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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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保证案件的顺利 解决。
一、域外送达的途径
(一)直接送达
1、个人送达。 2、通过法院送达。 3、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二)间接送达
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请求国法院 本国的外交部 驻被请求国的外 交部门 被请求国的当事人。(该方式适用于没 有协助条约的情形)
3、请求的执行依被请求国法律,也可按请求国所请求的 特殊方式进行,但以不违反请求国法律为限。
4、送达费用互免,使用特殊方式而发生的费用由请求国 支付。
5、如被请求国认为请求Leabharlann Baidu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受送达人 地址不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的主权和安全可拒绝送 达。
中国加入海牙送达公约的声明
1、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
(二)间接取证方式(请求书方式)
1、请求的提出:法院出具请求书 被请求国中 央机关 该国主管机关执行。
2、请求书的传递:中央机关;法院之间;外交途 径;领事传递。
3、实施取证行为的法律适用:适用被请求国法律, 但在请求国请求下,可以在不违背被请求国法律 的情况下,适用请求国的程序。 4、证据的移交。 5、请求的拒绝:公共秩序。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 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 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特殊情况下适用第三国的法律
第二节 域外送达
? 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国际条约和本 国法的规定,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付居住 在外国的诉讼当事人或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3.《美洲国家间关于嘱托书的公约》及其议定书 4.其他双边条约或协定
三、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1992 年 1月 1日对我国生效。
1、建立或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送达。 2、送达途径包括外交、领事(领事直接送达关系人或领
事送达到指定机关)、邮寄、官员或利害关系人直接 送达、双方议定的直接方式送达。
三、域外取证冲突的国际协调
1.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
2.美洲国家组织取证公约 3.欧盟 1206号规则:两种取证方式,即受 案法院申请域外取证和受案法院自行域外 取证两种方式。
三、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
(1998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1、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取证事项。 2、规定了请求书取证方式及请求书的内容。
(二)以互惠为依据
四、司法协助的机关
1、中央机关 负责统一对外联系并转递有关司法文书和 司法外文书的机关。 一般是司法部、最高法院、外交部。
2、主管机关 司法协助的具体执行机关。 一般是各级法院。
中国:中央机关是司法部。主管机关是法院。
五、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
1、适用被请求国法律。 2、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请求国法律。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265条:
二、域外取证的方式:
(一)直接取证方式: 1、外交或领事人员取证(领事取证)。 (1)有条约或互惠; (2)不违反证据所在地的法律,不得采取强制 措施; (3)只能向其派遣国国民取证。 2、特派员取证:法院委派专门官员取证。取决于 证据所在国的允许。(公约有,但可保留) 3、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美国)
2、通过领事途径送达 请求国法院 请求国驻外国的领事 驻在国的 司法机关 当事人。(适用于领事条约的情形)
3、通过中央机关送达
请求国的中央机关 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 被 请求国法院 当事人。(以条约为基础)
二、解决域外送达冲突的公约
1.1965 年《海牙送达公约》 2.1997 年《欧盟成员国间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及 司法外文书的公约》及 2000年欧盟理事会第 1348 号规则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司法协助 第二节 域外送达 第三节 域外调查取证
第一节 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和范围
1、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 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 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讯证人,收集证据等。 2、国家司法机关之间这种委托和代为一定诉讼 行为的活动,统称司法协助。
请求书执行一般适用被请求国法律。特殊情况 下,可以适用请求国法律和第三国法律。 3、取证费用互免。特殊费用可要求偿付。 4、外交、领事人员对本国侨民取证无须所在国同 意,对所在国或第三国公民取证须经批准。 5、允许各国加入时选择采用特派员取证方式。 6、允许对审前取证请求提出保留。
三、我国有关域外取证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 262、263条的规定 。 2、 1997 年加入《取证公约》中提出保留。
2、领事送达仅限于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时才可采 用。
3、反对邮寄送达、官员或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4、送达程序在我国的实施途径:
外国中央机关 司法部 最高法院 各级法院
当事人
当事人 各级法院 中央机关
最高法院
司法部
外国
四、中国国内法规定的涉外送达
(一)中国法院的对外送达:《民事诉讼法》第 247 条。 1、依照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外交途径送达; 3、委托驻外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 4、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在我国领域内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送达。 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6、受送达地法律允许时,可以邮寄送达; 7、上述方式不能送达,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6个月,即视为送达。
(二)外国法院向中国的送达(我国接受外国 法院送达的方式):第 263条。
1、依条约规定的途径送达;
2、无条约关系的,外交途径送达; 3、外国驻中国使馆可以在中国向其本国公民送达; 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注意:送达的司法文书须公证、认证。
第三节 域外取证
一、域外取证概念
域外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或有关人员,对 内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收 集证据的行为。
——我国规定的司法协助的范围 (中外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
(1)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2)调查取证。 (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4)提供民商事立法或判例的情报资料。
二、司法协助的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保护私人利益原则 3、对等互惠原则
