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管行业税收政策介绍和解读及税收优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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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 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 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 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主体
财税[2016]140号文第4条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文第1条)
金融商品转让 转让差价收入 6%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转让收 入免税
• 出售债权、股权不应税 • 购入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应税
(本文第2条)
价差和利息应该如何区分?
资管产品管理人面临的挑战 - 资管产品应税判断(2)
财税[2016]140号文第1条
VS
保本?
Ø 第三方不低于本金回购? Ø 触发特定条件回购? Ø 不承诺回购但提供增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第4 段:“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面临的挑战 - 资管产品应税判断(3)
• 信托 • 理财
可能性小
可能性大
资管产品管理人面临的挑战
01
应税判断:
• 哪些收入应税 • 哪些收入不应税 • 哪些收入免税
02
纳税申报:
• 资管产品的增值 税与资管产品管 理人的增值税如 何申报
03
发票管理:
• 发票如何开具 • 简易征收的可能
性 • 进项税如何抵扣
04
系统改造:
• 如何设定与配置计 税条件与税目
资管产品管理人面临的挑战 - 资管产品应税判断(4)
管理人是金融机构吗?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 如何将按期申报的 税金分配至交易层 面实现交易级别的 价税分离
• 如何实现与托管行 高效比对数据
资管产品管理人面临的挑战
-资管产品应税判断(1)
基本概念
金融服务税目 收入类型
税 率
现有优惠
贷款服务
利息收入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税
•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6% •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 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
(摘自财税[2016]36号文)
资管产品管理人面临的挑战 - 资管产品应税判断(5)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之分
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
“所有权”转让 例如: - 信贷资产证券化 - 类REITs产品
“收益权”转让 例如: - 股权收益权信托 - 租金收益权信托
原始权益人发生应税行为
最新资管行业税收政策介绍及解读
01
目 录 02财政部Fra bibliotek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7】2号)
03 其他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 投连险 • 万能险 • 社保基金专户 • 年金专户 • 养老基金专户
财税【2016】36号 文没有指明但相关监 管法规认定的资产管 理产品
• 券商资管计划 (集合、定向、 专项)
• 基金公司及子公 司资管计划
• 期货资管计划 • 保险资管计划
财税【2016】36号文 明确指明的资管产品
• 基金 - 公募基金 - 私募证券基金 - 私募非证券基金
-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 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 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 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
增值税实际承担者
资管产品的范围
不应被财税【2016】 36号文涵盖的情形:
• 合伙制基金 • 公司制基金
值得商榷的情形:
• 单纯收取管理费 的资产管理或者 投资顾问合同
资管产品典型架构
140号文第4条
• 4. 资管产品运 营过程中发生 的增值税应税 行为,以资管 产品管理人为 增值税纳税人。
管理人
投资者
资管产品 (如契约式基金)
·股息 ·利息 ·股权转让收益
被投资项目
• 股票、债券 • 股权、债权 • 收益权 •…
140号文第1、2条
•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号)第一条第 (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 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 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 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 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 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 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 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 值税。
“收益权”本身是无形资产吗?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 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 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纳税主体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 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 条款的政策解读 》: 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而非扣缴义 务人。
本条没有说明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实际承 担者。
两部上位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
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
入,不征收增值税。
非保本?
Ø 无条件不低于本金回购?
财税[2016]140号文第2条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 让。
“到期”如何理解?
Ø 无“持有至到期”概念的 资管产品,如开放式基金
Ø “持有至到期”不清楚的 资管产品,如持有保本型 基金在保本期满后转为非 保本后赎回的情形
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主体
财税[2016]140号文第4条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文第1条)
金融商品转让 转让差价收入 6%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转让收 入免税
• 出售债权、股权不应税 • 购入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应税
(本文第2条)
价差和利息应该如何区分?
资管产品管理人面临的挑战 - 资管产品应税判断(2)
财税[2016]140号文第1条
VS
保本?
Ø 第三方不低于本金回购? Ø 触发特定条件回购? Ø 不承诺回购但提供增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第4 段:“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面临的挑战 - 资管产品应税判断(3)
• 信托 • 理财
可能性小
可能性大
资管产品管理人面临的挑战
01
应税判断:
• 哪些收入应税 • 哪些收入不应税 • 哪些收入免税
02
纳税申报:
• 资管产品的增值 税与资管产品管 理人的增值税如 何申报
03
发票管理:
• 发票如何开具 • 简易征收的可能
性 • 进项税如何抵扣
04
系统改造:
• 如何设定与配置计 税条件与税目
资管产品管理人面临的挑战 - 资管产品应税判断(4)
管理人是金融机构吗?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 如何将按期申报的 税金分配至交易层 面实现交易级别的 价税分离
• 如何实现与托管行 高效比对数据
资管产品管理人面临的挑战
-资管产品应税判断(1)
基本概念
金融服务税目 收入类型
税 率
现有优惠
贷款服务
利息收入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税
•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6% •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 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
(摘自财税[2016]36号文)
资管产品管理人面临的挑战 - 资管产品应税判断(5)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之分
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
“所有权”转让 例如: - 信贷资产证券化 - 类REITs产品
“收益权”转让 例如: - 股权收益权信托 - 租金收益权信托
原始权益人发生应税行为
最新资管行业税收政策介绍及解读
01
目 录 02财政部Fra bibliotek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7】2号)
03 其他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 投连险 • 万能险 • 社保基金专户 • 年金专户 • 养老基金专户
财税【2016】36号 文没有指明但相关监 管法规认定的资产管 理产品
• 券商资管计划 (集合、定向、 专项)
• 基金公司及子公 司资管计划
• 期货资管计划 • 保险资管计划
财税【2016】36号文 明确指明的资管产品
• 基金 - 公募基金 - 私募证券基金 - 私募非证券基金
-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 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 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 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
增值税实际承担者
资管产品的范围
不应被财税【2016】 36号文涵盖的情形:
• 合伙制基金 • 公司制基金
值得商榷的情形:
• 单纯收取管理费 的资产管理或者 投资顾问合同
资管产品典型架构
140号文第4条
• 4. 资管产品运 营过程中发生 的增值税应税 行为,以资管 产品管理人为 增值税纳税人。
管理人
投资者
资管产品 (如契约式基金)
·股息 ·利息 ·股权转让收益
被投资项目
• 股票、债券 • 股权、债权 • 收益权 •…
140号文第1、2条
•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号)第一条第 (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 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 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 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 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 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 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 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 值税。
“收益权”本身是无形资产吗?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 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 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纳税主体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 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 条款的政策解读 》: 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而非扣缴义 务人。
本条没有说明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实际承 担者。
两部上位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
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
入,不征收增值税。
非保本?
Ø 无条件不低于本金回购?
财税[2016]140号文第2条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 让。
“到期”如何理解?
Ø 无“持有至到期”概念的 资管产品,如开放式基金
Ø “持有至到期”不清楚的 资管产品,如持有保本型 基金在保本期满后转为非 保本后赎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