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我国司法建议研究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既是学术界的热门话题,也是法院系统改革实践的重要内容。
既“被认知为我国司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形式……也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司法乃至法治的一个重要视角,因为能动司法关及到司法及法治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然而,由于在能动司法基本含义这一核心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又很少有人从认识论角度阐释当代中国能动司法实践的基本要素,导致能动司法在理解和操作上的不统一。
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能动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健康发展。
有鉴于此,笔者根据当代中国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从当前法院系统能动司法的实践出发,结合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探讨当代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素,探寻实现能动司法的理想路径。
一、实践映象:一呼百应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更多的是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意义上倡导和践行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积极倡导能动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站在全局高度,多次要求在法院系统践行“能动司法”。
他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用发展的眼光阐释能动司法,他指出:“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行动,也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
司法能动作用的加强,是当代司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强调能动司法的人民性和时代性。
他认为,坚持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所决定的,是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司法权运作规律所决定的。
坚持能动司法既意义重大、前途光明,又大有作为、使命光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充分认识到能动司法的社会性,指出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等案件时运用能动司法,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落实了“司法为民”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倡导能动司法,法院领导及广大法官纷纷就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发表讲话或文章。
能动司法视阈下司法建议机制创新考量——以新形式建议创设为切入点
[ 关键 词 ] 能动司法; 司法建议; 机制创新; 新形式建议; 限定原则 [ 中图分类 号 ]D 9 2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0 5 9 7 { 2 0 1 3 ) 0 4 — 0 0 2 0— 0 6
Abs t r a c t : T h e c u r r e n t j u d i c i a l s u g g e s t i o n i s i m p o r t a n t f o r a l l l e v e l s o f c o u r t s t o i n s i s t 0 n j u d i c i a l a c t i v i s m。 d i s s o l v e s o c i l a c o n t r a d i c t i o n a n d
l e g li a t y a n d v a l i d a t i o n,p r o mp t n e s s a n d a p p r o p ia r t i o n,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nd a r a t i o n,wh i c h s h o u l d b e i mp l e me n t e d f r o m o p t i mi z i n g s y s t e m s e t t i n g s l s t r e n g t h e — n i n g c o mmu n i c a t i v e —l i n k a g e me c h ni a s m 。p e r f e c t i n g i n t e r n l a p r o c e d u e r nd a e s t a b l i s h i n g a ec r o  ̄ 一a n d—e x a mi n e d me c h a n i s m i n t h e P e o p l e’ S Co n g r e s s .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能动司法观后感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能动司法观后感
张军能动司法观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出的司法理念,强调司法要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体现了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
观看了张军关于能动司法观的讲话后,我对这一理念有了一些感悟和思考。
首先,能动司法观强调司法要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社会发展。
这表明司法不应该是僵化的、被动的,而应该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司法理念和实践,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这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审时度势,勇于创新,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次,能动司法观强调司法要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这意味着司法不应该脱离实际,而应该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关注民生问题,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这需要法官关注民生、深入了解社会需求,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最后,能动司法观强调司法要体现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
这体现了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是法治
的生命线。
法官应该坚守法律底线,严格依法裁判,不受任何干扰和利益困扰,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司法品格,让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张军能动司法观强调了司法要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体现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
这一理念对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希望在全国法院系统广泛落实这一理念的指导下,能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的运用已经渗透到了司法领域。
