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的司法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当代中国的司法原则
论文摘要:
我国一九五四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就奠定了我国司法原则的基础,此后,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健全,在由法制国家向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过程中,我国当代的司法原则也逐趋完善为独立司法原则、平等司法原则、依法司法原则、责任司法原则四项基本司法原则。笔者认为,在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独立司法原则是实现其他三项原则的前提,因此,本文将着重从独立司法原则入手、分别对上述四个司法原则进行相应阐述。
关键词:独立司法平等司法依法司法责任司法
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而司法原则是指规定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一系列法律中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①我国的司法原则包括:独立司法原则、平等司法原则、依法司法原则、责任司法原则。
一、独立司法原则
(一)、独立司法的概念
独立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也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活动中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独立司法的历史渊源和立法渊源
独立司法原则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是体现资本主义国家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原则的构成要件,在漫长的资本主义历史进程中,该项原则的客观存在与发展,为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巩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比如现在英国对布莱尔首相的独立调查、几年前美国对原总统克林顿的独立调查,使得资本主义国家民众充分相信资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而掩盖了资本主义制度不科学的一面。
我国的独立司法原则最早规定于一九四一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中,该纲要规定:“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如果说这一规定对独立司法原则规定的还不太清淅,那么,在随后的一九四六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则就非常明确了,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新中国成立后,一九五四年《宪法》和一九七九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里分别写入了上述规定,这使得独立司法原则成为了我国法定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
(三)独立司法的特征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此权利。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必须依法行事,不得滥用权利、枉法裁判。
(四)对我国当前贯彻独立司法原则的理性思考
我国虽然创设了司法独立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客观存在以及个人私欲的无限膨胀,使得这一司法原则在贯彻实施和具体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真正达到创设这一基本司法原则的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下面三种情形:
1、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独立。有些法官或检察官认为司法独立即是法官、检察官的个人独立,于是乎,个别法官或检察官为了个人目的,便以独立司法为借口,大开腐败之门,枉法裁判。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没有弄清独立司法的真正内涵,其实,独立司法是指司法机关这一司法组织独立,而非司法组织中的司法人员独立,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是代表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并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的司法独立。
2、司法机关难以独立行使司法权。有些权利机关或领导为了保护非法利益或为了个人目的,经常干拢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务,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均由权利机关产生,司法机
关的财政开支由地方解决,因此,司法机关迫于压力,不得不听命于权利机关或个别领导,从而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司法。
3、司法机关自身的干扰。包括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干扰、司法机关内部的干扰。比如:院长对本单位司法人员的干扰和司法人员对本单位司法人员的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出于平衡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本单位上下级领导之间的关系、同事之间的关系,难以做到独立司法。
针对如上情形,笔者建议:
1、其一、在司法机关应实行淘汰制,对那些个人主义和利已主义膨胀的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及时淘汰;其二、把好司法机关进人关,在司法机关的人员任用上,一定要择优录取德学兼备之人。
2、让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人事选任权,让司法机关的财政权独立,摆脱对地方政府的财政依赖从而实现司法机关与权利机关和领导的彻底决别。
3、强化推行司法机关业务指导淡化制、审判长负责制、独任审判员负责制,从而避免内部裙带关系的羁束。
二、平等司法原则
(一)平等司法原则的概念
平等司法原则也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平等司法原则的立法渊源
早在一九五四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随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又重新对此原则进行了重申,从而确立了这一司法原则。
(三)平等司法原则的真正含义
1、平等司法原则仅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并不包括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因为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如果规定全体公民在立法上平等,那么,由于公民之间利益的复杂性和不可统一性,因此,根本无法实现立法上的统一。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包括:其一、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其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贯彻执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如果仅强调权利或义务上的平等,而不综合起来适用,必然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其三、应彻底清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影响,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主义统治之中,一些封建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如果让封建思想作崇,允许封建等级特权思想存在,这必然会使司法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等级有别,无法实现平等司法原则。
三、依法司法原则
(一)依法司法原则的概念
依法司法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一条基本经验。在我国,它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②
(二)对依法司法原则的正确理解
1、以事实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在从事司法活动中应当以司法机关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所掌握的事实为定案依据,而这里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非现实生活中的客观事实。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的客观事实往往会与用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有所差别,虽然客观事实是真实的事实,但往往无法证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法律事实为根据。
2、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过程中,应处处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衡量一切的唯一标准。这里的法律应是已经生效的、在我国有适用性、没有被废止的法律。并且这里所指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政策等,但当这些广义上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选择适用。
四、责任司法原则
(一)责任司法原则的概念
责任司法原则,亦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它是为正确适用法律而确立的补救性原则,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工作的一贯方针。
(二)责任司法原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