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媒体与司法关系辨析
司法与媒体的复杂关系与简单关系
司法与媒体的复杂关系与简单关系内容提要:媒体与司法关系因为涉及到两种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的冲突,所以是一种复杂的关系;但是二者又是一种简单的关系,即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和其他公民与司法的关系是一样的,媒体监督司法的过程中应当享受普通公民待遇。
因此,象普通公民一样,媒体可以对司法情况进行传播(在媒体为报道)和评论;司法则通过自身的程序完善和对媒体给以对普通公民的通常限制达到防止民众激情影响司法理性和保护社会其他利益的双重目的。
当司法与媒体对某些案件是否公开、如何公开发生争议时,应当允许媒体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复议的权利。
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民意又不屈从于民众的激情;媒体通过自己的报道和评论影响个案的裁决,又通过个案去触及“社会的敏感穴位”。
这是民主社会中,媒体与司法的一种正常关系。
关键词:司法独立,言论自由,复杂关系,简单关系因为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冷静理性地审理案件,在我国,一方面,了出现以司法独立的名义法院、擅自以《通知》的形式封杀媒体的现象,法院却认为理所当然,因为没有法律明确法院对媒体能做什么;另一方面,面对媒体对司法个案的讨论,有人认为“新闻舆论不应对法院生效裁判评头品足”[i],甚至于有些媒体也以权威口吻断然指出:“媒体报道不得干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国家之铁律无疑”。
[ii] 以此来指出媒体不能对案件进行与判决相反的报道和评论。
法院的“通知”和有些论者对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评断,貌视言之凿凿,实则是一种误导:是在审判独立的名义之下,要求媒体放弃舆论监督的权利。
事实上,关于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国际公约和准则告诉我们,媒体只要遵守新闻自由的一般规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与司法机关立场相反的独立报道和评论;司法要避免媒体的激情对司法理性的影响,但是这不是通过对媒体的不同于公民个人的特别限制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司法程序本身的自我完善、限制媒体参加庭审时在法庭的录音录像等来实现。
因此,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从两种价值的重要性来看,是一种复杂的关系;从媒体监督司法的权限确定的标准来看,又是一种简单的关系。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两个重要方面,媒体监督的力量能够推动司法审判的公正与透明,而司法审判的准确与公正也为媒体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来源。
媒体监督对司法审判起到了推动作用。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能够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使得司法审判的公正与透明得以实现。
媒体能够报道司法案件的进展情况、证据的调查取证过程、审判的程序和结果等,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公正地评判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媒体的曝光和监督能够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审判,避免司法腐败、权健腐败等问题的发生,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平衡。
媒体监督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侵犯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审判必须依法独立自主,不受媒体的干扰和操控。
媒体应当负责地报道案件的事实和真相,不得进行片面的、错误的评论和猜测,不得对案件进行舆论审判。
司法机关也要积极回应和接受媒体的监督,及时提供案件信息和权威解读,防止媒体的违法采访和虚假报道对司法审判造成负面影响。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互动需要建立长期有效的机制。
司法审判机关和媒体应该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互信和共识,形成合力,提高双方的水平和质量。
对于存在问题和失职的司法机关,媒体要大胆曝光,推动整改和责任追究;对于违法乱纪、恶意攻击司法机关的媒体,司法机关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维护司法尊严。
只有通过双方的互动和合作,才能实现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公正、透明、可信的司法审判。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在维护社会公正、规范行政、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媒体监督通过舆论监督、批评与揭露不法行为,促进政府、企业等权力机构遵循法律、保障公民权益;司法审判则是针对具体案件进行的审判,是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公民权利的最直接的手段。
两者并不是孤立的,媒体监督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引导司法审判的作用,而司法审判也需要媒体的监督来确保其公正执行职责,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
首先,媒体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引导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媒体作为公共舆论阵地,可以广泛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报道批评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引导社会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推动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某些因涉及公众利益、关系到公共道德、社会公正的案件中,媒体的调查报道和批评监督能够引导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权利。
例如,针对某些黑恶势力的报道和批评可以引导公众和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制裁和打击,挽救受害人的权益。
其次,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互动可以推动法治建设在社会中的发展。
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并不是单方面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互动的模式,同时,它们还可以共同推动法律和司法制度在社会中的运作和建设。