三、司法协助的依据
(一) 以条约为依据(多边公约、双边条约)
一、域外送达的途径
(一)直接送达
1、个人送达。 2、通过法院送达。 3、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二)间接送达
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请求国法院 本国的外交部 驻被请求国的外 交部门 被请求国的当事人。(该方式适用于没 有协助条约的情形)
3、请求的执行依被请求国法律,也可按请求国所请求的 特殊方式进行,但以不违反请求国法律为限。
4、送达费用互免,使用特殊方式而发生的费用由请求国 支付。
5、如被请求国认为请求Leabharlann Baidu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受送达人 地址不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的主权和安全可拒绝送 达。
中国加入海牙送达公约的声明
1、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
(二)间接取证方式(请求书方式)
1、请求的提出:法院出具请求书 被请求国中 央机关 该国主管机关执行。
2、请求书的传递:中央机关;法院之间;外交途 径;领事传递。
3、实施取证行为的法律适用:适用被请求国法律, 但在请求国请求下,可以在不违背被请求国法律 的情况下,适用请求国的程序。 4、证据的移交。 5、请求的拒绝:公共秩序。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 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 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特殊情况下适用第三国的法律
第二节 域外送达
? 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国际条约和本 国法的规定,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付居住 在外国的诉讼当事人或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3.《美洲国家间关于嘱托书的公约》及其议定书 4.其他双边条约或协定
三、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1992 年 1月 1日对我国生效。
1、建立或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送达。 2、送达途径包括外交、领事(领事直接送达关系人或领
事送达到指定机关)、邮寄、官员或利害关系人直接 送达、双方议定的直接方式送达。
三、域外取证冲突的国际协调
1.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
2.美洲国家组织取证公约 3.欧盟 1206号规则:两种取证方式,即受 案法院申请域外取证和受案法院自行域外 取证两种方式。
三、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
(1998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1、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取证事项。 2、规定了请求书取证方式及请求书的内容。
(二)以互惠为依据
四、司法协助的机关
1、中央机关 负责统一对外联系并转递有关司法文书和 司法外文书的机关。 一般是司法部、最高法院、外交部。
2、主管机关 司法协助的具体执行机关。 一般是各级法院。
中国:中央机关是司法部。主管机关是法院。
五、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
1、适用被请求国法律。 2、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请求国法律。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265条:
二、域外取证的方式:
(一)直接取证方式: 1、外交或领事人员取证(领事取证)。 (1)有条约或互惠; (2)不违反证据所在地的法律,不得采取强制 措施; (3)只能向其派遣国国民取证。 2、特派员取证:法院委派专门官员取证。取决于 证据所在国的允许。(公约有,但可保留) 3、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美国)
2、通过领事途径送达 请求国法院 请求国驻外国的领事 驻在国的 司法机关 当事人。(适用于领事条约的情形)
3、通过中央机关送达
请求国的中央机关 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 被 请求国法院 当事人。(以条约为基础)
二、解决域外送达冲突的公约
1.1965 年《海牙送达公约》 2.1997 年《欧盟成员国间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及 司法外文书的公约》及 2000年欧盟理事会第 1348 号规则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司法协助 第二节 域外送达 第三节 域外调查取证
第一节 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和范围
1、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 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 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讯证人,收集证据等。 2、国家司法机关之间这种委托和代为一定诉讼 行为的活动,统称司法协助。
请求书执行一般适用被请求国法律。特殊情况 下,可以适用请求国法律和第三国法律。 3、取证费用互免。特殊费用可要求偿付。 4、外交、领事人员对本国侨民取证无须所在国同 意,对所在国或第三国公民取证须经批准。 5、允许各国加入时选择采用特派员取证方式。 6、允许对审前取证请求提出保留。
三、我国有关域外取证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 262、263条的规定 。 2、 1997 年加入《取证公约》中提出保留。
2、领事送达仅限于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时才可采 用。
3、反对邮寄送达、官员或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4、送达程序在我国的实施途径:
外国中央机关 司法部 最高法院 各级法院
当事人
当事人 各级法院 中央机关
最高法院
司法部
外国
四、中国国内法规定的涉外送达
(一)中国法院的对外送达:《民事诉讼法》第 247 条。 1、依照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外交途径送达; 3、委托驻外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 4、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在我国领域内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送达。 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6、受送达地法律允许时,可以邮寄送达; 7、上述方式不能送达,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6个月,即视为送达。
(二)外国法院向中国的送达(我国接受外国 法院送达的方式):第 263条。
1、依条约规定的途径送达;
2、无条约关系的,外交途径送达; 3、外国驻中国使馆可以在中国向其本国公民送达; 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注意:送达的司法文书须公证、认证。
第三节 域外取证
一、域外取证概念
域外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或有关人员,对 内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收 集证据的行为。
——我国规定的司法协助的范围 (中外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
(1)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2)调查取证。 (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4)提供民商事立法或判例的情报资料。
二、司法协助的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保护私人利益原则 3、对等互惠原则
三、司法协助的依据
(一) 以条约为依据(多边公约、双边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