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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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

——从公司经理权制约的视角

上海政法学院刘佳0920201228

公司的治理离不开分权制衡,提倡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参照国外“三权分立”的模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将公司的权力进行合理配置。股东会享有公司的所有权,董事会享有经营权,监事会享有监督权,此外董事会聘任经理,董事会有经营决策权,经理有经营管理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逐渐形成了“经理中心主义”现象,经理权不断扩张膨胀,威胁到了股东、董事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利于公司有效运作。对此可以通过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监事会的监管制度等方法来抑制日益膨胀的经理权,防止经理权滥用,以完善公司治理。

一、公司经理权

所谓经理权,是指公司经理在法律、公司章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辅助执行公司相关业务的权力。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依法聘任,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对外从事营业活动。其权力来源除法律规定外,更多的则依赖于公司章程与董事会的授权。

对于公司经理权的范围,我国新公司法列举了八大职权。主要有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另作规定,优先于法律适用。

二、我国公司经理权持续膨胀的原因及不利后果

(一)造成经理权扩张膨胀的症结所在

分离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提倡经营自主性,在实践中导致了经理权的不断扩展,对于为什么经理权得以日益膨胀,其原因主要包括两点:其一是决策层与

执行层未彻底分离,董事与经理的职权混淆,董事会缺乏独立权;其二则是因为监事会缺乏激励机制,监督流于形式,监事会监督权弱化。

1、经理、董事两职合一,董事会缺乏独立性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115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可见,我国法律制度下董事与经理的任职并不排斥适用,董事、经理可以由一人担任,而在现实实践中,公司之中普遍存在着这一现象,即由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经理一职,部分经理同时也兼任着公司的董事。这样将两职合一,虽然可以减少公司聘用人才方面的成本,也可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公司业务等运转,利于公司灵活经营,但是无形中也造成经营决策权与经营管理权基本上取决于一人意志,增加监事会对其的监督难度,经理权过分膨胀,董事会的职能被虚化,“董事会中心主义”向“经理中心主义”转变。

2、监事会监管力度不够,致使监督权形如虚设

除了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的原因之外,造成“经理中心主义”,经理权日益放大的另一大症结所在就是承担公司监督权的监事会监管力度有缺陷。权力本质上就具有不断向外扩张的趋势,所以需要对其进行监督。公司经理权也同样是如此,在公司内部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有效的监督机构对其加以制约。但是现在实践中,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存在诸多的缺陷。

第一,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公司内部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处于下级地位的监事很难对仍为其上级的公司决策者或经营者大胆行使监察权,否则他不仅有可能失去其监事资格,还会使其在公司的相关利益蒙受各种损害。监督权因此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第二,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在信息获取上存在着不对称性,以至于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经理主要负责的是日常业务活动,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是最后的执行者,可以方便及时地获取到公司有关业务处理、经营状况等方面的第一手信息。而监事会就不同了,由于监事会无权像经理一样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所以获取消息会相对存在滞后性,局限性。这样一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就虚化了,无法有效地制约经理权的日益膨胀。

(二)公司经理权持续扩张的不利影响

公司经理权扩张,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会侵害到公司所有者即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经理权无限膨胀,走向“经理中心主义”,甚至会逐渐形成经营管理层——经理实际控制公司。在董事、经理两职合一的情况下,公司无异于掌控在一人或是极少数人手中,决策取决于个人意志,一旦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经理必然会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以追求自己的利益。

再者,现实中,公司高管更替、辞职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说公司经理权膨胀到公司业务发展、有效运转基本掌控在经理手中,那么面临高管更替或是辞职的时候就会使公司一下子失去控制,内部动荡,不利于公司的正常运转与经营。

由此而言,对公司经理权进行适当的制约与有效的监督是完善公司治理的一大关键,也是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份保单。

三、制约经理权日益膨胀的几项措施

(一)实行董事与经理两职分设,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实践中普遍出现的现象就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两职合一,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理权监督就缺少了立足点。为避免这一现象继续存在使得经理权膨胀得不到限制。应当在立法上做一些相应的调整。像英国、加拿大、爱尔兰等国家的公司治理准则中都包含有董事长和执行官两职相分离的规定。我国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不得兼任经理,彻底将董事与经理两职分设,使决策层与执行层相分离,恢复董事会独立性面貌,避免董事与经理两权合一,导致权力过大,公司内部无法相互制衡。

(二)增加独立董事入董事会,形成董事会对经理权的制约

公司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内部董事在公司中担任经营管理的职务,故与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其行为也不可避免地缺乏独立性与与客观性。妄想借内部董事来监督经理的行为,制约经理权是不现实的,所以要在董事会中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借助独立董事来制约经理权。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重要关系的董事。增加独立董事,扩大外部董事的比例归根究底是要加强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会唯有独立了才有可能,才有能力去监督经理层,合理授权,抑制经理权膨胀现象。目前在英美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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