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艺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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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艺术学院

东大艺政字2014 [ 6 ]号东南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174号)和《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175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安排,现启动2015级春季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院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章奖励名额与奖励标准

第二条根据学校分配给各院系的具体名额进行评定。

第三条奖励标准按照《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175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四条学院成立“东南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指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工作。

其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王廷信王和平

副主任委员:李轶南方跃武

委员:李倍雷(导师代表)苏景姣席丙洋(研究生代表)

第四章基本申请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基本申请范围

(1)参评对象

2015年春季入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定向生)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2)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完成研究生学籍注册工作,且在规定学制范围内;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6、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未完成学籍注册者;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学术行为不端者;

4、发生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第六条申请成果不得作为下一年度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评审程序

(1)符合评定资格的研究生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表》(附件二)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三),并提交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实。表格中各栏目按要求填写,其中审核与推荐意见由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负责填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视弃权处理。

(2)学院初评及公示。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佐证材料,按照《东南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得分统计办法》(附件一)进行申请人的统计分数计算。再根据申请人的统计分数递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讨论遴选。按照学校下发我院的名额,确定初评获奖者名单,并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后,学院评审委员会上报研究生院审定。

(4)研究生院审定后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院党政联系会提出意见。

第六章其他说明

第十条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的有关教育法规,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学业奖学金评审及公示期间,学院评审委员会设立举报、监督电话:52091106。

第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在艺术学院。

东南大学艺术学院

2015年4月8日

附件一

东南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得分统计办法

一、入学年度成绩得分:

(1)免试研究生按照免试时综合考核成绩计算;

(2)公开招考研究生按照入学考试成绩(初试规格化成绩*50%+复试*50%)计算。

二、科研能力和实绩得分:

(1)、论文与科研:在SCI、SSCI、A&HCI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论文数×20;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论文数×10;在本专业一级学科最高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论文数×8;在CSSCI、EI、CSCD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论文数×5,在中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或在国际会议上宣读论文×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本专业研究论文或在全国性学术会上宣读论文×1;在校内学术论文评为优秀×0.8;在校内学术论文录用×0.5 . 如果所发论文为国家级课题阶段性成果,该篇论文得分再×1.3系数, 如果所发论文为省级课题阶段性成果,该篇论文得分再×1.2系数, 如果所发论文为校级课题阶段性成果,该篇论文得分再×1.1系数.

(2)专利:获发明专利1项得6分,获外观专利1项得0.3分.

(3)奖励:获国家级奖励一等奖1项(前5名)得30分, 获国家级奖励二等奖1项(前5名)得25分, 获国家级奖励三等奖1项(前5名)得20; 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1项(前5名)得18分,获省部级奖励二等奖1项(前5名)得15分, 获省部级奖励三等奖1项(前5名)得12分; 获厅局级奖励一等奖1项(前5名)得10分, 获厅局级奖励二等奖1项(前5名)得8分, 获厅局级奖励三等奖1项(前5名)得6分; 获校级奖励一等奖1项(前5名)得5分, 获校级奖励二等奖1项(前5名)得3分, 获校级奖励三等奖1项(前5名)得1分。(排名在6——10名的,得分减半,排名10名以后的不加分)

三、德育得分:由学院党总支组织对申请人的获奖情况及所承担的班级、党团支部、社团等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1)获奖情况:

1、获得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等全国性荣誉称号(10分)

2、省级先进个人(5分)

3、校三好生标兵(3分)

4、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校优秀团干(2分)

5、校三好生、校优秀党员、校先进个人(1.2分)

(2)担任社会工作

1、担任学校研究生会或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研究生主要社团负责人

半年以上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或者获校先进党支部的党支部书记( 1.2分)

2、担任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部长、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半年以

上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1分)

3、担任研究生会干事、班委、支委且切实履行职务(0.5分)

4、此类中不可兼得,如担任几个职务,按照分数高的计入总分。

(3)参加社会活动

1、学校研究生大合唱比赛和一二·九诗朗诵比赛( 1 分,必须参加比赛且排练

次数超过80%)

2、学院重大活动(院庆、全国性以上会议、新年晚会等)、校运动会、校趣味

运动会(每参加1次得0.2分)

3、校球类联赛(由体育部长上报参赛队员名单)(每参加1次0.2分)

四、其它得分:在本细则中未设置的、经评委会讨论公布后,视实际情况给予考虑,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五、以上荣誉或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

六、本细则解释权归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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