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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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中国银监会根据“合理布设、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五条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上款所称省内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跨省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范围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在异地初次设立分支机构,只能设立分行,在新设分行正式营业一年后,可以按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同城支行。
第八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行,其监管评级应当在二级(含二级)以上;但城市商业银行在省内实行联合重组后,其监管评级达到三级的,可以在省内尚未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城市设立异地分行。
上款所称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对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及经营状况进行的评级。
第九条城市商业银行省内设立异地分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运作、分工明确、有效制衡,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董事会下设独立的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二)内部控制状况良好,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2年来未发生大案要案。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开披露信息。
(三)管理状况良好。建立对管理人员授权、考核、监督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经营管理人才储备。
(四)开业3年以上,资产总额不少于150亿人民币。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六)不良贷款率(按照五级分类口径)连续2年不高于6%,且最近2年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持续下降。
(七)贷款损失准备覆盖率在监管部门规定比例以上,按照要求制定并落实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规划和核销方案。
(八)在申请之日前连续2年盈利,扣除全部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资产利润率不低于0.35%,资本利润率不低于8%,人均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异地分行,除满足第九条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总额不少于500亿元人民币。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三)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连续3年不高于6%。
(四)在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盈利,扣除全部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资产利润率不低于0.45%,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0%,人均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第十一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城市商业银行对新设异地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净额的60%。
第十二条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在所在市的市辖县(市)设立支行。城市商业银行对新设置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该营运资金应当与拨付异地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
城市商业银行以收购城市信用社的方式设立支行的,其营运资金不与异地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
城市商业银行在市辖县(市)设立支行,应当符合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经过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同时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人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二)筹建申请书。
(三)董事会决议。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拟设机构今后2年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至少应涵盖拟设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经济总量大小,金融环境及市场竞争程度,新设机构对当地城市、农村金融的影响等内容。
(五)筹建方案。
(六)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七)现有支行以下机构撤并情况和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
(八)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六条筹建工作完成后,城市商业银行应当向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三)拟开办的主要业务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四)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