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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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荔浦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版)》等法律规章。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标准规范。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桂环函〔2015〕918号)。

(三)自治区、桂林市及我县(区)功能区划,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土地利用、矿产资源、交通发展、水资源、环境保护等规划以及村镇规划。

(四)《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 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活动指导意见〉及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桂办发〔2014〕29号)、《环境保

护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5〕24号)。

(五)荔浦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二、荔浦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

荔浦县共有13个乡镇,123个行政村,《荔浦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中共划定荔城镇、东昌镇、新坪镇、杜莫镇、修仁镇、大塘镇、花篢镇、双江镇、龙怀乡等9个乡镇,15个行政村的17个现用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40.7215平方公里。

具体划定情况如下:

荔浦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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