能动司法是指通过科技手段对信息进行筛查和对案件进行主动研判,提高法官办案效率,缩短审判周期,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促进司法公正及时性。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政策支持我国司法机构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智能化司法。
《人工智能三年行动计划》也明确提出,智能司法要成为智能化社会的一个突破口。
同时《司法部2020年工作要点》中也提到,深化法院智慧司法建设,推进智能案件分流和智能快审,实现优质案件高效办理。
政策引领为实现能动司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多个地方法院成功实践多个地方的法院已经成功实践了能动司法模式,比如深圳市南山法院在智慧法庭建设中运用了虚拟审判助手、语音识别技术,大大缓解了庭审压力,提高了办案效率。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人民法院则成功实现了“刑事投案自首自动分配系统”,将投案自首的嫌疑人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实现自动分配案件至不同审判人员,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大数据分析辨识案情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辨识案情,支持法官智能办案也是能动司法的一个方向。
如江苏盐城市中级法院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审判数据进行分析,提出了“定量量化、定性经验”、“分类精细、细节关切”的办案原则,同时提供审判关键点提示、裁判文书写作辅助等功能,实现了法官主动寻找关键因素、分析案情的智能办案方式。
总结起来,我国实现能动司法不仅具有政策支持,而且有多个地方法院成功实践案例和大数据分析辨识案情的技术支持,是可行的。
未来,随着先进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我国智能司法的建设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智慧法庭建设智慧法庭建设是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手段。
随着大数据技术运用的不断深入,智能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不断向司法领域渗透,智慧法庭的建设已成为司法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比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展智慧法庭建设,运用高科技手段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审判风险评估、法律规则适用等服务,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和效益。
司法能动主义与我国民事司法审判的规范与创新
到我 国 , 国法学 理 论 界 与 司法 界 对 之 充满 兴 趣 , 我 特 在美 国学 者 克 里 斯 托 弗 ・沃 尔 夫 的 《 法 能 动 主 司
的司法能动却是有害的 , 当警惕。 应
一
解释, 司法能动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 “
程 中 , 因循先 例和 遵从 成文 法 的字面 含义进行 司法 不 解释 的一种 司法理 念 以及 基 于 此理 念 的行 动 。 当司
、
司 法能 动主 义
何为“ 司法 能 动 主 义 ” jdc l cv m) “ (uii ti , 即使 法机 构发 挥其 司法 能动性 时 , a a is 它对 法律 进行解 释 的结 在 司 法能 动主义 哲学 发源 地 的美 国 , 这一 概念 也是极 果更 倾 向于 回应 当下 的 社会 现 实 和 社 会演 变 的新 趋
一 别 是 司法界 对之 充满 热情 , 纷纷 展开研 究 与评论 。但 义—— 自由的保 障 还 是 安 全 的危 险》 书 中得 以 印 是 我 国学界 的部 分学 者 , 是 司法 界将 西方 的司法 证 , 书对 司法 能 动 主 义 的定 义 是 多 层 次 的 应 3予以承认并肯定其创新 司法的积极意 义 , - ' 但是 不可将其 泛化 , 广义而言我 国民事 就
审判 工作 应 当强调 规 范 化 。
【 键 词】 关 司法能动 【 中图分类号 】 F5 D 02
能动 司法
审判规 范
审判创新
【 文献标识码】 A
司法能 动 主义是 上世 纪 6 0年代在 美 国兴起 的 一 为模 糊 的 , 国学者 凯 米 克 曾经 做 出 过统 计 , 美 国 美 在
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能动司法理念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还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案件的办理和审判活动中,通过有效的解决问题和互动沟通,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下面是一些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内容的参考。
首先,法官应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收集、研究证据。
据材料和调查,法官可以通过向当事人发出询问函、举行庭前调解等方式,积极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
此外,法官还可以主动要求专家提供鉴定意见,以确保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完整性。
其次,法官应该在案件审理中积极主动地与各方沟通。
法官可以与当事人、辩护人、检察官等进行多次面对面的沟通,了解各方的观点和意见,解决争议和冲突。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该给予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确保每个人都能公平地发言。
第三,法官应该在判决阶段积极主动地提出法律观点和理由。
法官可以针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主动寻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运用法律逻辑进行分析和论证,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如果案件中存在法律空白,法官可以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裁判,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第四,法官应该在执行阶段积极主动地监督案件的执行情况。
法官应该关注案件的执行进展,监督执行的合法性和效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法官可以采取电话、邮件、约谈等方式与执行部门和当事人保持联系,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五,法官应该在审判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倡导司法透明和公开。
法官可以定期发表审判公报,向社会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接受舆论监督。
在特定的案件中,法官可以适当地邀请公众参与庭审活动,提高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理解和信任。
在实践能动司法理念的过程中,法官还应该注重与各方的合作和协调,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坚守法律的边界和底线。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双赢。
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
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本文将探讨能动司法的若干问题,包括其概念、实践和挑战等方面。
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实践,法律体系,公正,效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能动司法在实践中逐渐崭露头角。