例如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媒体可以通过调查报道及时掌握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向公众传递案件的相关信息,避免案件的信息不透明和封闭,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责,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和制裁力度。
最后,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合力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都是在维护社会公正、规范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
媒体监督可以扩大公众的视野,使公众了解到政府、企业等权力机构的错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司法审判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分子,为公民树立一个公正的司法形象,增强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的稳定性。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浅谈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
浅谈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当今时代是一个传媒愈来愈活跃的时代,也是一个司法对社会的调整愈来愈强有力的时代。
而无论在哪个国家,传媒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又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
因此,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特别是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之间的关系,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且看当今社会,传媒对司法出现重大影响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些影响是有利有弊。
看看最近颇红的“药家鑫案”,在庭审过程中,媒体向外公布了药家鑫下跪痛哭乞求原谅的片段,使得群众对之产生强烈的同情,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当然,媒体对司法起到积极作用的例子也并非没有,像今年年初的“解救被拐卖儿童事件”,媒体在其中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传媒对于司法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那么就司法对传媒的影响呢?——至少我没有在当今的中国看到我想要看到的情形。
可能是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使得一些由大众传媒所引起的一系列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被置之不理,这让我一个即将以法律为终生职业的学生十分困惑。
我猜想了许多原因,最终稍微确定下来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法律的所限范围太过狭隘,当面临大规模的介乎道德与法律的范围内的问题便束手无策,例如网络上盛行的“人肉搜索”如今还未在中国的法律中找到它的身影,对此我感到十分的悲哀,也希望能通过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努力使这种状况得以改变。
进一步探讨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它们不仅仅是简单的监督与被监督,对它们进行制度层面上的比较考察,有助于全面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价值追求的统一性。
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
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事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司法与媒体辩证关系
司法与媒体辩证关系在现代社会,司法和媒体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司法系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媒体则是传递信息和塑造公众意识。
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一对一关系。
在一些案件中,司法和媒体之间的辩证关系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有时候甚至会引起矛盾和冲突。
这篇文档将讨论司法和媒体之间的辩证关系及其影响。
一方面,媒体是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广泛传播事实和信息,帮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
在一些涉及公众关切的案件中,媒体通过媒介途径向公众传递相关信息和情况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比如,很多影响深远的刑事案件,如杀人、强奸、贪污等,都会受到舆论关注,媒体可以及时报道此类事件并呼吁公众对此类行为保持警惕。
此外,媒体还可以通过报道和跟进案件,推动司法改革和监管,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平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的质量和合理性。
通过公正客观地报道案件,媒体可以帮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因此,在某些方面来说,媒体和司法之间是有着正面互动和正向影响的。
然而,另一方面,媒体有时候会在报道一些热点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失实报道、夸大事实、误导舆论等情况,给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一些黑社会团伙、喜欢“凑热闹”的公众等,不时会搅动社会安宁,搞出一些挑衅事件和炒作事件,特别是在境内外大型活动、比赛或会议等方面,往往会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从而对法律法规的平稳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公正、透明和准确性带来影响。
媒体的失当和奉承姿态,更加促进了一些“假热点”事件的发生,从而导致造假的媒体一方面占据了更多的新闻媒体流量和原创性,而另一方面,更加影响了公众对正版新闻报道、坚守道德底线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态度。
与此同时,一些不良媒体的报道也对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产生了负面影响。
