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合同条款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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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FIDIC施工合同条款的索赔

大丽项目部王调未

摘要

论述了索赔管理的定义、分类、内容和计算方法,讨论了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相互关系,对索赔管理进行比较分析,并对施工单位索赔策略发表了意见。

关键词:费用索赔工期索赔

1.1 FIDIC合同条款的特点

FIDIC合同条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只是一种国际惯例,到现在,这些文件不仅FIDIC成员国采用,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也普遍采用。在我国的土木工程施工范围内也经常涉及到,因此,作为土木工程施工企业,系统、正确的掌握FIDIC的各种合同条件,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施工项目的管理水平,而且有助于企业在项目管理的模式上与国际接轨。

FIDIC合同条件适用于一般的土木工程,当然在以前主要是适用于国际工程,但在FIDIC合同条款第四版删去了文件标题中“国际”一词后,FIDIC合同条款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只要把专用条件稍加修改后,同样适用于我国合同。

FIDIC的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平等,这是它合理的部分,也是精髓的体现,当然这只是它的出发点的是这样。理论上说,FIDIC对施工单位、对业主、对咨询工程师都是均等的,谁也不能凌驾于谁之上。所以,施工单位选用FIDIC,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及合法权利。但是在FIDIC条款中坚持的观点是要形成买方市场,主张在“买”(业主)“卖”(施工单位)双方的交往当中,主要以经济作为约束的手段,

保证对买方的有利条件。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没有绝对的平等而言,这一点在我国的使用FIDIC合同条款时,体现得是否是要突出一点。作为我们施工企业对这句话可能都不陌生,那就是“业主是老大,监理(国际上称咨询工程师)是老二,施工单位(国际上称施工单位)是老三”。相信所有施工单位对此体会都比较深吧?施工单位赚点钱很艰难。比如说,在好多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干了活,业主付款不及时,拖欠上几个月,好不容易从牙缝挤出一点赚头,结果除去银行的利息又没有了。

1.2 FIDIC合同条款下索赔的意义和内涵

索赔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一部分。它是因为对方不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义务或者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对我方的损失时,我方提出的补偿损失的要求。这并不意味着是对对方或第三方过错的惩罚,只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正确实施,落实和调整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有效手段。当然FIDIC合同条款下的索赔也是施工合同和有关法律赋予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随着我国加入WTO,世界银行贷款投资的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多。从客观上说,这对我们施工企业,既是机遇,但同时又是一种挑战。所以要求我们不仅要有敢于干的精神,同时还要有善于参与这种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这也是国际新的管理理念。因此,熟练掌握FIDIC条款,学会趋利避害,完善和提高索赔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走向国际国内市场,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走向招标承包,特别是FIDIC合同条件的竞争机制的时间很短,特别是传统“业主是老大”的观念根深蒂固,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索赔和反索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于,有个别企业或项目中,对FIDIC合同条件理解较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有索赔的条件,也不敢向业主索赔。不敢向业主索赔的原因不是索赔证据不足,而是怕“得罪”业主,怕由于索赔给业主留下“斤斤计较”的印象,怕业主范围内的下一

个建设工程项目中不了标,诸多的顾虑,最终导致施工单位没有履行自己的权利而放弃。就算是个别企业十分经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胆子大的”,也就是私下收集一些索赔证据,准备后来找业主谈判,结果到最后,索赔的时效又过期了,最终还是无攻而返。

FIDIC合同条款中具体规定了索赔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在第4版中,施工索赔被作为了一个独立的主题—索赔程序,以5个分条款加以详细的规定。这对我们在执行合同条款的施工单位来说是十分有利的。

索赔是一把“双刃剑”,自己可以用来攻击对方,对方也可以用来反击。也就是我们条款中所说的索赔和反索赔,索赔是相互的,而不仅仅是施工单位向业主的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施工单位实施索赔。我们通常所说的索赔是狭义的索赔,也就是施工单位向业主的索赔,广义的索赔还包括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反索赔。因此,作为施工单位在FIDIC合同中正确运用好索赔是十分关键的,如果在索赔过程中索赔证据不足,索赔理由不充分,或者是考虑不周全,很有可能就会造成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反索赔,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偷鸡不成,倒舍一把米”的后果。

FIDIC合同条款下的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力,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得到的合理偿付,而不是无理的争利。同时索赔也是未达成协议的一种行为。并不是说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另一方就必须接受而给予赔偿,也是另一方在给予接受之前要进行一些判定,在判定之前,索赔就是一种未达成协议的行为,接受后方才成为了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索赔成功。

1.3 FIDIC合同条款下索赔的类别

索赔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但通常情况下,按施工索赔的目的就可分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

1、工期索赔。

即施工单位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

这样,施工单位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工期索赔运用不好,或者是施工单位没有重视,很有可能造成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反索赔。就拿铺架工程来说吧,某个铺架工程项目,业主要求施工单位4月份进场,合同开工日期是8月份,但由于线下单位没有及时提供合格的路基或桥墩台,造成铺架施工单位无法施工,开工日期延后,如果铺架施工单位不及时向业主要求工期索赔,合同竣工日期没有变更,铺架施工单位又不能在合同竣工日期内完成铺架工程,最终业主就会以铺架工程施工单位延期为由对铺架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索赔。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铺架施工单位虽然按照合同开工日期开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又由于线下施工单位的原因而阻道,造成铺架施工单位停工,也是同样的道理。当然这种情况,FIDIC合同条款规定了停工时间段要达到一定的要求,不是一停工就能要求工期索赔。

FIDIC合同条款中,工期索赔通常情况下主要是业主向施工单位的索赔,用以补偿业主由于工程项目较晚投入运营而承受的经济损失,一般是按日计算赔偿金,最高可以累计达到合同额的10%。因此,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工期索赔,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防止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反索赔。在FIDIC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延长工期的5种情况,这也就赋予了施工单位的工期索赔权。

2、经济索赔。

即施工单位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而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当然前提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项费用超支的责任不在施工单位,也不属于施工单位的风险范围。具体的说,施工费用超支主要来自2种情况:一是施工受到干扰,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二是业主指令工程变更或产生额外工程,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由于这2种情况所增加的新增费用或额外费用,施工单位有权索赔。往往在具体的实施当中,通常情况是施工单位要就某一事件既要提出工期索赔,又提出经济索赔,这也不难理解,那就是,如果施工受到干扰或工程变更、产生额外工程,必将导致工期延长,所以作为施工单位在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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