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在法律范围内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权,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能动司法的概念、实践和挑战,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司法理念。
二、能动司法的概念能动司法是指在法律框架内,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事实和社会背景等因素,运用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权,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同时,能动司法也强调在法律程序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诉求,保障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三、能动司法的实践在实践中,能动司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拓展法律适用:能动司法鼓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积极探索和拓展法律适用范围,通过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理解,为案件找到更符合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解决方案。
2、强调社会背景: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背景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过深入调查和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影响,为当事人提供更公正、合理的司法服务。
3、促进公正与效率平衡:能动司法旨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通过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权,既要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又要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
四、能动司法面临的挑战虽然能动司法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面临着以下挑战:1、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背景等因素,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然而,如何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防止滥用或偏袒现象的发生,仍是一个需要的问题。
2、解释权的规范行使:法官在行使解释权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解释方法和原则,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然而,如何规范行使解释权,避免主观臆断和任意解释现象的出现,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3、当事人的参与和救济:能动司法强调在法律程序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诉求。
能动司法理念下行政诉讼司法建议探析
近年来 , 随着 “ 服务大局 、 能动司法” 等司法理念
中个 案 的
当前 我 国的 能动 司法 主要表 现 为 两个 方 面 : 一是 法 改革 。近年 来 , 虽然 能 动 司法 已在 我 国司法 系 统全
的提 出 , 社会 的发 展迫 使 人 民法 院不 能 只局 限于现 实 司法个 案 中实 现 能动 司法 ; 二是 近 年来 逐 步开 展 的 司
杨 娇
( 中南林业科技 大学 , 湖南 长沙 , 4 1 0 0 0 4 )
[ 摘 要 ] 能 动 司法理念 下行政 诉讼 司法建议 是一 个 具有现 实意 义的课 题 。本 文拟 对 能动 司法理念 下
行政 诉讼 司法 建议进 行 系统深入 的研 究 , 提 出我 国司 法建议 制度 的 阻滞 性 因素 , 进 而提 出完善 我 国行 政 诉讼 司 法建议 制度 的有 效对策 。
【 Ab s t r a c t J U n d e r t h e c o n c e p t o f a c i t v i s m J u d i c i a l , t h e j u d i c i a l s u g g e s t i o n s o f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l i t i g a t i o n i s a r e l a i s t i c s u b j e c t . T h i s
a b o u t j u d i c i l a r e c o m m e n d a t i o n s y s t e m i n c h i n a a r e p u t f o r w a r d . E f f e c i t v e c o u n t e r me a s u r e s a y e p r o p o s e d a b o u t j u d i c i l a s u g g e s t i o n s o f
司法建议制度探析
第1篇1. 请简要介绍您的教育背景和所学专业。
2. 您在工程安全领域有哪些工作经验?请列举您参与过的项目。
3. 您在以往的工作中,是如何确保工程安全的?请举例说明。
4. 您在工程安全管理中遇到过哪些挑战?是如何应对的?5. 您认为工程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什么?6. 您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兴趣爱好或特长?7. 您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资格证书或培训经历?8. 您认为工程安全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是什么?9. 您如何看待工程安全与工程进度、成本之间的关系?10. 您如何理解“安全第一”的原则?二、安全管理知识1. 请简要介绍我国工程安全管理法规和政策。
2. 您对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是什么?3. 请列举几种常见的工程安全事故类型及成因。
4. 请说明事故调查与分析的程序。
5. 您如何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6. 请列举几种常见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
7. 请说明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8. 您如何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9. 请说明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10. 您如何对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估?三、安全技术与措施1. 请简要介绍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
2. 请说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消防、防雷、防触电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3. 请说明施工现场高空作业、起重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4. 请说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5. 请说明施工现场安全通道、警示标志等方面的设置要求。
6. 请说明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
7. 请说明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8. 请说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和维护要求。
9. 请说明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标准和方法。
