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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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7]3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3.15
【实施日期】2017.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发改[2017]32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10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市政府批
准,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合理引导医疗行为为目标,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调放结合,综合施策,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优化医疗费用结构,稳妥有序推进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为群众看病就医提供更好保障。
逐步缩小本市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科学方法为指导、以成本为基础、与财政补助相衔接、体现医改方向的科学定价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创新医疗服务定价方式,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合理确定政府定价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