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何必须去政治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为何必须去政治化?

编者注:5月9日,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永坤在“暨南大学文化素质教育讲堂”做题为《政治应当如何介入司法》的演讲。他认为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法治统一,并且得到贯彻。一旦权力干预个案司法,使权威的统治退化为个案化处理而非规则化处理,最终会形成无规则的自由。司法政治化的实质就是司法人治化、非规则化,不具有正当性,从维护统治角度而言,也不具有有效性,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最终将导致法律失效。

周永坤,法学家,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苏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著有《法理学——全球视野》、《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宪政与权力》等。

以下为演讲实录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晚上好。我是苏州大学的一位老师,有机会来到暨南大学,深感荣幸,谢谢大家在大雨天冒雨来听我的演讲。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政治应当如何介入司法》,这是法学界应该重视,而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

司法与政治应该是什么关系?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

我为什么要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有什么价值?若干年来,中国人信访不信法,对司法说什么的都有,连法官都有很多不满。十八大使中国法学界再次燃起希望,社会各界和法学界都在问,十八大后的司法改革,应该朝什么方向走?

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家,司法有许多东西要做,从人治的司法走向法治的司法,政治和司法的关系是回避不了的问题。

先从一件冤案讲起,周某挪用公款案。案情非常简单,周某向他的朋友借钱炒期货,赚钱后买了房子,结果被控挪用公款。2001年,该案经审法院的院长忽然患了绝症,良心发现,就找到被冤枉的周某,交给他一份有关案情的档案记录副本,副本上记录着,该案的公诉人员、律师、审判人员都不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法官考虑到这是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最后由院长说就判五年吧,其他人员一致同意。二审情况也是如此。一审判决并不是由哪个法庭或法官做出的,二审也不是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做出判决,而是由上面意见决定。这些法官应不应当承担责任?

就在前两天,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针对冤案问题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制造冤案有功,这是什么逻辑?

如果他说得对,我们就应当进一步问,既然法院对冤案立了功,谁应当为制造冤案负责?法官作出枉法裁判,理当有罪,但是,真正应当负主要责任的是领导。领导自己没有调查,没有参与审判,没有参与到审判程序中来,而他做出怎么判决,这不是有罪吗?但是,在我们的制度下,领导是躲在幕后的,他不用担责,因此,问题出在我们的司法制度本身,是制度造成的冤案。

在法治国家,司法去政治化不仅仅是政治原则、社会习惯,也是学界的共识。但是,在走向法治的当下中国,恰恰相反,司法政治化不仅是法上之法,且早已成为习惯,在理论上,司法政治化现在是共识,要服从一个大局,服从社会效果,这都是司法政治化的口号。一位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在某个法学研讨会上做报告就讲,司法是“小技”,政治是“大道”,司法要服从政治“大道”。

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所有声称要走向法治、保障人权、甚至仅仅是要把冤案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国家和人民所无法回避的问题。政治和司法的关系涉及到中国未来的走向,这个问题搞不好,中国绝对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人权问题也绝对不可能解决。

政治与司法两个词本身有很多意义,容易引起歧异,对于他们的含义,应当放到具体的语境中理解。政治有两种不同的概念:一种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意义上的政治,讲究公共利益,有正义与否的问题,是伦理导向的。

另一种是中国的“政治”,政治化意义上的政治。我生活的年代曾经整天“突出政治”,现在也讲政治学习,这种政治其实是政治利益,是功利导向的,这种政治其实是与法律相对峙的权力,中国人所讲的政治就是这个意义上的政治。

这可以从目前司法政治化的主要表现得到证明,比如,大局司法、能动司法以及维稳的司法等,这种政治一是指权力者所确立的目标,比如发展经济、政治稳定等;二是指具体的行政权力和党组织的权力。因为这是法律之外所考量的,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与司法权威相抗衡的政治。

司法中出现的政治是和法律不一致的存在,是与司法和法律相抗衡的东西,是和制度化、法律化的正当政治背道而驰的。如果讲政治,一个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法律有权威,法治统一,法律应该得到贯彻。现在和这个最大的政治相对抗的政治,其实就是个人利益,统治者利益,甚至是个人的政绩。

事实上,政治干预司法的事在任何国家都无法绝对避免,但不能因此而得出“司法政治化是正确的”这一结论,如同天天有人说谎,但不能由此证明说谎是正当的。恰恰相反,正因为政治权力有干预司法的自然属性,时时刻刻都在干预或者都在企图干预司法,因此才需要讨论司法与政治的应然关系(编者注:周永坤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分为应然与实然,实然关系属于科学讨论的范畴,而应然关系属于规范学讨论的范畴),才需要研究政治应当如何介入司法。

司法为什么必须去政治化?维护人的尊严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基础

政治与司法应然关系的基本假设是什么?是人的尊严,法律讨论的是人际关系问题,人的尊严就是法学和法律所必须遵循的。由人的尊严所推导出来的基本价值有自由、平等,进而就可以开展司法与政治关系论证。

个案裁判为什么必须去政治化?这是从人的尊严角度得出的一个结论。维护人的尊严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基础。人的尊严实质就是摆脱对同类的依附,大家平等走到法律下,其实就是人的自由和解放,这不仅是志士仁人所追求的目标,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终生为之奋斗的目标。如果接受这一前提,由人的尊严推导出一个结论就是规则至上。人不是依附于人而是大家都走到规则下面,规则至上,从规则至上可以进一步推导出立法与司法应该遵循的原则。对于立法,人的尊严就要求立法者尊重自由、平等的人权,这是由我国宪法第33条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对司法来讲,人的尊严需要司法排除任何社会权威和政治权威的干预,法官有能力进行独立判断什么是法律。同时要求司法者唯法律是从,防止人屈从于法官专横。因此,立法者以人的尊严为最高立法原则和法官唯法律是从的司法原则,是法治社会的最高原则。从该原则出发,司法趋于去政治化,是派生出来的司法原则,是最基本的司法原则,因此,司法应该去政治化。这具体化为下面的理由:

第一个理由,司法去政治化是维护现代司法属性的需要。如果政治化,司法就不是司法。司法有两种,一是作为政治权力控制社会的工具意义上的司法,叫工具司法;一是作为社会公器的司法或叫“本真的司法”,或者说是维护人的尊严的司法。前者是专政意义上的司法,后者是宪政意义上的司法。

司法应然的性质是什么?居中裁判,维护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有许多种,法学所关心的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维护人的尊严。如果司法政治化,其必然结果就是使司法成为政治工具,司法权就退化为实际上的政治权力,不再是司法权,司法也就徒有其名。没有司法,人便成为权力的奴隶。

第二条理由,司法去政治化是为实现政治上善的需要,政治的善需要多种的因素,其中之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