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德里准则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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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公 民 个 人 隐 私 、国 家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的 案 件 不 公 开 审判。媒体对这样的案件一般只能作阶段性结果的报 道, 事后可以进行评论。
4.客观报道与公正评论原则。所谓报道, 是指媒体 对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客观事实如实地描述和反映, 它本身并不加入作者的主观思想和认识, 不对事情进 行评价。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应当全面客观, 站在 公正的立场上, 要反映案件的全貌, 反映双方当事人 的 意 见 , 不 能 带 有 片 面 性 、倾 向 性 , 更 不 能 主 观 臆 断 , 妄下结论。评论不仅仅是对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客观 事实进行如实报道, 而且主要是作者根据自己对此事 实的认识和判断进行评价分析和论述, 阐明自己的看 法。客观报道是进行公正评价的基础, 而公正评价则 是对客观报道的深化。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过程 中, 应当将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的反映严格限制在 报道的范围内, 将报道与评论分开, 不随意评论。案件 判决前, 媒体不应作定罪定性的报道。在可以评论的 阶段, 应该在掌握材料的基础上, 审慎思考, 公正做出 评论。
根据对马德里准则的理解, 结合国外的司法实践 以及理论研究, 笔者认为, 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 原则包括:
1.司 法 独 立 原 则 。 司 法 独 立 指 司 法 机 关 在 办 理 案 件过程中,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 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 也是我国有关诉讼法和组 织法规定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独 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 行使,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司法 机 关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 。在 处 理 媒 体与司法的关系中, 首先必须强调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 机关不应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而使案件处理有失公 正 。 马 德 里 准 则 第 一 条 就 说 ,“ 媒 体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是 收 集和调查公共信息, 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 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 , 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
新闻记者 86 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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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案 件 加 以 评 论 ”。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2 条 明 确 规 定 :“未 经 人 民
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媒体 对案件的报道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独立, 不能借助舆 论的压力来干涉司法活动。就我国目前来看, 确定新闻 媒 体 的 评 论 是 否 会 出 现“干 涉 ”, 尚 缺 乏 具 体 的 法 律 规 定 。宪 法 禁 止 的 只 是 有 意 识 、有 目 的 地 对 法 院 审 判 进 行 阻挠、干预的行为 , 而不包括媒体对案件客观公正的报 道。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从司法的角度规定法院不应受 法律以外的因素影响, 没有包含禁止媒体对案件和审 判活动进行报道和监督的内容。
以上是根据马德里准则的相关内容所引申出来的 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原则。就目前来说, 我国 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法律规范, 分布比较散乱, 立 法体例混乱, 法律法规的内容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所 以要更深入地处理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需要进行制 度创新, 在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 坚持马 德里准则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尽快制定相关的 基本法律, 界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以此指导和规范双 方的行为。■
3.公 开 审 判 原 则 。 公 开 审 判 是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的 一 项基本司法制度, 在没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 案件 都 应 该 公 开 审 判 。公 开 审 判 的 案 件 允 许 社 会 公 众 旁 听 。 从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内容上看, 公开审判并不是指向 法庭旁听者公开, 而是向社会公开, 允许公众了解案情 的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自然需要向媒体公开, 允许传 媒对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及时的客观公正的报道和评 论。公开审判是实现媒体对司法活动尤其是审判活动 监督的基础。不过, 公开审判不是绝对公开, 马德里准 则 强 调 :“ 基 本 准 则 并 不 排 斥 在 司 法 调 查 程 序 阶 段 对 法 律秘密的保守。”( 第 4 条)“在民事案件中, 如果有法律 授权, 可以为了保护私人合法利益而对规则加以限 制。”( 第 12 条) 我国的相关法律同样规定, 涉及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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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德里准则看媒体与 司法关系的基本原则
□王方玉
随 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 我国的新闻媒体在揭 露 司 法 弊 病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方 面 起 着 越 来 越 重 要的作用, 人们对新闻媒体的期盼与依赖也愈加强 烈。从政治家的角度来看, 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 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 司 法权力也不例外。毋庸置疑, 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中, 媒体监督功不可没。现实生活中无数事例证明, 媒 体监督对彰显社会公正, 推进民主进程, 培育法治精 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 现实同样也表明媒 体与司法机关往往会产生冲突。因此, 如何处理媒体 与司法的关系就成为法学与新闻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而深刻认识处理二者关系的基本原则则是良好解决 这一问题的基础。本文以相关国际准则为基础对这些 原则进行探讨。
