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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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
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如实告知是当事人(保险相对方)的法定义务,体
检是保险人防范风险的辅助措施
1.体检机构的体检结果
2.体检是保险人用2于.视严过为格滤保限险欺制公“诈司相投已关保知情的。况辅”助手段,在询 问告知主义的立法的例范下围,。不可能用因于此抗辩免。除投保人的如实 告知义务。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被保险人同意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体检与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受益人与受益权 保险金的继承 被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犯罪及其他条款
保险法第34条 第一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
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司法解释三第1条: 既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书面、口 头、行为、
默示
书面留字
数据电文
口头留声
视频留影
(一)被保险 人明知他人代 其签名同意而 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 人同意投保人 指定的受益人
的;
(三)有证据 足以认定被保 险人同意投保 人为其投保的
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三第2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
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 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3.对体检结论已经明确的内容,保险相对方免予告知
4.告知义务限于询问范围
询问事Fra Baidu bibliotek须具体,不得是概 括性的。如其他疾病(×)
保险法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如,何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单某获佣金33607.44元。保险公司尚有19716.88 元佣金尚未向单某支付。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单某赔偿损失134269.0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单某在实施保险代理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保 险公司的管理办法及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由投保人本人签名,特别是以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不但强调投保人的签名,更将被保险人签字同意作为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本案中, 单某 郑某、王某代签名而未纠正,导致客户以签名非真实,保险合同无效为由 主张全额退保。因此,单某在涉案保险合同签约过程中存在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况 且,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单某完全有时间和能力要求客户对于涉案保单予以事后 追认,或者如实告知客户真实情况,但单某未予操作,造成纠纷的发生,由此带来 的法律后果单某应当承担。
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
效。
丧失
司法解释三第4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
保险利益 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抗辩?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单某的过错行为与保险公司的损失直接是否存 在因果关系,单某应否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保险公司的损失为退还客户的保费与 现金价值直接的差额134269.06。对于涉案保险合同的无效,虽然客户存在一定的过 错,但主要原因在于单某与客户签约时未按规定和流程操作,未能亲自确认客户的 签名,致使存在代签名的情况,单某的过错与保险公司的损失直接存在直接的因果 关系。由于单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代理合同书》为有偿委托合同,根据《合 同法》的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 偿。同时,保险公司对于代签名等类似情况也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后 果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此外,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亦应考虑用人的成本和风险, 由于用人不当造成的后果企业同样应予承担。
方式
•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 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
法律后果 • 认定保险合同解除
实践中,一般通 知代理人。
VS保险法NO.34 无效与解除
主动审查原则
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同意
单某与某寿险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单某自2002年3月进入某寿险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双方签订《保险代理 合同书》。2002年9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单某作为寿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先 后与郑某、王某(两人为夫妻关系)签订了8份保险合同。该8份保险合同的 被保险人均为郑某、王某的儿子郑丙和女儿郑乙。截至发生退保纠纷时,郑 某、王某累计交纳保费516391元,已领取生存金及红利35543元。2008年10月, 单某书面告知保险公司,郑某、王某在投保时并未让儿子、女儿知道,现王 某生病住院,急需医药费,故要求退保。同年12月,郑丙、郑乙共同向保险 公司作出声明,表示涉案保单上并非其亲笔签名,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缴保 费。保险公司在核实确认涉案保单非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后,于2009年2月1日 与郑某、王某、郑乙协商订立了《解约申明》,解约金为460848元(已缴保 费516391元-生存金及红利35543元-郑某、王某自愿承担20000元)。基于保险 合同有效的前提,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合计 为322310.74元。
没有 保险利益
司法解释二第2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
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 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三第5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
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 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定单某赔偿保险公司实际损失的70%即93988.34元,扣除应支付单某 的佣金19716.88元,单某应赔偿保险公司74271.46元。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内容 时点
保险法第31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如实告知是当事人(保险相对方)的法定义务,体
检是保险人防范风险的辅助措施
1.体检机构的体检结果
2.体检是保险人用2于.视严过为格滤保限险欺制公“诈司相投已关保知情的。况辅”助手段,在询 问告知主义的立法的例范下围,。不可能用因于此抗辩免。除投保人的如实 告知义务。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被保险人同意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体检与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受益人与受益权 保险金的继承 被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犯罪及其他条款
保险法第34条 第一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
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司法解释三第1条: 既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书面、口 头、行为、
默示
书面留字
数据电文
口头留声
视频留影
(一)被保险 人明知他人代 其签名同意而 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 人同意投保人 指定的受益人
的;
(三)有证据 足以认定被保 险人同意投保 人为其投保的
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三第2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
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 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3.对体检结论已经明确的内容,保险相对方免予告知
4.告知义务限于询问范围
询问事Fra Baidu bibliotek须具体,不得是概 括性的。如其他疾病(×)
保险法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如,何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单某获佣金33607.44元。保险公司尚有19716.88 元佣金尚未向单某支付。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单某赔偿损失134269.0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单某在实施保险代理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保 险公司的管理办法及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由投保人本人签名,特别是以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不但强调投保人的签名,更将被保险人签字同意作为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本案中, 单某 郑某、王某代签名而未纠正,导致客户以签名非真实,保险合同无效为由 主张全额退保。因此,单某在涉案保险合同签约过程中存在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况 且,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单某完全有时间和能力要求客户对于涉案保单予以事后 追认,或者如实告知客户真实情况,但单某未予操作,造成纠纷的发生,由此带来 的法律后果单某应当承担。
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
效。
丧失
司法解释三第4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
保险利益 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抗辩?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单某的过错行为与保险公司的损失直接是否存 在因果关系,单某应否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保险公司的损失为退还客户的保费与 现金价值直接的差额134269.06。对于涉案保险合同的无效,虽然客户存在一定的过 错,但主要原因在于单某与客户签约时未按规定和流程操作,未能亲自确认客户的 签名,致使存在代签名的情况,单某的过错与保险公司的损失直接存在直接的因果 关系。由于单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代理合同书》为有偿委托合同,根据《合 同法》的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 偿。同时,保险公司对于代签名等类似情况也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后 果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此外,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亦应考虑用人的成本和风险, 由于用人不当造成的后果企业同样应予承担。
方式
•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 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
法律后果 • 认定保险合同解除
实践中,一般通 知代理人。
VS保险法NO.34 无效与解除
主动审查原则
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同意
单某与某寿险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单某自2002年3月进入某寿险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双方签订《保险代理 合同书》。2002年9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单某作为寿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先 后与郑某、王某(两人为夫妻关系)签订了8份保险合同。该8份保险合同的 被保险人均为郑某、王某的儿子郑丙和女儿郑乙。截至发生退保纠纷时,郑 某、王某累计交纳保费516391元,已领取生存金及红利35543元。2008年10月, 单某书面告知保险公司,郑某、王某在投保时并未让儿子、女儿知道,现王 某生病住院,急需医药费,故要求退保。同年12月,郑丙、郑乙共同向保险 公司作出声明,表示涉案保单上并非其亲笔签名,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缴保 费。保险公司在核实确认涉案保单非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后,于2009年2月1日 与郑某、王某、郑乙协商订立了《解约申明》,解约金为460848元(已缴保 费516391元-生存金及红利35543元-郑某、王某自愿承担20000元)。基于保险 合同有效的前提,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合计 为322310.74元。
没有 保险利益
司法解释二第2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
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 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三第5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
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 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定单某赔偿保险公司实际损失的70%即93988.34元,扣除应支付单某 的佣金19716.88元,单某应赔偿保险公司74271.46元。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内容 时点
保险法第31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