有一些媒体以“拿眼球”为目的,为吸引读者和观众而故意渲染案件的环节和细节,不但引发社会的不当情绪,还会对被告人的名誉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探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摘要】: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障。
媒体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实现阳光下的审判,推动司法进步;但媒体监督不当又会对司法独立造成负面影响。
在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契合点,建立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相应制度,最终将二者关系正确处理使之达到最终的和谐良性互动。
【关键词】:司法公正;媒体监督;矛盾;和谐方案一、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新闻媒体与司法两者都追求的是社会公正与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议过程中的利器,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其价值取向和目标是一致的,只是二者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道德上的正义,同情弱者,注重人文关怀,用公众力量来激起社会正义的力量,而司法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追求公正与公平。
实践中,司法部门向媒体提供的司法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媒体对逐步演进的司法改革的报道,回应了公众对司法改革的呼声、要求和愿望,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媒体对法院业绩的传播,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
但由于两者自身行业特征的差异,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利有弊。
二、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求新闻媒体在合法、合理界限内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又天然地排斥新闻监督,新闻监督在矛盾的平衡中发挥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新闻监督有碍司法公正1. 本质特征的差异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追求的基本准则,它要求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
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更改化的判断与推理及适用法律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感情因素以及外界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但由于媒体的大众立场和追逐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的特征,致使它评价司法的视角并不完全出自于法律。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解析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一、问题缘起及从制度原理角度分析的重要性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目前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从大的背景分析,这是因为,实行法治在中国社会已成为难以逆转的趋势,而在此过程中,司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在人们的心目中日显突出,相应地,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也愈益迫切,对作为公权腐败之“冰山一角”的司法腐败尤显注目。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新闻媒体作为党的“喉舌”,义不容辞地担负了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的任务;另一方面,司法决策者为改善公众形象,提高自己的社会公信度,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司法透明度,对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社会监督持开放欢迎态度。
法治、司法公正、司法腐败和舆论监督等观念在现实生活中推演,在当今中国已构成一道由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构成的特殊风景线。
说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意味它们之间并不只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也就是说,它们并不常是友好合作的伙伴,它们更是相互角力的对手,从而也存在相互抑制的负相关关系。
如果说传媒和司法皆有自己正当作用的领域,那么从原理上说,当这两个领域发生交叉时,当各自认为自己的“领地”被对方不受欢迎地侵入时,矛盾和冲突就不可避免。
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者在决策时的良好愿望就会显得空泛,制度规范层面的操作分析就成为必需。
在这里,必须强调专家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上避实就虚,把一些决策中基于常识、一时之需、想当然的愿望付诸于制度建设,那么制度建设就难上轨道。
在传媒和司法的关系上,时下除了要注意决策的妥帖慎重、以及制度设计相对于决策的不可替代性外,还应该强调在一般制度原理上探讨和认识问题的极端重要性。
不容否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活生生的,它往往发生于具体的个案之中,要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必须在具体事实情节上作出考量。
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实践看,即使一般制度原理,也是经由法官在一个个判例中阐发而成。
但是,中国的制度实践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法院的司法判决除了给具体的纠纷一个“权威的”答案外,并不在判决理由、甚至在一般原理上作细致的说明。
传媒与司法三题
传媒与司法三题传媒与司法:三个视角的解读在当今社会,传媒与司法是两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
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工具,代表着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而司法,则是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这两个领域交织在一起时,它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和微妙。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三个角度探讨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一、传媒与司法:定义、范围与关联性传媒,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是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