10. 请说明施工现场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四、团队协作与沟通1. 您认为在工程安全管理中,团队协作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2. 您如何与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沟通?3. 您如何与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沟通?4. 您如何与施工现场的业主、设计、施工等相关方进行沟通?5. 请说明您在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时的沟通策略。
司法能动:中国语境下的选择与进路
司法能动:中国语境下的选择与进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能动:中国语境之阐释司法能动是近期以来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讨论颇为热烈的问题。
中国司法能动之必然性不仅在于转型社会之多重矛盾在多重背景下的客观需求,现实需要司法机关及其法官在构建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更大更好的定分止争的裁断功能以及其他法律功能,而且还在于中国社会特殊而丰富的本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强烈呼唤,这些资源来自中国本土且源远流长,对解决社会问题与冲突具有无可替代的功用,这也就同时决定了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功能既要体现近代以来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本质要求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规律,又要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念、个性与特色。
司法模式是一个国家法治模式和宪政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制度的构建与运行总是与该国的历史和传统紧密相关,这也就是“别国的月亮到本国不一定圆”的道理。
同样,根植于中国本土的司法制度既要体现法治国家司法权的本质特征,又要回应中国现实与历史的特殊要求。
故此,就司法能动本身的含义而言,也有别于国外的理念与制度设计。
如在美国,这种司法能动甚至表现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司法能动主义,其能动主体是个案裁决中的法官,这当然与美国的司法体制和法官“造法”之权紧密关联。
即使在最为经典与成功的司法能动范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中,马歇尔大法官的高超专业技巧与政治智慧的发挥也是以美国司法为其提供的司法可能与选择为前提的。
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能动有其特殊背景与需求,即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遵循法治和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基于国情、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积极有效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它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官司法能动。
即法官在个案司法过程的能动司法,这种能动不是对现行诉讼法和程序正义的突破与违反,而是作为能动主体的法官对现行法律积极能动甚至创造性的适用,从而获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二是社会意义上的法院司法能动。
论司法能动性在中国的开展及其规制
及其存 在 的 问题 , 求探寻 一 条适合 中国 国情的 司法 改革 的模 式和 路径 。 力
关键 词 司法 能动 司 法为 民 司法 改革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0 ・ l-3 1 0 —5 22 1 )6 l90 中图 分类号 : 9 6 D 2 司法能 动的 含义 及价值
再次, 司法 能动 性有利 于最 大 限度地 实现 个案 正义 。“ 从我 国传统 文化所 体现 的价 值观 和思维 方 式来看, 社会 和 民众难 以接
官在司法过 程中, 积极应 对社会 现实 需要 , 遵循一 定的程序 和规 则, 受 刚性 的规则 主义, 向于实 质正义 而不是 程序 正义或 形式 理性, 倾 创 造性地 理解和 适用 法律, 对案件 做 出理性 判断 并能 动地服 务社 司 法的 程序价 值 在现 实利益 面前 往往 被忽 略不 计 。 而法 律 的至 ”
自制 定公布之 日起 , 即逐渐 与 时代脱节 ” 而 能动的 司法则 能很好 , 地补 充成 文法 的这 一缺 陷。因此 , 了更客观 、 正的 审理 案件, 为 公
法能 动主义 的基 本宗 旨是, 官应 当审 判案 件, 法 而不 是 回避 案件, 处理 好稳 定与 发展 的关 系, 唯有 通过 法官 的能动 司法 , 才可 以有 并且要 广泛 地利用 他们 的权 力, 是通 过扩 大平等 和个 人 自由 尤其 的手段 去促 进 公平— — 保护 人 的尊严 。能动主 义 的法 官有 义
一
、
出何谓 正确 的规 定 。人类个 性 的差 异, 人们 行为 的多样 性 , 有 所 人 类事 务无休止 的变化 , 使得 无论是 什么 艺术在任 何 时候都不 可 能制 定 出可 以绝 对适 用于所 有 问题 的规则 。 ” .
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笔谈
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笔谈新时代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时代。
在这个新时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中的司法机构,肩负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人民法院的工作也在不断的创新和改进中。
“能动司法”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核心理念之一。
它强调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司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在能动司法的指导下,人民法院注重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应对新时代需求的重要途径和关键举措。
在具体工作方面,能动司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主动化解纠纷。
在新时代,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人民法院要主动出击,在接受案件、调解纠纷、审理案件等方面加大力度,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
二是主动创新审判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的审判方式和技术手段不断涌现。
人民法院要积极应用信息技术,推动在线审判、互联网司法、智能辅助等创新举措,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新时代,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法律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提高对外交流的质量和水平,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有益借鉴。
四是深化司法改革。
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深化司法改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吸取前人经验,推动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在实现能动司法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司法活动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要得到更大程度的认可和支持。
其次,加大司法改革力度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再次,人民法院要增强创新能力,积极研究和应用新技术、新理念,推动司法工作的现代化和科技化。
总之,新时代人民法院要实现能动司法,就必须紧密结合时代要求,积极参与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关于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能性产生了关注。
