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业扶持政策的奖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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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业扶持政策的奖励内容
文字:[大][中][小]2016-11-1 浏览次数:3694
扶持政策
(一)工业扶持政策。
1.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奖补。支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引进单个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奖补资金除市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县级承担。
3. 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支持骨干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率先改造建设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对符合《合肥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导向目录》,并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智能装备投资额最高20%的奖补。对符合《合肥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导向目录》,并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对智能家电、智能语音、智能制造、光伏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项目以及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并经认定的“智能工厂”类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2%给予补助。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通过省、市企业能源审计、节能管理认证、电力需求侧管理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4.实施“宽带合肥”工程。推进无线城市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机构,在城区重要公共区域开展WIFI免费接入服务,对免费资金给予补助。
5.企业发展奖励。(1)企业创新奖励。对新确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省级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并主持起草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精品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设计企业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实现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按引进投资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获得合肥市市政府主办的工业设计金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每年不超过2户)企业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对获得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给予企业质量管理
团队10万元奖励。
(2)中小微企业发展奖励。对经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企业转型升级奖励。对工业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服务,促进加快转型发展。对当年实现产值首超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产值达亿元以上的,当年度产值每增加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按照《关于开展以优质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长办〔2015〕43号)精神,对A 类企业当年度生产所使用的电费给予5%的奖补,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当年度企业生产所使用的水费给予15%的奖补,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C 类企业当年进位为B类企业的,奖励10万元;B类企业当年进位为A类企业的,奖励15万元。对被评定为A类、B类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当年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等额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值为准。
(4)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奖励。对当年评定为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3条。对当年评定为市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为市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的,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3件。对当年纳入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试点企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5)基地平台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6.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一年以上的(不得转租),给予年租金15%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购买标准化厂房的(5年内不得出租或改变用途),在企业当年对县级收入贡献限额内给予购房价格2.5%的一次性补助。
7.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对由政府推介的中小型工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凡企业上缴各项税收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单个企业贴息资金在其当年纳税地方所得限额内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8.支持建筑业发展。(1)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总承包企业县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业承包企业县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
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3)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建筑总承包资质由二级升一级的,给予4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的(部批),给予20万元奖励。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专业一级资质(部批)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独立承建企业获得“黄山杯”工程奖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承接工程项目连续两年获得“琥珀杯”或“庐州杯”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工程获得多种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上述第1、3、4条款补助资金市与县5:5比例承担。
(二)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9.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的,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0.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企业租用场地创办创业基地或孵化器的,每年给予每平方米10元租金补贴;对入驻基地或孵化器的企业,第一年、第二年分别给予每月每平方米8元、5元的租金补贴。
11.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部项目,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的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各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3万元、2万元、1万元。
12.对产品新获得国家、省、市名牌或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和各类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和“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各类组织,各奖励10万元。当年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3万元、2万元、1万元。新通过ISO9001等行业先进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个单项奖励0.5万元,新获得上述“三合一”标准认证的企业,加奖1万元。对确认为“4A级、3A级、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计量体系确认和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志)的企业分别给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