它们通过报道、评论、采访等方式向公众传递各种信息,同时也扮演着舆论监督的角色。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各类纠纷的活动。
它的范围广泛,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
首先,传媒是司法程序中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它为公众提供案件信息,帮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结果。
同时,传媒也是监督司法权行使的重要力量,它通过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维护公众利益。
其次,司法也需要传媒的配合和支持。
在司法程序中,传媒可以提供证据和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破案和审判。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传媒与司法:矛盾、冲突与竞合尽管传媒与司法存在关联性,但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不可忽视。
一方面,传媒的报道和评论可能会对司法程序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某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和点击率,可能会进行不实报道或夸大其词的评论,给司法程序带来干扰和压力。
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需要得到尊重和保障。
司法机关需要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外界舆论的干扰。
然而,传媒与司法并非完全对立。
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可以进行有效的合作。
例如,传媒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报道。
同时,司法也可以借助传媒的力量,推动司法解释和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
三、传媒与司法:改革与发展面对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
首先,传媒需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遵守新闻伦理和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报道司法案件。
司法公正中的媒体角色——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思考
3 新 研 导 2 1 0 闻 究 刊 0. 19
Jun lm e e rh ea I 媒介 观察 o ras R s ac H rd i l
厅报道和评论 。 此外 , 中共中央 宣传 郭、 全国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 、 司法部 阳新 闻 出版 署 于 19 9 6年 发 布 的
监督的 自由性 、 典型性、 时性原则 及 对审判独 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从 根源上讲 ,二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源 于审判独立和新闻 自由赖 以建立的
价值基础不完全相同。
( ) 体 监 督对 司法 公 正 的 消 二 媒
响的 内容 ,不披露作案细节和有关 郭门的侦破手段 。不对正在审理的
对公开审判 的案件进行及时的客观
记者 ,记者没有优于普通旁听者的
特权。 ( ) -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我 国
传 媒
关系
公正 的报道和评论。审判公开制度
的确立是媒体报道案件 的重要法律
依据 。
( 法庭 准 入规 则 。 1 9 二) 9 4年 实
法律 除《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 和《 未成年人犯罪法》含有限制报道未 ,
以便 在 实现 司 法正 义 的 同 时充 分发 挥 传媒 的舆 论监 督 功 能
极 的 负面影 响 , 干扰 司 法 独 立 。在 冲 突 中把 握 两者 的 平 衡 应 注 意 媒
体 监督 不 能越 过 审 判 独 立 的 边界 ,
一
在 监 督 方 式 上 应 以 以事 后 监 督 为
主 ,在 职 业 操 守 上要 加 强 自我 约 束 。在 报 道 范 围 上 应 受 一 定 的 限
浅析媒体(传媒)对司法的影响
浅析媒体对司法的影响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传媒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日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媒体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手段,也开始把关注点转到了司法上面,那到底媒体对司法能够产生什么影响呢?本文就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媒体监督;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所谓媒体,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介。
司法与媒体是相互独立的,但其都有一个共同的社会职责,那就是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让公民能够在它们创造的这种良好秩序下幸福的生活。
提到幸福,同时便不免衍生出一个词——公正。
这正是司法和媒体的利益契合点。
在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各种因素对司法过程都发挥着或大或小的作用与影响,媒体作为一种监督手段、新的权力类型也已经慢慢地成熟起来,在当今的背景下,媒体已经成为公众实现抗拒公权力的重要手段。
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尽然也不光是正面的一面,也存在着相对应的负面影响,具体它又是怎样影响司法的呢?一、媒体对司法的正面影响1、媒体是公民实现对司法的监督的有效手段媒体是公民实现这些权力的一个有效的媒介,公民可以通过媒体对司法案件相关情况、对庭审过程及判决的执行情况的报道来获悉司法的过程,这样,公民便可以对生效判决或未生效判决进行讨论,这就体现了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表达,同时代表者公民权力对公共权力的一种制衡。
司法是公共权力重要的一部分,它就必须接受媒体的监督,接受人民的监督,只有在人民的监督下,整个司法活动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才能真正被人民所信服。
2、媒体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公开司法的审判公开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繁忙,时间紧张,不可能经常以直接旁听的方式去及时了解、监督司法;同时呢,审判公开也需要必要的物质条件,而目前许多地方法院由于受审判场所、设施的限制,往往不能满足公众旁听的需要。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在现代社会中,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日益凸显。
