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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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
2009年12月16日11:06 来源:《求是》
近些年来,在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有些人从理论上提出司法应当“去政治化”,主张司法独立于政治;也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面对实际问题时,不知如何正确处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为此,有必要对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深入思考。
一、司法与政治的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司法权是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国家政治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司法独立于政治的理论与实践,有悖于国家权力配置和组成的原则和原理。
第二,司法本身就是政治的创造物。司法部门归根到底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一个部门。
第三,司法的结构和布局是应政治的需要而构成的。国家权力无论是鼎立还是分立,是分散还是集中,是相互监督还是相互制衡,都是为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适应特定的政治需要而配置的。司法权作为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不能违背政治需要而存在。
第四,司法是政治过程的一个环节。现代国家权力的行使都表现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主要环节。此外,司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系统维系着紧密的互动关系,彼此相互影响。
第五,政治力量决定着司法机构的人员组成。为控制和影响司法权力,执政党向司法机关输送司法机构的重要人员,有的国家的大法官直接由总统或首相提名和任命。
第六,司法承载着重要的政治功能。统治阶级政治意志的体现有赖于司法权的实现。当今世界各国的法院,已经不是一种纯事务型或纠纷解决型的机构。法院通过裁判纠纷形成公共政策以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通过填补法律漏洞或发挥造法功能以干预社会生活,甚至通过判断政治行为的合宪与否以维护宪法制度。法院因此成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发挥着规范政治权力运行并维护宪法制度的政治功能。
第七,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实际影响着司法的运作过程。法官不可能不受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主流政治意识形态是法官必须接受的观念。
第八,司法权离不开政治力量的支撑和保障。事实上,司法不能脱离政治而存在,而司法只有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其作用才能真正显现。
司法作为政治的组成部分,亦可对政治产生巨大的影响和作用。例如,通过严格执行法律贯彻人民和执政党的政治意志;通过解释性司法活动扩大这种政治意志的覆盖范围;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执行公共政策;通过受理和审判政治性案件(将政治问题变成法律问题)解决政治争端。毫无疑问,司法能够对政治体制、国家政权或特定的政治力量产生极大的反
作用。
总之,在当今世界,完全独立于政治的司法是不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在一个国家,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各种政治力量总是采取多种或明或暗的途径和方式对司法发生影响。其正式的影响途径和方式如:通过立法,为司法权的行使确定规则和程序;通过任免有特定政治意识和政治觉悟的司法审判人员,确保政治路线得到贯彻;通过执政党制定司法政策,为特定阶段的司法活动提供指引,等等。除了正式的影响途径和方式外,尚有大量非正式的途径和方式。例如,通过组织舆论对裁判施加影响(在法院系统人员构成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公共舆论成为影响司法的重要因素);通过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对司法人员施加影响,等等。
二、处理司法与政治关系的基本原则
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与政治的良性互动。
既要防止忽视政治的倾向,又要防止泛政治化的倾向。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有本质上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所代表的利益主体空前扩大,政治的建设性作用也日益彰显。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剥削阶级作为整体已经消灭,但敌对势力仍然存在,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不应疏离和逃避政治,而应当积极理性地面对政治。这并不意味着要将司法泛政治化,而脱离司法审判职能,无视法律规范。我们既要防止忽视政治的倾向,又要防止泛政治化的倾向。
既要有正确的政治意识,又要有健全的法律意识。司法工作者生活在政治社会之中,不可能不受各种政治因素包括政治观点和政治意识的影响,不是受这种政治因素的影响,就是受那种政治因素的影响。只有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养成正确的政治意识,形成正确的政治立场,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司法工作者,还必须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要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做宪法和法律的捍卫者;要熟悉宪法和法律规范,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搞机械、僵化的“法条主义”,不搞孤立封闭的法律中心主义;要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善于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全面分析社情民意,全面考量利弊得失,防止司法审判权的滥用;既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又要克服法律万能的倾向,注意发挥其他治理手段的功能。
既要强调适度的司法能动,又要防止司法盲动和妄动。司法能动作用的加强是当代司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司法机关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以进取的精神状态发挥职能作用,以“适度的能动”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但是,在强调能动司法的时候,必须坚持必要的司法克制,切忌司法的盲动和妄动,即司法能动不能脱离司法审判的职能定位,不能侵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不能超越司法机关应有的地位,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则与原则。
既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又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异化。一个政治功能缺失或弱化的法院,实际上既无政治地位,更无力担当实现法治的重任,还势必影响其一般司法功能的发挥。司法政治功能的弱化,不仅有可能丧失法院作为司法的主体地位,而且有可能使法院受其他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摆布与支配,成为某种强势主体的附庸。但是,如果司法的
政治功能过于强大,不仅与司法权的性质不相符合,而且极易使法院丧失司法的公信力。要防止司法政治功能的异化,一是必须严格控制司法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得越权干预政治生活;二是司法的政治功能必须通过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而实现;三是司法的政治功能的表达不得违反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
既要注意法律效果,又要注意政治效果。在我国,司法审判讲政治,落脚点在于必须讲求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处理好法律正义与政治正义的关系。为此,必须考量司法审判是否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基础,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建构,是否有利于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但是,对政治问题的考虑和关照,切不可超越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要善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政治意图和发挥司法的政治功能,即通过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正确解释法律的意旨、合理填补法律漏洞、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等方法实现司法的政治功能。法律的稳定性、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国家机关严格遵守法律,同样具有重大的政治价值,为了某个个案而牺牲法的稳定性是得不偿失的。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变通适用法律规范,而变通适用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符合正当条件。
既要理性面对各种政治影响力,又要注意维护司法公信力。司法必须积极面对和回应各种政治影响力。所谓积极面对和回应,就是要充分利用其正面价值,降低其负面价值。而要这样做,就必须进行严格的规范,建立正当的程序和对不良影响的排除机制,防止可能出现的弊端。对政治影响力的合理接纳,有可能强化司法的政治功能,但也有可能弱化司法的公信力。经验告诉我们,法院在公众中愈具有独立的形象,其政治功能愈能得到有效发挥。而法院超越现行有效法律表达政治偏向,往往会以牺牲司法的公信力为代价。
既要善于把政治问题法律化,又要善于把法律问题政治化。让司法机关涉足政治问题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可以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淡化政治纷争,使尖锐的实体纠纷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以避免政治动荡。这是执政经验成熟的表现。但是,在有些特殊的背景下,也需要把法律问题政治化。尤其是在我国社会变革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必须善于从政治上分析和处理问题,充分运用法律之外的手段(包括政治手段)解决争端和处理案件。许多长期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常常需要依靠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优势,依靠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从政治层面加以解决。当然,无论是政治问题法律化,还是法律问题政治化,都必须建立严格的规则,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构建政治与法律良性互动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