条件成立合规管理部门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强化合规风险管理职能,但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应以合规政策或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界定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职责、权利和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第十二条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