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核心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主动履行法律责任,积极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模式。
本文将从三个案例出发,探讨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
首先,我国成功推出了“预审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诉前审查范围扩大,使得重大诉讼案件能够在案件审查和庭审之前被审查,从而避免了庭审中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
通过严格的审查标准,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量,而且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近年来,一些城市的法院开始使用该制度,为将来推广应该积累了经验。
其次,我国采用了“一审终审制度”。
这个制度要求在一审时达成最终裁定,司法机构不能搁置案件,直接上诉等情况,以保证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该制度解决了前一诉讼阶段错误决定同后一审的决定不同,如此种类错误,以及漫长的诉讼时间等一系列问题。
该制度在我国广泛实施,受到较好的呼应和反应。
最后,我国成功推出了“网络司法”。
网络司法是指利用新技术在网络上实现司法行为。
在网络司法系统中,法官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审判和识别,而无需实际出席庭审。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现实中的诉讼成本,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优化配置。
此外,网络审判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利益,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实现能动司法是完全可行的。
不论是预审查制度、一审终审制度,还是网络司法,这些措施都表明我国司法体系已经开始向更加高效、公正和便捷的方向转变。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司法机构还需进一步探索新的司法模式和工作方式,以便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除此之外,我国在实现能动司法的道路上还有很多需要突破的问题。
例如,司法机关还需加强对于判决执行的监督能力,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严格制裁。
此外,司法机关还需不断提高对于行政权力的管制和平衡能力,以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的论文
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的论文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坚持能动司法的内在必然性《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当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正在对能动司法进行热烈的讨论。
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担当什么样的角色,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不仅关系到司法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法治建设的前景,是一个必须科学解答的重大命题。
对此一直存在着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两种迥然相异的司法哲学观。
在当代中国,人民法院究竟是应当坚持能动司法,还是应当坚守司法克制?公丕祥:我们所说的能动司法,并不涉及司法有没有能动性的问题,而是有多大能动性的问题,研究的是司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介入、对诉讼的干预以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度问题。
如果司法在这些方面表现出更为积极主动的取向,这就是能动司法;如果表现出比较保守克制的取向,则不能称之为能动司法。
坚持能动司法在当代中国有着内在的必然性。
第一,坚持能动司法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的必然要求。
考察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政治性都是司法的一个基本属性,司法的功能使命都是由其政治属性决定的。
其一,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没有国家权力作为基础和来源,司法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空间;其二,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权力架构安排,决定了司法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其三,法律是司法机关开展司法活动的依据,而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因此,政治为司法提供了权力来源,奠定了组织基础,确立了司法依据,司法不可能脱离政治而独立存在,其功能使命就是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
第二,坚持能动司法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必然要求。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司法功能上,更加关切涉诉民生利益的维护;在司法公正上,更加关切实体公正的彰显;在司法效果上,更加关切案结事了的实现;在司法过程上,更加关切司法的公开、民主和便民;在司法公信上,更加关切司法廉洁和司法作风。
小议能动司法的思辨及前行
小议能动司法的思辨及前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问题的复杂化,法治建设越来越重要,司法体系的改革也成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在这个背景下,能动司法的思辨和前行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我认为,能动司法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主动预防和解决法律纠纷。
成为能动司法,主要需要促进司法公正、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司法改革,从而实现司法现代化和法治建设。
为什么要推进能动司法?就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
能动司法的本质在于让司法更多地注重司法的实用性和社会的公益性,即让司法与人民的利益关联紧密,在不同的案件情形下,为当事人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在推进能动司法的过程中,有几个方面需要我们关注:首先,要加强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推动能动司法的前提和基础。
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要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利的平等性。
同时,要注重司法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上的作用,提高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的程度。
其次,要加强监督管理。
司法实践中,人权保护是最重要的任务。
因此,必须强化对司法的监督管理,在司法实践中防止滥用权力,保证司法的正当性。
再次,要推进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是保证司法能力的提升和司法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