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传播者和监督者,对司法审判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媒体的监督能力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密不可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媒体监督的意义、方式以及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媒体监督的意义媒体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动态和发展进行监督的行为。
媒体监督的意义在于公众利益的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媒体作为公共舆论的传播者,能够将社会上发生的事件及问题快速传播给公众,提高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关注度。
媒体监督能够对社会的不公正行为进行揭露和监督,引导社会舆论的关注点,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
媒体监督还可以促进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廉洁和公正行为,促使政府更好的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媒体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新闻报道、评论、专题报道、舆论监督等。
新闻报道是媒体对社会事件的客观报道,通过全面客观的报道,将社会上的事件呈现给公众,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评论是媒体对事件的分析和评论,能够引导公众正确的看待问题,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专题报道是指媒体对某一重大事件进行深入挖掘和报道,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报道,促使事件得到更大的关注和引起社会的重视。
舆论监督是指媒体通过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调动公众的力量,促进社会问题得到解决。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媒体监督的力量能够推动司法审判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媒体通过对司法审判过程的监督和报道,能够提高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度,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媒体能够及时、全面地报道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向公众传递司法信息,促进司法审判的公众参与和监督。
媒体的不断监督也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和规范地履行职责,防止司法不公的发生。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媒体的监督过程可能会对司法审判产生不必要的干扰,甚至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论我国媒体与司法关系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审判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以及司法腐败现象的较为严重,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也日益显得复杂化。
在当代中国,新闻媒体对有些涉及权力部门或地方豪强的个案的监督有助于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的不公,但同时因我国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尚处在一个较为无序的情况下,更引人注目的却是这两者关系上的紧张与不和谐。
回过头来我们也必须看到,媒体与司法的终极关怀近乎于一致,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归复与实现,都致力与我国的法治建设。
那么如何让这两大社会力量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对中国这样一个法治建设无论在硬件还是软件上面都比较落后的国家来说显得相当重要。
为此,当前媒体与司法界之间积极的关系要继续保持,不合理的方面要努力克服,同时无论是媒体界还是司法界都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这方面的宝贵经验,从而为我所用,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
媒体与司法的相互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中两种基本价值: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实践多称之为媒体监督与独立审判。
两者之间既有内在统一的一面,又有对立冲突和过分亲合的一面,笔者讨论的主要是对立冲突和过分亲合的一面,论述其产生的原因及一些具体的表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以及两者达到和谐统一对现实社会的意义。
应该说传媒和司法、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的关系问题虽然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个恒久性问题,但在中国,它只是最近才在尖锐的程度上浮现于社会实践,并为人们所关注。
他们既有冲突,又有内在的一致性。
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也没有绝对的司法独立,平衡二者的关系是不断调整的过程。
只有使之达到良性互动,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
媒体与司法各自的定义与定位我们在讨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时,必然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两种基本的价值,从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称之为媒体的新闻自由和法官的公平审判,从当今中国实践看,人们更习惯的是媒体监督和独立审判的提法。
媒体与司法关系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在我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处在一种相互纠葛和冲突之中。
我们应当从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冲突性分析出发,正确平衡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条件当今世界,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
