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能动司法,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坚持能动司法,构建和谐司法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内容摘要】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人民法官应正确认识“两个效果”统一的科学内涵和关系,充分认识“两个效果”统一的现实意义,认真分析审判工作中“两个效果”不同步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积极构建和谐司法,处理“六个关系”;坚持能动司法,实现“五个转变”;把握司法规律,强化“五项措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保障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正文】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明确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期待。这些新要求、新期待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从构建和谐司法的角度,以更积极的心态来认识人民法院的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面笔者从“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内涵分析、构建意义以及实现途径展开初步探讨。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科学内涵

法律效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并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争议的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衡量、评价、处臵的后果,这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内涵,审判程序必须合法公正,审判实体必须公正合理。

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获取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其的评价和认可程度。社会效果的实质在于司法的结果要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更高层次的追求。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是互为因果、互相包含的统一关系。社会效果是法律的依据和驱动力,决定着法律效果的社会认可度和法律对社会的实际调控作用程度。而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得以实现的基础和途径,决定着社会效果的实现可能性及其范围。因此,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追求的终极目标和境界。这对法官的职责、才能和智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必须将“两个效果”有机统一,使自己所裁判的案件既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更能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同。

“两个效果”统一的科学内涵应该包括:一是讲究法律效果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为追求正当的社会效果的需要,

对法律条文作出更为符合社会效果的解释,这种解释本身不但没有偏离其法律效果,而恰恰是法律效果的应有之义和当然组成部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统一的,社会效果本身就是法律效果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本身不是两种效果,而是一种效果,并不存在对立关系。二是讲究社会效果不是随意制作和废除规则。法律适用的基本效果是维护和实现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秩序和连贯性,而不能随意变通。为追求社会效果而对法律规范的变通或悖离,只能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且变通的价值高于保持其“确定性、统一性、秩序和连贯性”的价值,或者有利于实现法律规范的最终目的。三是社会效果是重要的评价尺度。法律解释和适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福祉,能否达到这种目标是衡量法律适用和解释的最重要的标准。因此,社会效果是检验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重要尺度,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的终极目标相吻合。四是社会效果的判断必须具有客观性。法院或者法官对社会效果的判断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遵循客观化的标准。否则,就是以社会效果为名行悖离法律之实。

二、实现“两个效果”统一的重要意义

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不仅是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的一项原则,还是人民法官履行职责应当追求的一种境界,更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于社会的一种良性状态。

构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两个效果”的统一是司法正义的本质要求。法官审判就是根据立法所确定的规范和精神,对诉争的纠纷作出权威的裁判,并使裁判的执行产生立法者所预期的社会效果。法院审判既要服从法律,同时又服务于社会。因此,“两个效果”并非不相关联或相互矛盾,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法院审判工作所做的评价。将二者有机地协调统一起来就是司法的艺术问题,这需要正确的司法方法论作为指导,“两个效果”相统一司法政策的提出正是对这一问题的很好解答。

(二)“两个效果”的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民性是其中国特色的重要体现。立法上,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司法上,则始终坚持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因此,我国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是讲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讲求法律价值和人民群众的道德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相统一。

(三)“两个效果”的统一是社会转型时期法院审判工作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社会价值和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而法律具有稳定

性、明确性、普遍性的特征,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难以涵盖复杂的社会关系。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使得司法的局限性更加突出,必须加入多样化的社会价值的考量。“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顺应了时代的需要,也为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顺利实施指明了方向和途径。

(四)“两个效果”的统一有利于兼顾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法律效果重在形式公正,而社会效果重在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相比,实质公正是法治的目的和内容,形式公正是手段和形式,二者一般情况下是相互统一的关系,但也可能出现脱节和冲突。引入社会效果的评价标准,就是要求法官充分考虑裁判结果可能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各种影响,避免机械司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利于实现实质公正。因此,坚持“两个效果”的统一就是力求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同步的原因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当是协调一致的,只要是依法裁判的案件,一般不会出现“两个效果”相悖反的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又存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同步的情形,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法律的局限性。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普遍性,是法律规则的特征。所谓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定确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