因此,要加强从司法庭院制度和司法流程的角度,深化司法改革、改善司法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在推进能动司法的过程中,需要提升司法精神,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司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标准和法律程序规范,起到维稳和获取公正的作用。
同时,还要培养司法人员的人文关怀和服务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足够的司法服务。
总之,能动司法的思辨和前行对于法治建设和司法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秉持做到积极主动的法律服务和解决社会纠纷,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法治进程。
同时,应该不断地加强我们司法体系的建设和创新,提高司法能力,形成更为健康、公正和可持续的司法体系。
司法建议调研报告
司法建议调研报告司法建议调研报告一、研究背景及目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加强司法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为了进一步探讨我国司法现状及发展方向,本研究小组对全国各级法院进行了实地调研。
二、调研结果及分析1.平均办案周期较长调研结果显示,我国法院平均办案周期较长,尤其是刑事案件。
这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造成了很大影响,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2.审判质量亟待提高虽然我国的审判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审判质量不高的问题。
一方面,有些法官水平不高或受到不正当干扰;另一方面,一些法院为了快速审结案件,可能会牺牲审判质量,这对当事人权益构成了威胁。
3.司法公正亟待加强调研发现,尽管我国的审判公开程度逐步提高,但仍然存在部分案件审判不公、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此外,司法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也值得关注。
三、建议1.加快审判速度,缩短办案周期。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加大司法资源投入,加快审判流程。
2.加强法官培训,提高审判质量。
严肃处理涉嫌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司法公正性。
3.强化司法透明度,公开裁判文书,加强司法监督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司法资源统筹调配,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和滥用。
四、结论本研究报告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司法现状及发展方向,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以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各级法院应积极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建议,持续推进司法改革,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
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司法领域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从新中国成立后的无法无天到现在的法治建设推进,中国的司法体系在逐步完善中,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在这一进程中,能动司法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一、能动司法与司法改革能动司法是指在保障程序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前提下,法官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寻求案件真相和司法公正的一种司法模式。
它通过主动调查、主动应用证据、实行主动制裁等手段,在司法实践中积极破解案件难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近年来,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2018年起,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加强了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保障了诉讼公平和效率。
同时,司法机关也对审判流程进行了创新,推出了网上立案、庭审直播、智慧审判等新的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然而,在执行上述改革进程中,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比如,一些法官审理案件时缺乏积极性,仅仅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材料作出判决,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此外,部分法官存在主观臆断和司法不公,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通过能动司法的手段,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成为了中国司法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能动司法发展的必要性1. 提高审判质量能动司法作为一种审判方式,能够帮助法官更加深入的了解案件,掌握更多的事实依据和前因后果,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和主观性,保证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能动司法也能够提高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避免没有足够证据或证据缺失而影响正常的行政法律职责。
2. 改善司法环境能动司法能够改变司法工作中的权力机制,尽量减少权力的滥用以及一切可能践踏相关方公平交易权益的行为。
通过加强司法透明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对司法的信任感,降低社会矛盾的产生,改善司法环境。
3. 推动司法改革通过能动司法的方式,提高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更能够激发司法改革的动力,推动司法机关更好地适应法治发展的需要。
能动司法之我见
能动司法之我见
——记陈国辉院长的专题辅导
根据“忠实践行宗旨、勤政廉政为民”活动的安排,仁怀市人民法院院长陈国辉于2010年8月6日作了《能动司法之我见》的专题辅导。
会上,陈国辉院长与全院干警交流了自己阅读公丕祥的《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的心得体会。
能动司法,是现在司法界的一个热词,如何在司法实践工作中“能动”,首要前题是搞清楚什么是能动司法。
“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的这一句话,可以知道“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
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
能动司法不是一时之需,而是“长久之计”,能动司法也没有和我国以往的司法理念相冲突,是一以贯之的……陈国辉院长根据能动司法的内涵、
定位、特征、边界、责任这5个方面的内容,结合仁怀法院工作的实际例证,充分翔实的向全院干警交流了他对能动司法的认识和体会。
最后,陈院长还要求大家学以致用,今后的工作中在依法司法、公正为民的前题下,适当能动,为酒都发展、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浅析能动司法
/html/article/201107/14/457823.shtml浅析能动司法作者:王村发布时间: 2011-07-14 10:18:17近年来,能动司法成为各级法院奉行的司法理念。
但在法学界,能动司法仍存在不少争论。
虽然西方有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趋势,但外国的司法能动主义与中国目前倡导的能动司法还是大有不同的。