媒体与司法是一种监赞与被监替的关系,是公民知情权的诉求,是新闻自由的客观需要。
媒体不仅可以及时纠正法庭的程序问题,还能使人民参与到案件中,达到提高人民法律素质的效果。
首先,表现在基本价值追求的一致上。
媒体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来判断是非公正, 为了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司法则通过依靠公众认可的法律来认定事实, 给社会以公道,为的是追求法律上的正义。
两者异曲同工, 都以正义为最高目标,以审判公开,遏制腐败为重要任务,所以说二者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舆论监督因根植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成为诸多监督机制中十分重要的,作用独特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
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表达民意,反映民情,彰显良知。
其次,权利与权力互相制约的要求一致性。
权利与权力是一对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的概念。
只有二者平衡制约的发展,社会的大齿轮才能顺畅运行。
司法与媒体正是权力与权利对立又融合的社会实例。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特殊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物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所以,舆论监督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传媒监督司法的这一主导任务和功能与整个社会抑制、惩治腐败的理念和机制相吻合, 通过传媒监督获知司法的相关信息, 加强执政者对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行为的监控。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性:媒体对司法的干扰是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任务传媒监督的道德化倾向, 往往使媒体更容易用情感判断, 从而忽视了司法过程中技术化、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一方面,媒体可以通过对社会事件的报道和批评,引导公众的舆论关注和呼声,从而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和透明;另一方面,司法审判的结果和程序也可以成为媒体报道的对象和素材,反过来又会影响到媒体的监督角色和责任。
因此,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首先,媒体监督可以对司法审判起到促进作用。
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报道可以向公众传递对司法事件的关注和呼声,从而促进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和处理。
例如,当某一案件涉及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媒体的披露可以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和关注,进而为此案件的审判提供压力和正当性支持。
同时,媒体的批评和揭露也可以对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督。
当司法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时,媒体可以通过披露实情、批评指责等方式来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事,从而达到维护公民权益和司法公正的目的。
其次,司法审判的结果和程序也会受到媒体的影响。
媒体对案件的舆论引导和争议报道,会影响到公众对案件的理解和看法,甚至会对法官的判断产生影响。
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持独立和客观的原则,不受媒体和舆论的影响,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媒体对司法事件的报道和揭露也可以为司法审判带来更多的证据和信息,从而加强审判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最后,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也存在相互制约和平衡关系。
在司法审判中,原则上应该保持程序公正和独立性,而在媒体监督中,则需要考虑到相关人的隐私和名誉等权益。
因此,在实践中,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需要在信息公开、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协调和平衡。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保证官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一方面还应该主动接受对其行为的监督,从而保证司法国家机能的可行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媒体在监督时必须遵守合法规则,确保监督与人权、隐私等法律权益之间的平衡,从而增强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和支持。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职能,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媒体是社会舆论的重要引导者和监督者,而司法审判则是社会秩序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相互促进和互补的一面,也存在着争议和矛盾。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进行浅析。
媒体监督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不可低估。
媒体作为社会公共舆论的传播者和监督者,承担着揭露社会问题、曝光不正之风和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
在司法审判中,媒体的舆论监督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媒体对案件的曝光和监督往往会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地处理案件,防止不公正的判决和裁判的发生,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媒体监督也能够为司法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
在一些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媒体曝光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一些重大犯罪案件中,媒体的揭露和报道往往会引起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从而促使警方和司法机关更加重视案件的侦查和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查处和公正审判。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媒体的监督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媒体监督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和人格权,不能进行无端的猜测和污名化,以免对司法审判造成干扰和不良影响。
