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泄压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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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泄压口设置

氟丙烷、IG541与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充装在高压容器内,释放后,会使得防护区内的压强在短时间内急剧增加,如果不做好泄压措施,可能破坏防护区的维护结构,灭火剂不能在防护区内有效保持,使得灭火失败。因此防护区需要设置泄压口。(PS:泄压口分为械式泄压口和电动式泄压口,当建筑物室内发生爆炸或燃烧时屋内气体压力随之急剧上升,当压力值达到P =1.15kPa时泄压口通过泄爆配件或装置使窗开启并释放压力从而保护建筑免受损坏及控制危险,电动式的采用连接直流电源和敏感装置组成,机械式的采用泄爆配件和五金配件组合而成!)

七氟丙烷、IG541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IG541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内,会显著地增加防护区的内压,如果没有适当的泄压口,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

因此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规范没有对IG541的泄压口高度做出要求,但因为IG541较空气重,也应该设置在防护区的上部。

由于七氟丙烷灭火剂比空气重,为了减少灭火剂从泄压口流失,泄压口应开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即泄压口下沿不低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泄压口开启后,泄压口开启后,从泄压口出去的主要是空气。当然也有一定的灭火剂从此流失。在灭火设计用量公式中,对于喷放过程阶段内的流失量已经在设计用量中考虑。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防护区存在外墙的,就应该设在外墙上;防护区不存在外墙的,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

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因为二氧化碳比空气重,容易在空气下面扩散。所以为了防止防护区因设置泄压口而造成过多的二氧化碳流失,泄压口的位置应开在防护区的上部。

防护区存在外墙的,就应该设在外墙上;防护区不存在外墙的,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

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大多数防护区,都不是完全封闭的,有门、窗的防护区一般都有缝隙存在,通过门窗四周缝隙所泄漏的二氧化碳,可防止空间内压力过量升高,这种防护区一般不需要再开泄压口。此外,已设有防爆泄压口的防护区,也不需要再设泄压口。

气溶胶灭火系统是否需要设置泄压口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对气溶胶灭火系统防护区泄压口设置要求有矛盾的地方:

条文:

3.2.7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按条文规定,七氟丙烷,IG541、气溶胶灭火系统都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IG541灭火系统规范给出了相应的计算公式,但是气溶胶灭火系统并没有给出计算公式。

热气溶胶灭火剂在实施灭火时所产生的气体量比七氟丙烷和IG541要少50%以上,再加上喷放相对缓慢,不会造成防护区内压力急速明显上升。

根据以上理由,个人认为设置气溶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可不设置泄压口。

泄压口计算公式压强取值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中对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要求不宜低于1200Pa,所以泄压口的计算公式按这个值计算,当能确认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大于1200Pa时,也可以按实际值计算。

建筑物的内压允许压强,应由建筑结构设计给出。下表值供参考。

建筑物的内压允许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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