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案件移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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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工商行政处罚案件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限额参照表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需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限额参照表

序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相关罪名《刑法》对应条款移交标准及最低限额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2 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第141条金额5万元以上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3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在食品中虽然掺有少量有毒、有害食品原料,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量大或危害后果严重的,不受销售金额限制

6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7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

11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数额较大的

14 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数额较大的

15 变造货币罪第173条数额较大的

16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数额较大的

17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情节严重的

1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见高检发研字[1993]12号)

19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情节严重的

20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21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22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3 虚假广告罪第222条情节严重的

24 串通投标罪第223条情节严重的

25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26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情节严重的

27 强迫交易罪第226条情节严重的

28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数额较大的

29 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情节严重的

30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2款情节严重的

31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件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已经我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呈报我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

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2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商检发研字(1993)1号文件印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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