媒体监督也容易受到公共舆论的影响,存在着不客观和片面性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的报道中,媒体容易受到公众情绪和舆论的影响,过分渲染案件的影响和社会危害,从而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甚至扭曲案件的事实和真相,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造成不利影响。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也存在着互动和合作的空间。
在一些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适当地与媒体进行沟通和合作,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便媒体更好地监督和报道案件。
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和警示,提高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现。
浅析司法与媒体的辩证关系
浅析司法与媒体的辩证关系[摘要]司法与媒体的问题由来已久,近段时间随各类案件逐渐升温。
两者具有天然差异性与不可否认的统一性。
笔者建议从司法、媒体、国家、公民、立法五个方面作出努力,将它们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中。
[关键词]司法;媒体;统一前言近段时间,媒体与司法的角力再次成为社会焦点。
原已尘埃落定的药家鑫案,随着受害者家属向药父索要20万事件而波澜再起。
各路媒体纷纷重开报道,改变了对药口诛笔伐的态度。
而公众也在反思是否被误导利用从而干预了司法。
其实司法与媒体之间交锋已久。
从刘涌案到刘晓庆案,再到孙志刚案,媒体角色在其中皆意义非凡。
不得不说,如何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媒体——公民知情权卫士在我国,舆论监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实现其监督权、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等宪法权利的前提。
这确立了媒体监督的宪法地位和法律依据。
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进步,媒体已然成为公众了解司法活动,实现知情权的通道。
媒体监督司法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需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开审判的需要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媒体监督应当成为公民弘扬民主、监督权力的旗帜。
二、司法与媒体博弈现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这样论述:“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
[1]司法公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而媒体则是司法公开的助推器。
互联网时代开创了网络媒体监督新阶段。
越来越多的网民在互联网中表达声音,通过网络舆论来监督司法。
2011年以来,全国各地的政法系统纷纷开起了微博,以促进司法公开。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之浅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媒体的监督作用在人们的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司法审判也是在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意义上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其次,司法审判也可以影响媒体监督的发挥。
司法机关在审判某些重要案件时,如果有了完善的调查和证据,可以做出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判决,从而防止或减少相关问题的发生。
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会限制媒体通报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细节,以避免造成社会不安定,破坏司法公正等问题。
这种控制可以使那些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舆情得到控制,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当然,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风险。
一些批评者认为,如果媒体监督过于激进,就会对案件的审判过程产生过度影响,影响到法庭的判决。
从而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等问题。
此外,一些媒体还可能在报道或评论中侵犯被告人或受害人的权益,甚至干扰案件的审判过程。
总的来说,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具有复杂的关系,需要在权衡各种利益和风险时进行细致分析。
对于一些大众关注的事件,媒体监督应该能够及时、准确地传播信息,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并担当自己的社会责任。
司法机关应该在审判过程中确保公正,避免被舆论压力左右;同时,由于司法审判是信息公开程度较低的流程,司法机关也应该尽可能通过适当方式,以媒体公开与透明的形式,增强社会政策的透明度和反腐公正的力度。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发展。
我国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
我国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在当今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媒体对于司法的影响越来越重要,而司法也对媒体的影响产生了越来越高的需求。
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正经历着一场重构,为更好地应对当前的挑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即媒体权利保障、司法信息公开与司法形象塑造,谈一谈我国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
一、媒体权利保障媒体是新闻的来源,也是监督政府、反映社会状况、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享有新闻采编自由、传播自由和知情权等权利。
但是在现实中,媒体人的采访权和言论自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特别是在一些敏感时期,媒体人被限制或处于危险中。
案例一:2015年,英国记者弗雷泽·纳尔逊在北京被警察拦截,被要求删除拍摄在北京国家安全部门前的视频和照片,面对威胁和恐吓。