本文从比较西方司法能动主义与中国能动司法入手,浅析我国能动司法之利弊,从而提出能动司法相关的建言。
一、司法能动主义与能动司法之比较西方司法能动主义与中国能动司法之间固然不存在制度上的传承,但作为解决相同社会问题的司法理念或方式,两者之间有知识上的缘脉关系。
卡多佐、霍姆斯、庞德等能动主义的倡导者对司法运作规律和特性的很多见解对于加深我们对能动司法的理解,对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建构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另外司法能动已是当代各国司法的普遍性实践和主导性发展趋势,我国对能动司法的选择,正是对人类司法发展规律以及司法发展趋势的正确领悟和把握。
因此,比较司法能动主义与我国能动司法,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内涵之比较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
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
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
[1]司法能动主义者的法律方法一般具有四个特点:一、在法律解释中超越立法者意志;二、司法面对现实,而非面向历史,反对受制于先例;三、法官造法;四、追求实质正义、程序虚无主义。
[2]关于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认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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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我国司法建议研究摘要:司法建议是起源于我国的一种崭新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是我国人民司法与能动司法结合的优异体现,为我国司法建议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全新理念。
本文主要以司法能动为视角,结合司法建议的概念和我国司法建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对司法建议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司法能动;司法建议;实施现状;完善路径引言司法建议是在我国形成的,其实施及其推广可以说是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伟大创新与尝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司法举措,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平衡、修复和保护,符合和谐社会理念的内在要求和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司法理念及现实需要,更有利于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潮流。
构建司法建议制度在我国具有理论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的司法建议制度还未形成完善的系统。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并借鉴相关经验,应以“司法能动”为研究视角去探索我国司法建议制度问题。
一、司法建议和司法能动的概念(一)司法建议司法建议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问题,主动地建议他们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进行科学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
广义的司法建议包括法院的司法建议和检察院的检查建议。
但现在所说的“司法建议”,多数指的是前者。
(二)司法能动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介入社会生活管理的重要理念。
司法权虽然是被动的,但是这并不限制司法去能动地为社会服务。
司法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但不要求与外界隔绝;法院的审判工作虽是不告不理,但未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必须保持沉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去面对与解决。
司法能动扩宽了司法服务社会的新手段,司法能动理念使得司法建议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得到落实,因为司法能动就是让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服务社会民主,服务政治、经济大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能动司法,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推动社会发展与前进。
二、我国司法建议在实践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在我们看到司法建议取得阶段性成绩同时,还应当以新的视角观察和审视新形势下法院司法建议可能面临的困难,多角度、全方位地去实现司法建议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积极效应,消除消极的影响。
(一)立法不完善使司法建议缺乏刚性司法建议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并且法律未赋予司法建议的司法约束力,被建议单位没有向法院回应的义务。
现行司法建议制度尚无自己的理论制度体系,还没有严格完整意义上的制度性规定,《意见》的规定比较笼统,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二)司法建议的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适用司法建议的范围随意性大、不统一。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适用司法建议的案件范围并没有规定,这容易使得一些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司法建议增加,浪费了司法资源。
还有对司法建议的作用认识不统一,导致适用司法建议不均衡。
各地方在司法建议程序方面仍有“地方特色”,没有形成像诉讼程序那样程序上的一致,其发送和备案程序存在混乱和无序,缺少必要的制约,这令司法建议难以建立制度,因为要形成制度就需整齐划一,像规章一样去执行。
(三)履行司法建议缺乏保障履行司法建议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制度,接收单位自然就没有受到各方面谴责的风险,“你建议你的,我继续干我的”这种独行思想大肆泛滥,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建议工作不能全面开展,不能取得司法建议工作能够收到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不能让司法建议更好地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大局进行服务。
(四)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一些法官常常以“官”态自居,脱离人民群众,只是简单的结案,并不是去解决事情的根源矛盾,造成民怨极深,常有当事人上访的事情发生;一些法官漠视群众的利益,办案效率低下,不能秉公执法,使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受到严峻地考验;一些法官不尊重民意,害怕受到制约监督。
由于法官片面追求政绩,为了自身的升迁和福利待遇及薪金的增长,他们极易变相增加司法建议的发出量,只追求量而忽视质,最终这样的滥用权力的行为会让社会大众不愿认同,甚至质疑司法建议制度的本身,不能很好地推行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和延续。
(五)缺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面对社会形式变化多端,立法的脚步很难及时跟上时代的迅速步伐,由于法律存在漏洞,社会管理极易出现矛盾尖锐化等问题。
