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合同如何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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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合同如何订立

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多,人口老龄化也日趋严重,我们有很多老年人或者是无法照顾自身的人群都会为自己选择一条正确的路,那就是意定监护,但是有很多人对于这个词汇不是很明白,今天律伴网小编就为各位详细的介绍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您能得到帮助。

一、意定监护的特点

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无论是监护人的选任,还是监护事项的委托,均应由被监护人确定。意定监护的核心内涵是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监护事宜。意定监护是为应对老龄社会而创设的老年人保护制度,其立法宗旨是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使老年人有尊严地度过晚年生活。意定监护起源于1954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创设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此后,德国在此基础上创设了照管制度,日本创设了任意监护制度。

二、意定监护的相关程序

1.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

首先由当事人订立委托监护合同。即希望将来利用意定监护之人,与愿意担任意定监护人的人之间,预先在公证机关或法院登记意定监护合同。此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为本人的情况)必须具备必要的缔约能力。意定监护合同书必须同时依照法定格式做成法律文书(日本《任意监护法》第3条)。在缔约时,原则上本人和意定监护受托人双方都必须在场。以公证人与本人当面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据此,公证人或法院可以发挥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能力的有无进行确认并担保的机能。

2.意定监护合同的登记。

负责做成公证证书的公证处或法院等机构登记的意定监护合同,必须向监护登记机关(日本《监护登记法》2条)进行登记(日本《公证人法》57条2项)。通过登记,对意定监护合同予以公示以兼顾交易安全。

3.定监护监督人的选任。

意定监护合同订立且登记之后,本人“由于年龄、智力或精神上的障碍而陷入意思能力不充分的状态”时,一定范围的申请权人向法院申请选任监督人。但是,除本人自己申请的或者本人已经不能为意思表示的除外,该申请以本人的同意为必要。

与法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平衡了个体的特殊性和监护的僵化性,尊重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使得本人在契约自由的框架下自主选任监护人,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

治。但意定监护本质上是一种代理关系,意定监护契约即委托代理合同,具体授权内容由被代理人决定。因此意定监护的内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监护人选任监护人时可以与监护候选人协商,双方可以就建立监护关系达成协议;二是对监护事务的授权委托由被监护人单方决定。

人文关怀是当代民法的重要价值理念,这突出体现在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上。民法是人法,对人的保护是民法的价值基础,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任务。意定监护是为保障老年人、残疾成年人等的权益而创设的法律制度,最能体现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也最能体现民法作为人法的特质。因此,民法总则在设定意定监护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内涵与价值。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各位介绍的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意定监护的主要特点是尊重了个人的意愿,不强求要去做任何事,为我们今后社会的发展又做出一大贡献,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各位前来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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