这种针对外国媒体的限制和打压行为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媒体人的采访权和言论自由,在新媒体时代,应将信息公开纳入相关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保护媒体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扰、威胁和打压。
二、司法信息公开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给外界公开审判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二是通过允许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实现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些公开途径不仅利于社会各界监督司法,还是加强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参与感的有效手段。
案例二:2019年,庆阳市群众监督员付常发在法庭上提供了重要线索,揭发了原本获刑三年的诈骗犯利用看守所宝贵资源,全面打通了政治侧翼,甚至违规出狱的重大问题。
案例三:2020年,宣城市中级法院公开庭审赵启正涉黑、涉恶案,对外详细介绍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并邀请了当地媒体和人民群众旁听庭审,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在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司法形象塑造司法不仅需要公正审判和执行,还需要公共认知和认可。
新媒体时代的普及和快速发展,给司法公共形象塑造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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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理性 的 、刚性 的 ,法律是约 响 司法独 立与公 正的行为 。1 9 6 5 年 ,美
自媒体 即 自我的小媒 体 ,突出特征 束人们行 为的强制性规范 ;舆 论感性成 国法 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 案的判决 , 就是 “ 信息 即时传播 ”、 “ 信 息高度共 分相对较 多 ,具有高 台教化 的作用 ,是 其理 由是 ,在庭审过程 中所作 的电视录
让 上海 市 民惊 出一 身冷 汗 ; “ 世 界末 对涉案人员作 出定性 、定罪 、 定量刑 以 媒体 的监督 ,配合 不到位 ,更不用说 自 日”谣言持续传 播 ,也在一定程度 上造 及胜诉或败诉 等结论 ,或多或少影 响司 媒体 了。有 的传统 媒体在有 的事情 上不 成了公众恐 慌 。 法 审判 ;而 以微 博 为代 表 的 自媒 体 , 讲 职业操守 ,没有 尽到社会 正义守望者 由此可见 ,自 媒体 双刃剑 的负面效 有 的更 是 “ 自由 ” ,无 视 法 律 、无 视 的责任 。例如 , 2 0 1 2 年1 2 月1 4 日,河南 应不能 回避—— 谣言虽不是 自媒体 的主 他人 的人权 和人格 ,造谣谩骂 ,欺诈 诽 省光 山县文殊 乡陈棚村小学发生惨 案 :
笔 者以为 ,目前 ,我 国的媒体与 司 头 、占了先机 。 越 位。所谓越位 ,是指有 的传统媒 都没有找准各 自的位 置 ,导致二者关 系 体 超越 司法程序抢先 对案情作 出判断 ,
段时间 以来 ,社交 网站 、微博上
“ 日本核辐射空气抵 沪” 的无稽之谈 ,
错 位 。有 的司法机关 不能正确对待传 统
9 4奢 I 嘲知识 2 O 1 3 年第2 期
新 闻与法律
新 闻与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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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 时代媒体 与司法关 系辨析
口 杨 若
【 摘 要】 在自 媒体时代,我们必须正视舆论环境的新变化,迎接社会管理的新挑战。在研究媒体与司法关系
时 ,不仅要 关注传统媒体 ,还要将 自媒 体纳入。本文首先分析 了我 国媒 体与 司法关 系的现状 ,进 而指 出二 者关 系失
流 ,但其危 害也不容小觑 。2 0 1 2 年1 2 月 谤 ……即就 是披露 的碎片化 、 表 象化甚 2 2 名学生 和 1 名群众 被砍 伤 。1 2 月1 7日
2 0 日, 《 人 民日 报》 《 经济E l 报》 《 光 至情绪化 、极端化 的信息 , 也 易引发社 《 信 阳 日报 》头版竟然刊发 《 光 山 :努 明日 报 》等媒体 同时 : 卜 u 发评论 ,呼吁提 会舆情 的非 理性振荡 ,也易造成 对公众 力办好人 民满 意的教育 》的报道 ,有 网
享” 、 “ 人人 都有 麦克 风” 、 “ 人人 人对被告作 了含有偏见 的宣传 ,损 害
后 来 ,人 们 把 这种 凌 驾 于 司法 之
都是通讯社 ”。韩晓丽在 《 人 民 日报 》
媒 体是 社 会 舆论 的引 导 者 ,是 社 了他在诉讼 中应 当有 的权利 。
范的危 害 ,最后从 司法、媒体 和社会 三个维度就如何 构建 良性 互动 关 系进行 了思考,并提 出了积极 的见 解和对 策。
【 关键词 】 构建; 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
本 文所 谓 媒体 ,既 指传 统 意 义 上 高社会管理科学 化水平 ,以法 治化 手段 乃 至 司 法 的 误 导 。
5 0 起 重大舆情案例 中 ,微 博首发的有 1 1 当起来—— 媒体通过舆论 来评判是非 , 起 ,占到了2 2 %。 用 。越来 越 多 的 “ 媒 体 审判 ”事件 出 扬善 贬恶 ,追求社会 道德 上的公正与正 现 ,人们开始从 “ 媒体 审判”转 向 “ 审
当前 ,以微博为代表 的 自媒体 已经 义 ;司法通过法律来解决 纠纷 ,保障 当 判媒体 ” ,理性反思媒 体尤其 自媒体 对
成 为不容忽视 的新生舆 论场 。 “ 杨达才 事 人的合法权利 ,追 求法律上 的公平 与 于公众舆论 的影 响问题 。 案”、 “ 蔡彬案 ” 、 “ 雷政富不雅视频 正 义。二者在 “ 公平 与正义” 的根本 目 案”等 的查处 ,都遵循 “ 网络曝光—— 标上殊 途同归。 缺位 。往往 有 这 样 的情 形 ,某地
2 0 1 1 年1 2 , q 2 日撰文 《自媒体 时代 的 自 会正义 的守 望者 。有人将媒体 所代表 的
律 和他 律 》分析 ,在进行舆 论监督 、反 言论 自由与公正审判并称 为人类文 明中 上 、干预和影响司法 的报道 ,称为 “ 媒
映 社情 民意 上 , 自媒 体发 挥 着重 要 作 最为重 要的两种权利 ,媒 体和司法将推 体 审判 ”。其实 , “ 媒体 审判”并不是 用 。据统计 ,在2 0 1 0 年舆情 热度靠前 的 进社会公平 与正义 的责任 义不容辞地担 媒 体 监督 的一部 分 ,而是 监 督权 的滥
的媒体 ,也包 括 日益兴盛 的 自媒体 。其 促进虚拟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 实 , 自媒体 的发 布者 ,在不 同程度 上具 有与职业记者相似的影响 。
一
“ 媒体 审 判 ” 一词 出 自美 国 ,指 新 闻报道形 成某种舆论压力 ,妨 害和影
、
媒 体 与 司 法 的 共 同担 当
发生 了重大 突发事 件 ,但是本地 的传 统 媒体失声 、缺位 ,每每让 自媒体 出了风
错位 。有些时候 ,媒体与 司法 双方
纪委介入——查 实处 理” 的路径发展 。 2 0 i 2 年I 1 月2 4日 《 环 球 时报 》社 评指
出 ,微博反腐 积小步而成 大跨越 。
一
二、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 法关系大多呈现如下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