2007.03 87 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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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体现。 6.限制法定与救济原则。 要 平 衡 司 法 独 立 与 新 闻
自由, 必须对媒体的活动进行相关限制, 但是这种限制 应 是 法 定 的 、事 先 的 、合 理 的 , 避 免 临 行 措 施 和 随 意 限 制。媒体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限制, 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提出申诉, 进行权利救济。马德里准则规定:“任何对 基本准则的限制必须由法律事先作出规定。如果有授 权自由裁量, 这种权力只能授予法官”( 第 7 条) ,“只要 法官实施对规则规定的权利的限制, 媒体就有权利要 求 听 证 和 进 行 上 诉 ”( 第 8 条 ) 。 国 家 在 制 定 法 律 规 则 时, 应该保证媒体有足够的救济途径。
这里先简单介绍一下著名的 《媒体与司 法关系的 马德里准则》①( 下文简称“马德里准则”) 。在媒体与司 法的关系问题上, 马德里准则是一个重要的、而又不为 中国人所熟悉的国际准则。它是由国际法学家协会的 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发表的, 旨在根据国际公约的精 神 解 释“媒 体 与 司 法 关 系 ”的 文 件 。1994 年 8 月 18 日 至 20 日, 在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的 召集之下 , 40 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杰出的法学家和媒体 代 表 , 在 西 班 牙 的 马 德 里 相 聚 , 研 讨 媒 体 与 1985 年 联 合 国《司 法 独 立 基 本 规 则 》所 确 立 的 司 法 独 立 之 间 的 关 系, 系统规范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规则。本文对 司法与媒体关系原则的考察, 主要就是根据该准则的 精神进行的。从该准则的地位和基本内容看, 马德里准 则并不是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只是对已有的公约内
7.自律原则。自律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求司法 机 关 自 律 。司 法 独 立 本 身 要 求 审 判 人 员 要 保 持 慎 独 、公 正的心态, 司法人员的职业特性要求司法人员不得与 合议庭以外的人员谈论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不征询他 人意见和不发表自己的看法, 不与案件有关人员单独 接触, 不让无关人员接触审判秘密, 不非法接受新闻媒 体的采访。另一方面, 媒体应当以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 神, 加强自我约束, 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具体的监 督过程中, 要充分考虑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考虑司法的特点和媒体的导向性, 注意社会的承受能 力, 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和监督。媒体的自律并不是对 媒体监督的限制, 而是为媒体监督提供更广阔的自由 空 间 和 发 展 余 地 。“传 媒 的 行 业 自 律 是 传 媒 谋 求 自 身 政 治空间, 争取社会广泛认同的必要措施, 同时也是传媒 自 身 独 立 品 性 的 保 证 ”②。
5.利益平衡原则。在社会生活中 , 不 同 的 利 益 和 价值之间的冲突是经常的, 法律的任务之一就是在 这种冲突中寻求一种平衡, 使冲突双方的利益和价 值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使二者共同或分别追求的 目 标 得 到 最 佳 实 现 。实 际 上 , 司 法 与 媒 体 追 求 社 会 正 义 的 理 念 是 一 致 的 。所 以 既 要 加 大 传 媒 监 督 的 力 度 , 充分发挥其独特的监督作用, 又要掌握监督的分寸, 不能越界, 以保证司法独立原则的实现, 二者不可偏 废。马德里准则的产生可以说就是追求利益平衡的
这条原则与司法独立密切相关, 否则就会影响 司法独立。如前所述, 马德里准则第一条强调, 媒体 要“ 在 不 妨 害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 对 审 理 前 、审 理 中 和 审 理 后 的 案 件 加 以 评 论 ”。 一 般 来 说 , 对 于 审 判后的媒体评论, 国际准则几乎不作特别的限制; 而 对 审 判 前 的 限 制 , 提 出“ 不 妨 害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 也 就 是 说 对 有 利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评 论 不 受 限 制 。 从 实 践 角 度 看 , 笔 者 认 为 ,“ 不 妨 害 无 罪 推 定 ”可 以 扩 张 理 解“ 为 不 妨 害 司 法 独 立 ”。 在 审 判 前 不 论 是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有 利 或 不 利 的 评 论 都 应 受 到 限 制 , 避 免 影 响 司 法 独 立 。但 是 对 于 揭 发 犯 罪 的 报 道 , 世 界 各 国 都 不 认 为 是“ 妨 害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的 , 因 为 这 是 以调查所得的事实为基础的, 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 打击犯罪。
2.新闻自由原则。所谓新闻自由, 是指采集、发布、 传 送 和 收 受 新 闻 的 自 由 , 包 括 报 刊 出 版 自 由 、电 台 、电 视 台 和 网 络 的 播 放 自 由 、新 闻 采 访 和 报 道 以 及 发 表 意 见 和 新 闻 批 评 的 自 由 。 马 德 里 准 则 在 导 言 中 说 :“ 媒 体 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 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 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 适用法律时 作 有 利 于 言 论 自 由 的 解 释 。 只 能 根 据《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 制 。 ”在 基 本 准 则 中 又 说 :“表 达 自 由 ( 包 括 媒 体 自 由 ) 是每一个 宣 称 是 民 主 社 会 的 必 不 可 少 的 基 础 。 ”( 第 1 条)“评论司法的权利不能受到任何特别的限制。”( 第 3 条) 马德里准则坚持的两个基本理念, 一是实现司法 独立, 另一是媒体自由, 从整体的理念看, 该准则更偏 重对新闻自由的强调。因此, 国家关于媒体监督的立 法或指导, 应该以实现媒体自由为基础。媒体对司法 的监督面要宽, 内容要广, 国家不能设置过多的禁区, 除了法律事先规定不公开的案件事项外, 都应当接受 传媒的监督。
容进行整理和解释。由于在目前的国际公约中并没有 专 门 针 对“司 法 与 媒 体 ”的 内 容 , 所 以 该 准 则 被 许 多 国 家广泛采纳。
马德里准则的基本内容有三个方面, 包括导言 、14 条基本准则和 3 条附录。导言部分强调的是媒体的言 论自由和司法独立两个基本理念。基本准则部分强调 在媒体自由的前提下, ( 1) 阐明媒体对司法进行报道和 评论的具体内容; ( 2) 司法对媒体最多能作出什么样的 限制; ( 3) 在司法中实现媒体权利的程序机制, 强调媒 体 对 不 公 开 的 内 容 和 报 道 方 式(录 音 录 像)的 限 制 有 申 诉权。附录部分对法官面对媒体的做法提出指导, 并对 司法权力与言论自由、特殊人群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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