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如何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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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 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 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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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与第一种非法集资类型需要虚构保险产品不同,“泛鑫模式”是将真实的保
险产品虚构、”化妆“成理财产品,通过吹嘘高额收益骗取客户资金。 •人保系统拥有三家保险子公司以及三家保险经纪子公司,一方面保险子公司 应当注意中介机构的选聘和管控,严格执行保险产品销售规范,防止因中介原 因而卷入集资诈骗;另一方面保险经纪子公司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依法 合规开展业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坚决杜绝类“泛鑫模式”出现。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集 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都对“非法集资”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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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对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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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 近年来,监管部门逐渐放开对保险机构代售理财产品、投资基金的限制, 保险机构的代售业务持续增长。
• 但帕拉迪事件揭示的行业乱象已经引起监管部门高度关注,2014年保监会
颁布《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从资质管控、业务管理 、认真排查、加强监管等角度对保险机构销售非金融产品作了详细规定。 • 人保集团旗下保险子公司和保险经纪子公司应认真执行《通知》要求,在 拓展代售业务的同时注意加强合规管控、防范被动卷入非法集资的风险。
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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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二)将保险产品伪装成理财产品诈骗集资 •典型案例:“泛鑫保险骗局”
当事人陈怡与他人合谋,将20年期寿险产品虚构成年收益10%左右的1至3年 期保险理财产品,先后共诱骗投资人资金13亿余元,并从合作的保险公司手上 以返佣的方式套现10亿余元,截至案发,共造成3000多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保险业如何做好非法集资 风险防范工作
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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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三、当前保险业打击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
四、应对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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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1999】41号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 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 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保险业目前虽不属于典型的非法集资高发行业,但由于保险本身具备募集资 金功能,保险业务大量依赖于中介机构,保险机构也从事代售金融工具、理财 产品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保险业的非法集资风险依然存在。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保护保险消费者,保险业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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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直接规范保险业非法集资问题的有关规定包括: 保监会《关于防范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75 号) 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 〔2007〕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第二条 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保监发〔20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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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三)代售第三方理财产品被动卷入非法集资 •典型案例:帕拉迪非法集资案 帕拉迪集团采用给子公司担保,承诺年利率为12%、利息按月结算,通过自 己的员工和保险公司业务员来拉拢客户,以销售高收益理财产品的名义从投资 者手上骗取了数千万的理财资金后,总裁陈若彬随即卷款潜逃。 调查发现很多客户是在新华保险营销员的误导下购买了帕拉迪的理财产品; 然而新华保险表示和帕拉迪集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也没有以任何的形式 给帕拉迪的理财产品提供过担保,相关营销员完全是处于个人利益考虑违反公 司“未经许可业务人员严禁向客户推荐第三方的理财产品”的制度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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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 例如,2003年至2010年间,新华人寿江苏泰州中心支公司原副总经理王付荣 通过私自印制假保险凭证非法集资、截留挪用保费和退保资金等方式,诈骗、 挪用和侵占资金约3.5亿元、涉及客户数千人。上述资金主要被王付荣用于投资 兴办其他公司企业、支付前期资金利息、购置房产汽车、借贷他人、赌博挥霍 等。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王付荣构成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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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
•“非法集资”一词最早出现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 此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整顿乱集资乱批 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
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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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业非法集资风险
保险业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包括以下四类: (一)假借保险名义、虚构Hale Waihona Puke Baidu险产品诈骗集资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进而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在性
质上都属于诈骗。具体到诈骗的手段,则是私刻印章、假冒保单、虚构保险产 品从而使不特定的客户相信其为保险机构开展的真实保险业务,在错误认识下 缴纳保费。行为人获得大量保费后通过打时间差完成前期利息、保险金支付以 避免引起怀疑,最终在数年间使非法集资达到很大额度。
法院认定陈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骗的行为及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 等特点,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被判死刑,缓期两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泛鑫事件不仅重创了保险公司业绩(泛鑫的合作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客户损 失),还随后引发监管部门对全国保险中介的大整顿,促使监管部门规定,保 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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