我国因缺少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成为惟一的选择,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手段,把所有案件不加区别、整齐划一地适用一种程序、一种解决方式,忽视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导致单一纠纷解决方式与当前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严重脱节,无法适应和难以回应社会对形式各异的纠纷解决路径的不同需求。
三、我国司法建议的完善路径研究司法建议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建设重要的部分,必然应遵守我国立法宗旨,保证社会利益,在平衡中发挥司法建议在司法领域内的能动作用,以“亲民、惠民、利民”为核心。
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建议制度其自身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没有必要过多进行争议与质疑的情况下,更多的应当聚焦在司法建议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应当加强的建设,从立法、司法等方面自上而下,组织协调,既积极行动又设立监督机制,确保改革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一)立法方面司法建议制度的立法依据来源于司法建议权的法定。
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专有权力,应当在我国法律中明文增设独立的条文予以明确,并制定专门的监督法,在立法上明确司法机关行使司法建议权力的职能,保障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
而且法律的使用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在立法的同时,还要积极推进司法解释工作,对法律规定中不明确的条文进行解释。
(二)司法方面1、建立审核把关制度和辅助机关制度。
对于各个业务庭室起草的司法建议,要求承办法官交其庭长进行审核,报院长签发,重要的司法建议还应当经过审判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辅助机关制度即在法院内部单独设立一个相关的辅助机关,拨划专业人员和高素质人才对司法建议进行归类研究,跟踪把握某些重大的司法建议,并经常保持与试点单位的联系,适时掌握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动态,善于发现和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迅速向本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对于准备好的司法建议书,应将审查报告和材料报告汇总,制作一份司法建议的书面建议以供参考。
2、建立培训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
将司法建议的书写写作技术列入法官技能培训的一项要求,作为考核法官培训工作的内容,并搭建司法建议信息化交流平台,不断提高法官的技能;把司法建议工作情况特别是采用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法院、部门的重要指标,引入法官岗位目标考核,作为考察其业绩和工作能力的一项指标,定期开展优秀司法建议的评比、刊登、展览活动。
3、将司法建议纳入审判程序。
这里指纳入审判程序终结阶段,因为此阶段对于案件针对的事实、问题、证据均已明了,此时提出司法建议可保证本身具有更有力的针对性,使得司法建议的书写变得更有理有节,取得被建议单位的认同,产生更大的社会效果。
4、建立问责机制。
对于司法建议发出的法官,如果其书写的司法建议及时有效,且被建议单位及时反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应该对于该法官进行表彰或者年度考核时进行加分;反之,如果法官随意发出的司法建议,内容空洞无物,没有充分的说理论据,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造成滥用司法权的后果,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理应进行惩处,不仅仅要惩处法官个人,对于审批的人员例如庭长、主管院长也应批评或者采取其他惩处方式。
5、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对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应当定期开展座谈会或者展览会,对于优秀的司法建议进行表彰,对于滥用司法建议权的行为要给予惩处。
在思想上,积极开展各种培养干警先进执法观念的座谈会、宣教会;在行动上,对于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需要提前警醒注意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不能简单地一判了案。
6、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建议工作。
人民陪审员也是有着深厚的社会经验的群体,他们对于司法建议中针对的问题提出与论证也能够提供有益的见解和帮助,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建议的工作,也是他们参与社会管理、实现人生价值的有效方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也同法官一样,有权参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故司法建议作为审判权的延伸,他们也同样有责任提出有意义的司法建议。
(三)执法方面1、建立档案制度。
对于法院发出的针对其行政行为的司法建议,应当备案登记,以省、市简称加“收建”进行排号收入,例如(2012)京收建1号,即2012年北京市某行政机关收到的1号司法建议文件。
2、建立反馈制度。
反馈时间以5个工作日为宜;由接收的行政机关发出反馈意见书,对于司法建议内容是否得当等内容进行表述,以反射出行政机关对此类司法建议的想法,尤其是拒绝实行司法建议内容的反馈,应当着重论述拒绝的理由,以便以后司法建议在此方面做出时候进行经验的积累。
3、建立追踪制度。
把司法建议实施的效果及时进行追踪,如果大有成效,应当通知发出单位,这种追踪行为能够更好地让法院融入司法服务社会大局的浪潮中,4、建立专家评估制度。
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聘用一些领域的专家,由专家提供意见,司法建议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以及时咨询专家。
同时,对于司法建议真正付诸实施时所能遇到的执行风险,可以让专家事先预测,有助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科学转化。
(四)监督方面1、公民方面民众是司法建议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在具体实行上,应当在法院所管辖区设立司法建议的民众监督场所,以民众推举的代表为中心,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对于民众代表反馈的信息法院必须尊重,如有必要,可以将他们的意见附加在司法建议之中,这样笔者相信接收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或者企业,更能从宏观和微观观察他们行为的效果和收益。
2、媒体方面媒体关注的焦点及发布的信息能动引起社会民众的注意和关注,这有利于司法建议扩大社会效果,有助于司法建议质量的提高和保证。
通过在报纸开辟司法建议书专栏;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司法方面的杂志上刊登优秀的司法建议,以供其他法院进行参考;在电视频道上播放滚动字幕,或者针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司法建议进行集中报道;在互联网上,可以采用成立司法建议查询网络和反馈墙等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法院司法建议的工作信息,包括司法建议的内容、回馈情况、政府的工作动态等。
3、人大、党委方面我国人大和党委是我党执政性的体现,而且我国司法建议制度并不完善,不可避免有些司法建议存在不足或过激的问题,故理应对其进行监督。
他们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可促使法院充分落实司法建议工作,建立并完善司法建议制度,提升我国法治的水平。
同时法院也可以提出司法建议给人大和党委,预警社会风险,给它们提供参考依据,对于行政机关没有反馈而且法院和审判人员认为确有行政机关接收反馈的必要的司法建议,可以将该种司法建议交予人大或者党委机关,由它们参与保证司法社会服务职能的延伸,由党政辅助共同推动司法建议工作前进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